青岛市盲校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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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青岛市盲校章程 序 言 青岛市盲校始建于 1932 年,原名为“青岛市市立盲童学校” , 是山东省第一所公办的盲童学校,学校先后更名为“青岛市立盲童 工艺学校”“ 青岛市盲童学校”“青岛市盲哑学校”“山东省青岛盲童 学校”,1987 年定名为“青岛市盲校” 并延用至今。 2005 年加挂 “青岛盲人教育资源中心“的牌子。 学校坚持“立足盲生,以人 为本;补偿缺陷,发展潜能;健全人 格,回归主流”的办 学思想,以培养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为目标,积 极打造“自主、融合”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建 立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对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监督

2、与管理,维护师 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实施依法治校,建立自主发展、自我 约束的高效运行机制,促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 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为青岛市盲校,英文名称为Qingdao School for the Blind。学校地址为青岛 市登州路44号,学校网址为 。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青岛市教育局,为公办全日制特殊教育学 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第四条 学校设视多障儿童训练部、小学部、初中部、普通高 中部、职业教育部五个学部。视多障儿童训练部学制 9 年,设计

3、规 模为 2 个教学班,每班 4-6 人;小学学制 6 年,设计规模为 6 个教 学班,每班 8-12 人;初中学制 3 年,设计规模为 3 个教学班,每班 8-12 人;普通高中学制 3 年,设计规模为 6 个教学班,每班 8-12 人;按摩职业教育学制 3 年,设计规模为 6 个教学班,每班 8-12 人。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思想、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 学方向、办学特色、服务品牌 办学宗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视障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 因材施教,为其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成为残而有为的劳动者 奠定基础。 办学思想:立足盲生,以人为本;补偿缺陷,发展潜能;健全人 格,回归主流。

4、 发展定位:树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理念,坚持正确 的教育观、课程观、人才观、质量观,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 名的现代化视障教育学校。 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 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 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运用所学知 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 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 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掌握补偿 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树立自尊、 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

5、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 会的基本能力。 办学方向:建精品特色学校 3 办学特色:自主、融合 服务品牌:触摸光明 第六条 校徽、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徽:由学校简称的首字母 QDMX 和对未来充 满期盼的大眼睛构成,整体为红色,寓意“ 用知识 启迪心灵,用爱心播洒光明”。 校训: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校风:团结、进取、乐观、向上 教风:严谨、细致、扎实、创新 学风: 勤奋、刻苦、善思、乐学 第七条 学校成立纪念日为每年的 9 月 25 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 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 行使职权受

6、法律保护。校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赋 予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 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 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 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方案,按规 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 4 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 中层干部。 (六)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7、(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 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 工作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校长、 副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 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学校办 公室汇总,提交校长审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对 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 可以提出议题

8、。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 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三)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工作、实习就业安排。 (四)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 5 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校舍出租出借,对外合同的 签订,招标项目。 (七)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八)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事项。 (九)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

9、大事项。 校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 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 确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 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为中共青岛市盲校支部委员会,对上级 党委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 的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二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 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 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干部的教

10、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 职权。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 立开展工作。 (六)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 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会议由支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须有半 6 数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工作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到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研究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学校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负责人提出,学校党政主要负 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召开会议。党支部成员在 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明确

11、分工。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 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代会及其临时 会议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 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 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 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

12、教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 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 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 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 7 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 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 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

13、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组长及各专门工作小组负 责人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 案的落实情况,组织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三)向教职工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 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 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培训好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四)坚持校务公开。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 与学校沟通。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 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负责人联席会议。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支持校务委员会依法开

14、展工作、履行职能。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 次。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集体 表决时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由915名校务委员(应为单数)组 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代表等多方人员。学校 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校务委 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的产生办法 8 (一)学校领导代表,一般从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 主席中产生,学

15、校领导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校务委员总人数的三分 之一,具体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 组织、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 (三)社区代表由学校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四)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由相关 单位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 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 展相关议案。 (四)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

