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运 营 规 范 一 、 原 则 及 相 关 说 明 微 信 最 核 心 的 价 值 , 就 是 连 接 提 供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和 多 对 多 的 连 接 方 式 , 从 而 实 现 人 与 人 、 人 与 智 能 终 端 、 人 与 社 交 化 娱 乐 、 人 与 硬 件 设 备 的 连 接 , 同 时 连 接 服 务 、 资 讯 、 商 业 。 微 信 团 队 一 直 致 力 于 将 微 信 打 造 成 一 个 强 大 的 、 全 方 位 的 服 务 工 具 。 在 此 基 础 上 , 我 们 推 出 了 微 信 小 程 序 这 个 产 品 , 提
2、供 给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开 发 者 在 微 信 内 搭 建 和 实 现 特 定 服 务 、 功 能 的 平 台 。 通 过 全 面 开 放 的 能 力 , 我 们 将 更 多 连 接 的 可 能 给 予 企 业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 并 为 微 信 小 程 序 提 供 基 础 的 接 入 能 力 、 运 营 环 境 和 规 则 体 系 , 进 而 帮 助 更 多 的 企 业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建 立 自 己 的 品 牌 , 将 商 业 机 会 带 给 整 个 微 信 产 业 链 。 在 开 始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开 发 前 , 我 们 希 望 微 信 小 程 序 开
3、发 者 ( 以 下 也 称 为 “你 ”) 已 经 仔 细 阅 读 了 微 信 小 程 序 接 入 指 南 、 微 信 小 程 序 设 计 规 范 、 微 信 小 程 序 开 发 指 南 等 , 如 果 你 选 择 了 游 戏 类 目 , 你 还 需 仔 细 阅 读 微 信 小 游 戏 接 入 指 南 、 微 信 小 游 戏 开 发 指 南 等 ; 同 时 , 我 们 也 为 你 准 备 了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常 见 拒 绝 情 形 。 希 望 这 些 指 南 和 规 范 , 能 够 一 定 程 度 上 帮 助 你 解 决 开 发 、 运 营 微 信 小 程 序 过 程 中 所 遇
4、到 的 疑 问 。 我 们 希 望 你 提 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能 够 符 合 微 信 团 队 一 直 以 来 的 价 值 观 , 那 就 是 : 一 切 以 用 户 价 值 为 依 归 、 让 创 造 发 挥 价 值 、 好 的 产 品 是 用 完 即 走 , 以 及 让 商 业 化 存 在 于 无 形 之 中 。 在 切 实 符 合 用 户 的 合 理 需 求 和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微 信 小 程 序 所 提 供 的 功 能 和 服 务 , 为 海 量 微 信 用 户 提 供 具 有 持 续 价 值 和 高 品 质 的 服 务 。 我 们 期 待 你 来 提
5、交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二 、 具 体 运 营 规 范 使 用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的 服 务 , 你 必 须 阅 读 并 遵 守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服 务 条 款 , 以 及 腾 讯 为 此 制 定 的 专 项 规 则 等 。 本 运 营 规 范 是 在 上 述 协 议 及 规 则 基 础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相 关 内 容 旨 在 帮 助 你 更 加 清 晰 地 理 解 和 遵 守 相 关 协 议 和 规 则 , 以 便 能 够 更 加 顺 利 地 在 微 信 小 程 序 平 台 进 行 运 营 , 而 不 是 修 改 或 变 更 上 述 协
6、议 及 规 则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 如 果 我 们 认 为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违 反 了 我 们 的 条 款 、 相 关 平 台 规 则 或 法 律 法 规 , 或 对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 微 信 开 放 平 台 造 成 了 影 响 , 则 微 信 有 权 对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限 制 你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访 问 平 台 功 能 、 封 禁 小 程 序 、 要 求 删 除 数 据 、 终 止 协 议 等 。 1.注 册 提 交 规 范 1.1 提 供 给 用 户 可 以 联 络 到 开 发 者 的
