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科研用房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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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沙理工大学有偿科研用房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甲 方 ) :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资 产 处 承 租 方 (乙 方 ): 承 租 方 所 在 学 院 (丙 方 ): 根 据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公 有 房 屋 管 理 条 例 及 学 校 的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甲 、乙 、丙 三 方 在 自 愿 平 等 的 原 则 下 ,经 充 分 协 商 ,特 订 立 本 合 同 。 第 一 条 租 赁 对 象 。 甲 方 同 意 向 乙 方 出 租 位 于 校 区 ,

2、 楼 栋 ,房 间 号 ,共 计 房 屋 间 ,使 用 面 积 。 租 赁 房 屋 用 于 补 充 乙 方 科 研 项 目 用 房 。 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 (一 )租 赁 期 限 (壹 年 ,贰 年 ,叁 年 ),自 20 年 月 日 起 至 20 年 月 日 止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甲 方 交 付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日 即 为 租 赁 起 始 之 日 。 (二 )租 赁 合 同 期 满 后 ,如 乙 方 要 求 继 续 承 租 ,须 在 合 同 期 满 前 三 十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续 约 请 求 。 第 三 条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3、 使 用 费 及 付 款 方 式 。 (一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按使用面积每月 10 元/ 收取。 (二 )自 20 年 月 日 起 至 20 年 月 日 止 , 使 用 费 共 计 为 元 。 (三 )付 款 方 式 :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采 用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支 付 : 1、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一 次 性 支 付 。乙 方 于 20 年 月 日 前 通 过 内 部 转 账 方 式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支 付 全 部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 2、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分 年 度 支 付 。乙 方

4、分 别 于 每 一 租 用 年 度 的 第 一 个 月 内 通 过 内 部 转 账 的 方 式 向 甲 方 支 付 当 年 度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 第 四 条 其 它 各 项 费 用 的 缴 纳 。 租 赁 期 间 除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以 外 ,发 生 的 水 、电 、网 络 、电 话 、物 业 管 理 等 其 他 各 类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联 系 相 关 部 门 另 行 支 付 。 5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甲 方 应 保 证 乙 方 科 研 用 房 内 灯 、门 、窗 等 基 本 设 施 完 好 。 (二 )甲 方

5、在 租 赁 期 限 内 不 得 将 该 房 屋 再 行 租 赁 给 第 三 方 。 (三 )甲 方 如 对 房 屋 用 途 进 行 重 新 调 整 需 收 回 房 屋 时 ,提 前 30 天 通 知 承 租 人 做 好 退 房 事 项 。 第 六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乙 方 于 租 赁 期 满 后 ,在 同 等 情 况 下 享 有 优 先 承 租 权 。 (二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之 约 定 交 付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三 )乙 方 负 责 租 赁 期 限 内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的

6、日 常 维 修 等 费 用 。 (四 )乙 方 有 特 殊 需 求 对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必 须 进 行 装 修 、改 造 的 ,须 报 请 资 产 处 批 准 ,装 修 、改 造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装 修 、改 造 的 ,必 须 恢 复 原 貌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理 。 (五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不 得 将 该 房 屋 再 行 租 赁 给 第 三 方 。 (六 )乙 方 承 担 房 屋 的 消 防 安 全 和 治 安 责 任 。 (七 )乙 方 承 担 租 赁 期 限 内 因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的 化 学

7、品 、危 险 品 的 管 理 责 任 。 (八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不 得 利 用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有 形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经 营 性 活 动 。 (九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满 退 房 时 ,必 须 保 证 房 间 清 洁 ,设 施 完 整 。 第 七 条 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丙 方 对 乙 方 的 用 房 安 全 有 监 管 责 任 。 (二 )在 乙 方 完 成 科 研 项 目 后 ,丙 方 有 权 督 促 乙 方 将 房 屋 退 还 甲 方 。 (三 )如 乙 方 拖 欠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丙 方 有 责

8、任 协 助 甲 方 追 缴 乙 方 所 欠 费 用 。 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 。 乙 方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时 ,构 成 违 约 : (一 )乙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之 约 定 交 付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使 用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的 。 (二 )乙 方 在 承 租 期 限 内 ,私 自 进 行 装 修 、改 造 或 将 该 房 屋 再 行 租 赁 给 第 三 方 的 。 (三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利 用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有 形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经 营 性 活 动 的 。 (四 )乙 方 在 承 租 期

9、限 内 ,违 反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公 有 房 屋 管 理 条 例 及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的 。 (五 )乙 方 在 承 租 期 限 内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的 。 第 九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 (一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解 除 本 合 同 。 (二 )出 现 乙 方 违 约 情 形 时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收 回 房 屋 。 第 十 条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交 接 、验 收

10、 。 有 偿 科 研 用 房 在 使 用 前 和 使 用 期 满 后 一 周 内 ,由 甲 方 、乙 方 共 同 对 房 屋 交 接 、 验 收 。 第 十 一 条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双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一 )本 合 同 须 经 甲 、乙 、丙 三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 (二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一 律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定 执 行 ,经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做 出 的 补 充 合 同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效 力 。 (三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甲 、乙 、丙 三 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甲 方 :长 沙 理 工 大 学 资 产 处 乙 方 (承 租 人 ): 丙 方 (学 院 ): 资 产 处 负 责 人 (签 字 ):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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