16、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五)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 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 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 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9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 落实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7、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 第二十四条 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家 长自愿申请,班级推荐,以年级为单位选出学校家委会成员。学校 家委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家委会主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家长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 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 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 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在依

18、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 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 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 一致。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帮助学校改进 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 教育管理职责,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 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上级规定的内设机构数和干部职数内,设 置职能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干部。 (一)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 作。 10 (二)学校设办

19、公室、教导处、职教处、资源中心、总务处、团委 等职能部门,履行规定职责。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协调督办、人事管理、安 全管理、外事、老干等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管理、教学 管理、学籍管理、课程设置与落实等工作。职教处具体负责职业教 育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资源中心负责教师培训、教育科研、随班 就读、资源支持、送教上门、社会服务及视障教育技术支持等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总务后勤保障工作。团委具体负责学校团队、学生 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章程、规划、 年度工作目标、重大财务开支、重大人事任免、重要制度等内容进 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和群众监督。 第二

20、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审计、税务等部 门的检查、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学校合 法权益。法律顾问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合同文本从法律角度进 行论证、审核,提出法律建议,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并对师生进行 普法教育。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 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立足 视障学生的实际,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 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总思路是:坚持立德树人,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视障学生潜能的开

21、发,倡导学生自主学习、 11 合作学习,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融入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关注个体,关注 需要。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 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 第三十四条 德育管理机构 (一)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主任 为组员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分管中层干部为副组长、各班主 任和教养员为组员的德育工作小组。 (三)教导处、团委是德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德育工作 的开展。职教处是职业教育与

22、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在校中专学生、 校外实习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班级是教育管理的基层单元。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 全面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履行国家规定的班主任职责,加强同各科 任课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思想、品德、 学业、身心康复等方面的情况,协调教育和康复工作。 (五)学校实行 24 小时监护制度,设专职教养员负责学生的生 活指导和管理,协助班主任做好住宿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树 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视障学生 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建立学生自主教育、自我发展的德育机制 与模式,突出养成教育、公民意识教育和生命教育,实现“教书育 人、管理育人、服

23、务育人”的教育目标。 (一)坚持教育与教养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指导相结合,教 育指导与实践训练相结合,加强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培养学生 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12 (二)发挥课堂教学的德育主渠道作用,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 同时学会生活与劳动,学会做人与做事,学会合作与交流。学校每 周设立班(校)会或少先队活动时间,作为学校固定的德育课堂。 (三)发挥教导处和共青团、少先队的作用,对学生进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等。 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提高社会适应 能力,让学生积极、主动融入社会生活。 (四)成立家长学校,定期举行家长培

24、训,帮助家长营造良好的 家庭教育环境,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校沟通机制,拓宽沟 通渠道,普及教育知识,交流教育信息,研究教育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参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 例,并根据视障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在校寄宿的特点,加强学 生校园生活的组织管理,认真开展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和卫生工作。 通过相关课程和课外活动,确保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增强身体素质, 提高艺术素养。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丰富学 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 动成果的思想,培

25、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 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 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心理辅导与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 课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与咨询,关注视障学生心理发 展,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培养形成乐 观、豁达的性格品质和自尊自信、自理自立、自强不息的人生态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把学生的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 13 容,根据学生的视障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 量。指导学生正确运用康复设备和器具。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平安校园。开展安全教育

26、, 提高应对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安全 演练,提高自救自护和避险能力,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学 校健康教育、卫生、疾病防控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学管理机构 (一)学校建立分管校长、分管主任、教研组长三级教学管理体 制。 (二)教导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教学计划、 课程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教学常规管理及教学研究等工作。 (三)教研组是教学管理与教研活动的基层单元。教研组长是 教研组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的组织者、协调者与指导者,负责制定 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日常教学管理,参与教学质量评 价等。学校选聘优秀教师承担教研组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