7、链 接 或 电 子 邮 箱 等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 1.2 提 供 给 平 台 联 络 到 开 发 者 的 管 理 员 微 信 号 , 并 保 证 该 微 信 号 真 实 有 效 。 1.3 你 所 提 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不 得 关 联 至 你 不 具 有 完 整 合 法 权 益 或 不 具 备 完 整 授 权 的 网 站 、 应 用 程 序 、 产 品 或 服 务 等 。 1.4 为 保 障 平 台 和 其 他 用 户 的 安 全 、 稳 定 , 我 们 会 在 你 提 交 微 信 小 程 序 、 运 营 微 信 小 程 序 等 全 过 程 中 , 要 求 你 提 供
8、相 应 的 材 料 、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等 补 充 和 调 整 , 你 应 当 按 照 我 们 的 要 求 协 助 我 们 进 行 审 核 , 否 则 , 将 影 响 审 核 的 结 果 。 1.5 不 允 许 批 量 注 册 、 重 复 提 交 大 量 相 似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1.6 不 允 许 重 复 提 交 多 个 相 同 或 同 质 化 严 重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2.基 本 信 息 规 范 2.1 微 信 小 程 序 名 称 、 icon、 简 介 、 描 述 等 信 息 均 不 得 含 有 政 治 敏 感 、 色 情 、 暴 力 血 腥 、 恐 怖
9、内 容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违 法 内 容 ;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方 享 有 合 法 权 益 的 商 标 、 品 牌 标 识 等 内 容 或 与 之 相 似 的 内 容 、 信 息 、 特 殊 角 标 ,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知 识 产 权 , 也 不 得 含 有 其 他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隐 私 权 、 姓 名 权 等 ) 的 内 容 。 2.2 微 信 小 程 序 icon 必 须 清 晰 , 不 能 含 有 其 它 水 印 信 息 。 2.3 小 程 序 的 简
10、 介 和 描 述 需 明 确 介 绍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功 能 , 准 确 反 映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核 心 体 验 , 并 保 持 最 新 。 2.4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名 称 、 icon、 简 介 等 基 本 信 息 , 相 互 之 间 必 须 有 所 关 联 。 2.5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名 称 和 简 介 、 描 述 中 , 不 得 混 有 商 业 化 用 语 、 热 门 公 众 号 或 小 程 序 名 称 、 热 门 应 用 名 称 、 流 行 用 语 、 “国 家 级 ”、 “最 高 级 ”等 新 广 告 法 明 令 禁 止 等 其 他 与 小 程 序 功
11、 能 或 内 容 无 关 的 词 语 , 从 而 干 扰 搜 索 结 果 。 2.6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名 称 不 得 以 电 话 、 邮 件 、 日 历 、 斗 地 主 、 麻 将 等 广 义 归 纳 类 、 普 遍 且 不 具 有 识 别 性 的 词 汇 来 命 名 , 从 而 干 扰 搜 索 结 果 。 2.7 无 正 当 理 由 , 小 程 序 的 名 称 和 简 介 、 描 述 不 得 与 已 有 小 程 序 或 公 众 号 重 复 或 混 淆 , 不 得 以 添 加 无 实 质 意 义 的 字 母 、 符 号 等 任 何 方 式 作 为 避 开 、 绕 开 微 信 小 程 序
12、 的 平 台 规 则 及 规 范 。 3.功 能 设 置 规 范 3.1 微 信 小 程 序 所 实 际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内 容 , 需 与 小 程 序 的 简 介 一 致 , 且 不 存 在 隐 藏 类 目 。 3.2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核 心 功 能 , 必 须 在 小 程 序 首 页 得 到 体 现 。 3.3 微 信 小 程 序 向 用 户 提 供 基 本 的 功 能 指 引 , 应 包 括 描 述 或 截 图 等 形 式 。 3.4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服 务 范 围 需 与 实 际 填 写 的 类 目 和 标 签 一 致 , 也 需 和 自 身 所 提 供 的 服
13、 务 一 致 , 且 不 应 超 出 小 程 序 平 台 的 类 目 库 范 围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一 旦 你 选 择 了 游 戏 类 目 , 该 类 目 将 不 可 修 改 变 更 为 其 他 小 程 序 类 目 。 3.5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功 能 不 能 过 于 简 单 , 提 供 的 功 能 不 应 与 其 他 微 信 小 程 序 同 质 化 严 重 。 3.6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添 加 , 必 须 是 免 费 的 , 不 得 设 置 付 费 添 加 。 3.7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14、 , 不 得 提 供 与 微 信 客 户 端 功 能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功 能 。 3.8 经 过 腾 讯 允 许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类 目 , 开 发 者 可 以 申 请 设 置 客 服 子 商 户 提 供 客 服 服 务 , 并 应 对 客 服 子 商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合 法 性 、 规 范 性 进 行 管 理 。 3.9 未 经 允 许 或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小 程 序 功 能 的 使 用 , 不 得 依 赖 于 其 他 微 信 小 程 序 , 即 不 得 以 使 用 其 他 微 信 小 程 序 为 条 件 , 也 不 得 依 赖
15、 于 其 他 应 用 程 序 , 即 不 得 以 使 用 其 他 应 用 程 序 为 条 件 ; 未 经 允 许 或 未 经 腾 讯 公 司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也 不 得 展 示 或 者 推 荐 其 他 微 信 小 程 序 或 公 众 号 。 3.10 微 信 小 程 序 应 设 置 侵 权 投 诉 机 制 , 处 理 用 户 间 的 权 益 纠 纷 。 4.主 体 规 范 4.1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开 发 、 运 营 者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任 何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16、管 要 求 的 情 况 的 , 将 会 被 拒 绝 。 4.2 你 应 当 按 照 我 们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审 批 、 备 案 等 资 质 文 件 材 料 , 否 则 , 我 们 有 理 由 相 信 你 提 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存 在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要 求 的 情 况 。 4.3 任 何 有 合 理 理 由 认 为 从 事 或 为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 非 法 活 动 提 供 便 利 、 协 助 的 , 将 会 被 拒 绝 。 4.4 未 取 得 法 定 许 可 证 件 或 牌 照 , 发 布 、 传 播 或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17、动 的 , 我 们 有 权 拒 绝 。 5.行 为 规 范 5.1 未 经 腾 讯 同 意 或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 微 信 小 程 序 提 供 的 服 务 中 , 不 得 存 在 诱 导 类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诱 导 分 享 、 诱 导 关 注 、 诱 导 下 载 、 诱 导 抽 奖 等 。 如 不 得 要 求 用 户 分 享 、 关 注 或 下 载 后 才 可 操 作 ; 不 得 要 求 用 户 分 享 或 关 注 后 才 能 获 得 抽 奖 机 会 或 增 加 抽 奖 机 会 ; 不 得 含 有 明 示 或 暗 示 用 户 分 享 、 关 注 、 下 载 的 文
18、案 、 图 片 、 按 钮 等 ; 不 得 通 过 利 益 诱 惑 诱 导 用 户 分 享 、 传 播 ; 不 得 用 夸 张 言 语 来 胁 迫 、 引 诱 用 户 分 享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类 型 : 5.1.1 强 制 用 户 分 享 或 关 注 : 分 享 或 关 注 后 才 能 继 续 下 一 步 操 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分 享 或 关 注 后 方 可 解 锁 功 能 或 能 力 , 分 享 或 关 注 后 方 查 阅 、 下 载 图 片 或 视 频 等 。 5.1.2 利 诱 用 户 分 享 或 关 注 : 分 享 或 关 注 后 对 用 户 有 奖 励