27、家制定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计划、教 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并 行的课程管理体制,构建必修课、限定性选修课、自主性选修课和 社团课程组成的“四位一体 ”课程体系。 (一)视多障儿童训练部的课程,参照国际视障教育课程方案、 根据学校多重障碍学生的教育需要而定,为每个学生制定个别教 育计划。 (二)小学部、初中部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全国盲校课程设置方 案。 (三)盲人普通高中部课程与普校普通高中课程计划基本一致。 (四)根据全国盲人按摩中等专业课程设置方案,参考按摩市 14 场人才需求,制定学校职业教育课程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学部的课程设置、教学需要和盲汉文

28、 统一的需要,选择盲文教材和相对应的汉文教材、教辅材料。对于 没有教材的课程,学校倡导教师根据学生的教育需要和地方特色、 学校特点,自编校本教材或教学纲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的原则,建立备课、课 堂教学、作业布置、个别化教育指导、考查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 教学常规管理制度,进行科学管理,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和有效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育考 试制度,实行以过程评价、诊断评价、终结评价为主的学生评价制 度。义务教育学段实行等级评价制度,高中学段实行学分制评价制 度。教学评价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的培养,

29、突出学生的潜能挖掘和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全 面、和谐地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信息技术辅助教学和直观教学工 作,鼓励教师使用现代化、多样化、直观化的教学手段和工具,帮 助视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建立校园无障碍学习系统和无线网络 系统,让学生充分使用信息技术辅助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效 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青岛市内普通学校就读的视障学生提 供随班就读指导,并对随班就读学生所在班级教师进行培训。对在 册不在校的学生、无法到校学习的学龄视障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 务。对学龄前视障儿童进行早期教育指导。 第四十八条 学校 坚持“以研促教、科研兴校”的原则,积极组 织开展校本教学研究活动,鼓励

30、、支持教师进行各级各类教育科研 课题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 15 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兄弟学校、有关组织与机 构的合作交流,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 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教学需要和视障学生的特殊教育需 要,设置各类专室,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服务制度,提高教学仪 器、设施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等的使用效益,为学生提 供全方位、开放性服务。 第五十一条 各学科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得 擅自停课、调课。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备案,停课一天及以上报市教

31、育局批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分为教师、职员、工人。教职工必须 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特殊教育事业, 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视障学生,并掌握视障教育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

32、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 16 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 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为,批

33、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 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选聘、公开招聘、 校际交流等形式引进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 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任

34、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 17 岗位责任制。学校临时用工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聘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 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 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教职工按照 国家规定享受特教津贴。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考核档案,对 教职工的德、勤、量、绩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每学年度根据 学期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 职工岗位聘任、工资晋升、职称评聘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每年 的三月和九月为“师

35、德教育月” ,学校工会 负责组织开展师德教育 活动。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 和推优评先的首要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进 修计划,积极为教职工进修创造条件。教职工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 和学校主办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完成规定学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家访等 制度,提升班主任敬业精神和管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 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 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36、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 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人事劳动争 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 解。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18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 段学龄视障儿童、少年入学,对入学视障儿童、少年的视障类别、 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评估。招生范围由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六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 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 理规定和青岛市教育局的有关

37、规定严格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学 生档案。严格执行有关转学、休学、复学等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 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规定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 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规定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 具学业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38、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19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 法权益。学生会干部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对在各项比赛、活动中 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 成绩的学生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 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者

39、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学 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等代表组成。学生 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相关程序向学生申 诉委 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总务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 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 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总务后勤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为辅。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合理 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

40、执行。 20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加 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不设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合理配 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 则,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校做好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 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牢

41、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和 妥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食堂卫生法,加强食堂管理。完 善卫生制度、岗位职责,保证食堂卫生、清洁,做到配餐合理,师生 满意。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 产、物品的使用制度,尊重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加强对受赠财 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 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 21 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 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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