19、。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分 享 或 关 注 后 获 得 礼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现 金 、 红 包 、 实 物 奖 品 虚 拟 奖 品 等 ) , 分 享 或 关 注 后 获 得 或 增 加 抽 奖 机 会 。 5.1.3 胁 迫 、 煽 动 用 户 分 享 或 关 注 : 用 夸 张 言 语 来 胁 迫 、 引 诱 用 户 分 享 或 关 注 。 5.1.4 上 述 诱 导 分 享 、 诱 导 关 注 、 诱 导 下 载 以 及 诱 导 抽 奖 包 括 直 接 诱 导 和 间 接 诱 导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分 享 后 可 直 接 解 锁 能 力 或 者 获 得
20、奖 励 ; 分 享 后 可 收 集 获 得 奖 励 、 参 与 抽 奖 以 及 解 锁 能 力 的 卡 片 、 物 品 或 其 他 条 件 。 5.1.5 以 与 客 服 咨 询 无 关 的 文 案 、 图 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红 包 、 抽 奖 、 虚 拟 代 金 券 等 形 式 ) 诱 导 用 户 点 击 进 入 客 服 会 话 。 5.2 不 得 存 在 恶 意 刷 量 、 刷 单 等 行 为 。 5.3 不 得 在 用 户 不 知 情 或 用 户 未 进 行 任 何 触 发 操 作 的 情 况 下 跳 转 其 他 小 程 序 。 5.4 未 经 腾 讯 书 面 许 可 ,
21、不 得 使 用 或 推 荐 、 介 绍 使 用 插 件 、 外 挂 或 其 他 违 规 第 三 方 工 具 、 服 务 接 入 本 服 务 和 相 关 系 统 。 5.5 不 得 滥 用 模 板 消 息 和 客 服 消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模 板 消 息 和 客 服 消 息 骚 扰 用 户 、 广 告 营 销 、 向 用 户 发 送 与 客 服 咨 询 无 关 的 任 何 文 案 、 图 片 。 5.6 不 得 存 在 导 致 腾 讯 软 件 在 终 端 设 备 系 统 、 应 用 程 序 商 店 、 市 场 等 必 要 的 使 用 环 境 或 下 载 渠 道 中 发 生
22、下 架 、 下 线 、 终 止 提 供 服 务 、 不 兼 容 等 不 利 影 响 的 内 容 。 5.7 不 得 提 供 任 何 主 动 设 置 或 引 导 用 户 以 隐 藏 、 掩 饰 、 更 改 等 方 式 不 披 露 用 户 真 实 身 份 的 通 讯 、 社 交 、 信 息 交 互 的 服 务 。 一 经 发 现 存 在 此 类 行 为 , 微 信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限 制 功 能 直 至 封 禁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5.8 完 成 注 册 后 , 如 帐 号 长 期 未 登 录 , 微 信 小 程 序 可 能 被 终 止
23、使 用 , 终 止 使 用 后 注 册 所 使 用 的 邮 箱 、 身 份 证 、 微 信 号 等 信 息 可 能 将 被 取 消 注 册 状 态 。 5.9 不 得 通 过 微 信 小 程 序 实 施 多 级 分 销 欺 诈 行 为 , 发 布 分 销 信 息 诱 导 用 户 进 行 添 加 、 分 享 或 直 接 参 与 。 一 经 发 现 存 在 此 类 行 为 , 微 信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限 制 功 能 直 至 封 禁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5.10 未 经 腾 讯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开 发 者 不 得 自 行 或 与
24、 其 他 第 三 方 共 同 利 用 腾 讯 的 服 务 对 微 信 小 程 序 进 行 推 荐 、 推 广 、 排 行 或 集 中 设 立 跳 转 、 添 加 平 台 服 务 , 也 不 得 为 上 述 行 为 提 供 任 何 协 助 或 便 利 。 否 则 , 腾 讯 有 权 对 相 关 微 信 小 程 序 采 取 限 制 功 能 直 至 封 禁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5.11 开 发 者 应 当 正 当 使 用 腾 讯 提 供 的 服 务 , 不 得 自 行 或 与 其 他 第 三 方 共 同 对 腾 讯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干
25、扰 或 不 正 当 使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替 换 跳 转 页 面 、 流 量 劫 持 等 。 否 则 , 一 经 发 现 , 腾 讯 有 权 对 相 关 微 信 小 程 序 采 取 限 制 功 能 直 至 封 禁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5.12 完 全 或 主 要 以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红 包 功 能 等 资 金 代 收 代 付 、 结 算 清 分 等 功 能 或 服 务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不 论 自 行 或 协 助 他 人 实 施 , 都 将 会 被 拒 绝 , 但 已 经 取 得 相 关 的 法 定 许
26、 可 或 资 质 的 除 外 。 并 且 , 若 被 腾 讯 认 为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资 金 款 项 的 风 险 , 可 能 造 成 微 信 用 户 的 损 失 的 , 将 有 权 要 求 该 微 信 小 程 序 补 充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照 、 暂 停 或 永 久 停 止 其 运 营 或 服 务 , 并 有 权 采 取 合 法 手 段 确 保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和 威 胁 。 5.13 通 过 客 服 子 商 户 提 供 客 服 服 务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其 添 加 的 客 服 子 商 户 不 得 从 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侵
27、权 、 欺 诈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平 台 运 营 规 范 的 行 为 。 否 则 , 腾 讯 除 可 以 对 其 客 服 子 商 户 采 取 限 制 能 力 的 措 施 外 , 也 有 权 对 使 用 客 服 子 商 户 能 力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采 取 限 制 能 力 直 至 封 禁 处 理 的 措 施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5.14 腾 讯 将 在 合 法 权 限 和 能 力 范 围 内 对 开 发 者 发 布 的 小 程 序 进 行 发 布 审 核 , 开 发 者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 及 时 地 选 择 提 交
28、 与 实 际 服 务 相 符 的 类 目 。 开 发 者 不 得 通 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选 择 与 实 际 服 务 不 相 符 合 的 类 目 、 修 改 或 隐 藏 小 程 序 的 内 容 等 方 式 避 开 、 妨 碍 腾 讯 的 发 布 审 核 。 否 则 , 一 经 发 现 开 发 者 在 审 核 上 线 后 的 小 程 序 所 实 际 提 供 服 务 的 类 目 、 服 务 内 容 与 发 布 审 核 时 提 交 的 内 容 存 在 新 增 、 差 异 的 , 腾 讯 有 权 视 情 况 对 相 关 小 程 序 采 取 更 为 严 厉 的 处 罚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29、 限 于 限 制 功 能 、 对 小 程 序 进 行 封 禁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5.15 微 信 小 程 序 应 当 合 法 、 合 规 、 正 当 、 善 意 地 使 用 腾 讯 提 供 的 各 项 功 能 、 接 口 和 能 力 等 , 使 用 时 应 当 遵 循 微 信 小 程 序 相 关 的 协 议 规 则 , 保 护 微 信 用 户 和 其 他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符 合 腾 讯 对 微 信 小 程 序 所 提 倡 的 各 项 要 求 和 建 议 。 不 得 自 行 或 协 助 他 人 滥 用 、 不 正 当
30、使 用 、 非 善 意 使 用 上 述 功 能 、 接 口 、 能 力 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相 关 接 口 、 功 能 、 能 力 等 协 助 第 三 方 从 事 违 反 微 信 小 程 序 相 关 协 议 规 则 的 行 为 , 否 则 , 腾 讯 有 权 不 经 通 知 对 相 关 功 能 、 接 口 、 能 力 等 采 取 限 期 或 永 久 的 回 收 、 封 禁 。 6.信 息 内 容 规 范 6.1 微 信 小 程 序 不 得 发 布 、 传 送 、 传 播 、 储 存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以 下 信 息 内 容 : 6.1.1 反 对 宪 法
31、所 确 定 基 本 原 则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 6.1.2 反 政 府 、 反 社 会 , 或 存 在 煽 动 性 的 涉 政 言 论 、 散 布 谣 言 ,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 6.1.3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 民 族 歧 视 、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 宣 扬 邪 教 和 封 建 迷 信 。 6.1.4 展 示 人 或 动 物 被 杀 戮 、 致 残 、 枪 击 、 针 刺
32、或 其 他 伤 害 的 真 实 图 片 , 描 述 暴 力 或 虐 待 儿 童 的 , 或 包 含 宣 扬 暴 力 血 腥 内 容 。 6.1.5 传 播 淫 秽 、 色 情 或 低 俗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暴 露 图 片 、 挑 逗 内 容 等 , 或 包 含 非 法 色 情 交 易 的 信 息 。 6.1.6 包 含 赌 博 、 竞 猜 和 抽 奖 信 息 的 。 6.1.7 含 有 虚 假 、 欺 诈 或 冒 充 类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虚 假 红 包 、 虚 假 活 动 、 虚 假 宣 传 , 仿 冒 腾 讯 官 方 或 他 人 业 务 , 可 能 造
33、成 微 信 用 户 混 淆 。 6.1.8 公 然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 揭 露 他 人 隐 私 ,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6.1.9 未 经 授 权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商 标 、 版 权 内 容 等 , 以 及 其 他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知 识 产 权 的 。 6.1.10 任 何 召 集 、 鼓 动 犯 罪 或 有 明 显 违 背 社 会 善 良 风 俗 行 为 的 。 6.1.11 其 他 任 何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容 。 6.2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内 容 , 也 不 得 含 有 以 下 违 反 平 台 规 则 的 信
34、息 : 6.2.1 主 要 为 营 销 或 广 告 用 途 ( 如 内 含 空 白 广 告 位 、 招 商 广 告 等 ) , 或 直 接 出 现 漂 浮 广 告 。 6.2.2 对 用 户 产 生 误 导 、 严 重 破 坏 用 户 体 验 , 损 害 用 户 利 益 的 谣 言 类 内 容 。 6.2.3 测 试 类 内 容 。 6.2.4 传 播 骚 扰 信 息 、 恶 意 营 销 和 垃 圾 信 息 等 的 。 6.2.5 存 在 违 反 与 腾 讯 签 订 的 、 任 何 形 式 的 服 务 协 议 、 平 台 协 议 、 功 能 协 议 的 内 容 。 6.2.6 存 在 违 反
35、腾 讯 为 相 关 软 件 、 服 务 、 功 能 等 而 制 定 的 管 理 、 运 营 规 范 、 规 则 的 内 容 。 6.2.7 其 他 涉 及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反 平 台 相 关 规 则 的 内 容 。 7.附 近 的 小 程 序 规 范 7.1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提 供 者 提 供 附 近 的 小 程 序 服 务 必 须 遵 守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不 得 在 与 实 际 提 供 服 务 场 所 不 一 致 的 地 点 提 供 附 近 的 小 程 序 服 务 。 7.2 为 保 障 用 户 获 得 更 优 化 的 附 近 的 小 程 序 服 务 , 腾 讯
36、有 权 拒 绝 为 以 下 类 型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提 供 附 近 的 小 程 序 服 务 : 7.2.1 提 供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开 发 、 代 理 和 推 广 服 务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小 程 序 名 称 、 简 介 中 含 有 开 发 、 代 理 、 推 广 小 程 序 等 内 容 的 ; 7.2.2 提 供 网 络 服 务 平 台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使 用 平 台 内 用 户 的 地 点 提 供 附 近 的 小 程 序 服 务 的 ; 7.2.3 未 经 腾 讯 允 许 , 附 近 的 小 程 序 功 能 仅 用 于 进 行 宣 传 推 广 ,
37、而 非 实 际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 7.2.4 其 他 不 适 合 提 供 附 近 的 小 程 序 服 务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8.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嵌 网 页 规 范 8.1 开 发 者 在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嵌 的 网 页 必 须 已 经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 8.2 开 发 者 通 过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嵌 网 页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 必 须 与 微 信 小 程 序 填 写 的 类 目 和 标 签 一 致 , 也 需 和 自 身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一 致 , 且 不 应 超 出 小 程 序 平 台 的 类 目 库 范 围 ;
38、8.3 开 发 者 在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嵌 的 网 页 内 容 , 需 遵 守 微 信 外 部 链 接 内 容 管 理 规 范 的 规 定 , 不 得 发 布 、 传 送 、 传 播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和 违 反 平 台 规 则 的 信 息 ; 8.4 开 发 者 在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 不 得 通 过 提 供 内 嵌 网 页 的 方 式 , 绕 开 或 规 避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平 台 规 则 ; 8.5 一 旦 发 现 开 发 者 存 在 违 反 本 条 规 范 的 行 为 , 微 信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限 制 功 能 直 至 封 禁 处 理
39、,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9.微 信 小 程 序 插 件 规 范 9.1 插 件 开 发 者 提 供 的 插 件 ,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或 相 关 规 章 的 规 定 , 开 发 者 通 过 插 件 提 供 的 服 务 , 必 须 与 插 件 填 写 的 类 目 和 标 签 一 致 , 且 不 应 超 出 小 程 序 平 台 的 类 目 库 范 围 , 开 发 者 不 得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广 告 等 类 目 的 插 件 或 通 过 插 件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广 告 等 类 目 的 服 务 。 9.2 开 发
40、者 提 供 的 插 件 或 通 过 插 件 提 供 的 服 务 , 需 要 取 得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许 可 或 进 行 备 案 的 , 开 发 者 应 当 在 插 件 提 交 时 进 行 明 确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许 可 或 备 案 证 明 。 9.3 开 发 者 提 供 插 件 给 其 他 小 程 序 使 用 时 , 应 保 证 使 用 插 件 的 小 程 序 有 相 应 合 法 有 效 的 许 可 或 备 案 证 明 , 具 有 合 法 使 用 插 件 的 主 体 资 格 。 9.4 插 件 的 使 用 者 , 在 使 用 插 件 时
41、, 应 保 证 其 有 使 用 插 件 的 相 应 合 法 有 效 许 可 或 备 案 证 明 , 具 有 合 法 使 用 插 件 的 主 体 资 格 。 9.5 插 件 的 开 发 者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插 件 的 安 全 性 以 及 稳 定 性 ,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14 款 技 术 实 现 规 范 的 要 求 。 9.6 插 件 的 开 发 者 以 及 使 用 者 , 均 不 能 通 过 插 件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式 , 绕 开 或 规 避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平 台 规 则 。 9.7 一 旦 发 现 插 件 的 开 发 者 和 使 用 者 存 在 违 反
42、 本 条 规 范 的 行 为 , 微 信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限 制 功 能 直 至 下 架 处 理 , 并 有 权 拒 绝 再 向 该 主 体 提 供 服 务 。 因 为 插 件 提 供 的 服 务 给 腾 讯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插 件 的 开 发 者 和 使 用 者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9.8 腾 讯 对 插 件 开 发 者 与 使 用 者 就 插 件 开 发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合 法 性 、 安 全 性 及 其 性 能 、 双 方 的 开 发 能 力 、 履 约 能 力 , 不 负 担 保 责 任 , 插 件 的 开 发 者 与 使 用 者
43、 因 本 功 能 产 生 的 任 何 纠 纷 , 应 由 开 发 者 和 使 用 者 自 行 解 决 , 腾 讯 不 负 任 何 补 偿 或 赔 偿 责 任 。 10.用 户 产 生 内 容 规 范 10.1 未 经 用 户 允 许 , 不 得 代 替 用 户 发 表 内 容 。 10.2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 应 设 置 过 滤 违 法 、 违 规 等 不 当 信 息 内 容 的 机 制 , 保 证 用 户 产 生 内 容 符 合 信 息 内 容 的 规 定 。 10.3 被 投 诉 微 信 小 程 序 内 存 在 不 当 内 容 时 , 需 提 供 及 时 回 应
44、 的 机 制 。 11.商 标 与 商 业 外 观 11.1 微 信 小 程 序 必 须 遵 守 商 标 、 版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腾 讯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则 。 11.2 使 用 他 人 商 标 、 版 权 内 容 等 涉 及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容 需 要 在 帐 号 申 请 时 如 实 说 明 , 并 根 据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权 利 证 书 或 授 权 证 明 等 。 非 权 利 人 或 未 经 授 权 的 , 不 得 使 用 他 人 享 有 合 法 知 识 产 权 的 内 容 。 11.3 非 腾 讯 官
45、 方 帐 号 , 禁 止 在 帐 号 名 称 、 输 出 内 容 中 出 现 与 腾 讯 已 有 知 识 产 权 内 容 相 同 ( 如 腾 讯 、 微 信 、 Tencent、 WeChat 、 QQ等 ) 、 相 近 似 ( 例 如 , 腾 迅 、 tencet、 wecha 等 ) 的 字 样 , 或 者 容 易 与 目 前 已 有 腾 讯 产 品 设 计 主 题 、 外 观 等 相 混 淆 的 内 容 。 11.4 非 腾 讯 公 司 实 际 运 营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 不 得 误 导 和 暗 示 用 户 腾 讯 公 司 是 该 微 信 小 程 序 运 营 者 , 或 者 误
46、导 和 暗 示 用 户 腾 讯 公 司 以 任 何 形 式 表 示 认 可 其 质 量 、 服 务 或 与 其 存 在 合 作 关 系 。 12.可 用 性 和 完 整 性 规 范 12.1 提 交 的 微 信 小 程 序 应 该 是 一 个 完 成 品 , 要 求 可 以 打 开 、 可 以 运 行 , 且 不 得 为 测 试 版 。 12.2 微 信 小 程 序 程 序 不 应 造 成 微 信 客 户 端 崩 溃 或 程 序 本 身 崩 溃 。 12.3 不 应 存 在 严 重 Bug( 如 无 法 添 加 和 打 开 、 无 法 返 回 和 退 出 、 卡 顿 严 重 等 ) 。 12.
47、4 开 发 者 应 保 证 已 发 布 微 信 小 程 序 的 使 用 流 畅 性 、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 若 因 微 信 小 程 序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其 向 用 户 提 供 的 服 务 中 断 且 未 能 在 腾 讯 认 为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修 复 的 , 腾 讯 有 权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临 时 封 禁 等 处 理 措 施 , 以 维 护 良 好 的 用 户 体 验 。 12.5 若 小 程 序 中 存 在 帐 号 关 系 或 付 费 内 容 , 需 提 供 测 试 号 , 包 含 帐 号 和 密 码 , 保 证 审 核 者 可 以 体 验 所 有
48、 功 能 。 13.用 户 隐 私 和 数 据 规 范 13.1 数 据 收 集 和 存 储 13.1.1 在 采 集 用 户 数 据 之 前 , 必 须 确 保 经 过 用 户 同 意 , 并 向 用 户 如 实 披 露 数 据 用 途 、 使 用 范 围 等 相 关 信 息 。 13.1.2 不 得 非 法 收 集 或 窃 取 用 户 密 码 或 其 他 个 人 数 据 。 13.1.3 除 非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 或 经 用 户 同 意 , 否 则 不 得 要 求 用 户 输 入 个 人 信 息 ( 手 机 号 、 出 生 日 期 等 ) 才 可 使 用 其 功 能 , 或 收
49、集 用 户 密 码 或 者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手 机 号 、 身 份 证 号 、 生 日 、 住 址 等 ) 。 13.1.4 若 用 户 要 求 , 你 应 该 删 除 接 收 的 所 有 关 于 该 用 户 的 数 据 , 除 非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你 有 权 要 求 保 留 这 些 数 据 。 13.1.5 若 你 终 止 使 用 微 信 小 程 序 , 则 应 立 即 删 除 从 微 信 和 微 信 小 程 序 接 收 的 所 有 用 户 数 据 。 12.2 数 据 使 用 13.2.1 不 允 许 向 微 信 小 程 序 其 他 用 户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显 示 用 户 微 信 号 、 名 称 、 QQ、 手 机 号 、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和 出 生 日 期 等 信 息 。 13.2.2 不 允 许 将 用 户 微 信 号 、 名 称 、 QQ、 手 机 号 、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和 出 生 日 期 等 信 息 用 于 任 何 未 经 用 户 及 微 信 平 台 授 权 的 用 途 。 13.2.3 不 允 许 进 行 反 射 查 找 、 跟 踪 、 关 联 、 挖 掘 、 获 取 或 利 用 用 户 微 信 号 、 名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