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总则 . 二、管理责任 . 三、学校职责 . 四、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六、监督管理 . 七、责任追究 . 八、附则 .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师生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 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 各类学校、幼儿园(
2、以下统称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 险管理、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机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建立教育行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 机制,并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机制。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属地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党委政 府负总责,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本 地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保障学校食品安全财政投 - 2 - 入,负责对下
3、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社 会共治。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 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 强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 校食堂建设,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实施学校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开展日常监管,指导规范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 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卫
4、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 疾病预防,营养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 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 员。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 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学校周边食品摊贩摆摊设点,食堂餐厨废 弃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学校食堂审计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 - 3 - 学校食堂纳入常规审计检查,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一条【责任到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应当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园长)负
5、责制,董事 会(举办者)应当支持和保障校长(园长)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人职责。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领 导、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为主要成员的食品安全管 理机构,明确机构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就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对外承包或托管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承包者或托管经营 者应当分别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 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不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
6、管理人员职责】学校应当授于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 - 4 - (三)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 病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收存各项凭证及各项记录; (五)负责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和监督食品留样工作; (六)负责对购进的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原 辅材料进行标识、记录,移出食堂区域,及时处理; (七)负责受理内部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 录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组织开展学校
7、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排查,督促隐患整改, 并按规定定期上报情况; (九)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 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人员培训考核】 学校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 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方培训机构提供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服务。鼓励开展计算 机网络在线培训。 学校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的监督抽查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民主管理】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领导、学生代表、 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民主监督机构,按学校规定参 - 5 - 与监督管理。 第
8、十七条【投诉举报】学校应当设立对食品安全、管理服务、 膳食质量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 举报和意见建议。 投诉举报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必要的还要及时报告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 第十八条【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行政管理 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建立教师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家 长自愿申请,安排组织家长代表参与陪餐。 中小学校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食堂用餐。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 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责任保险】学校应当发挥教育保险在食品安全风 险化解转移方面
9、的作用,将食品安全责任列入校方责任保险约定 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小卖部、超市设置条件】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 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自动售卖机。 寄宿制学校、偏远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同意后,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 食品。 第二十二条【新、改、扩建食堂要求】 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 - 6 - 食堂,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原则】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 主经营的学校食堂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保证食堂正常运营有关的 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引入社会力量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控制总利润,保证微利 经营。
10、第二十四条【食堂财会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 度,学校食堂账目应纳入学校财务,实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封 闭运行,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 第四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 公办学校应当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主体申请办理学 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民办学校应当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 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 安全,可以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
11、六条【明厨亮灶】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鼓 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 - 7 - 制作全过程监控。有条件的学校可将食堂监控视频向家长开放。 第二十七条【禁止承包情形】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公办 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食堂应当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学校 食堂可以实施劳务承包。禁止非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向义务教育 阶段、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学生供餐。 第二十八条【准入退出机制】学校食堂引入社会力量或委托 经营的,应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听取家长、学生、教职工代表 意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不 得将食堂经营权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
12、十九条【采购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 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生鲜类食品原则上就地采 购,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 学校应当实行食品供应商准入、退出机制,并建立不良信用 管理制度。 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食堂货 物供应。 第三十条【信息公示】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 公共信息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 全量化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组织 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菜谱、价格、进货来源、食品添加 剂和转基因食品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度规程】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 - 8
13、-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 自查,每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三十三条【健康管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 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 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 康检查。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晨检】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每 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 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 染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品追溯】学校食堂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 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
14、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 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三十六条【查验记录】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 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 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索证索票】学校食堂采 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 - 9 - 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 件或者其他凭证
15、: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 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 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 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畜禽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 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采购猪肉产品,还应查验肉品 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 格证明。 第三十八条【禁止性规定】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
16、、使用食品 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 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 钾); (二)禁止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生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 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三)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 - 10 - (四)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 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 规定情形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三十九条【食品贮存】学校食堂库房应当做到通风换气、分 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 查库存,及时清
17、除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十条【加工过程】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 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 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原材料清洗 池与餐饮具洗消池不得混用。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闲置砧板应通风、防潮存 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 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半成品、成品的食品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四十一条【备餐管理】学校食堂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 置。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学校食堂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 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
18、暂存场所。成品暂存场所应按专用操作区 设置。 - 11 - 第四十二条【餐饮具消毒】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宜以热力消 毒为主。采用化学方式消毒应设置足够的专用水池,严格执行化 学消毒操作规程。消毒清洗后的餐饮具应存放在洁净、密闭的专 用保洁设施内。 学生自备餐饮具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清洗消毒条件。 第四十三条【食品留样】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 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 得少于 125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 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 48 小时以上。 第四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处理】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 当在餐后及时清除
19、,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 设施并明显标识, 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 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 理。 第四十五条【外购食品管理】学校从校外供餐单位订餐的,应 当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与供餐单位 签订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 验并留存记录,并在供餐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学校饮用水】学校食堂 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 - 12 - 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四十七条【检验检测】鼓
20、励学校食堂购置食品安全快检设 施设备,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饮具清洗消毒 效果等开展检测。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部门职责】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教 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共同做好对事故的现场 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 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职责及处置措施】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方案,将事故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张贴 在食堂就餐区,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21、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 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 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 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 具、设施设备和现场; 3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所在地教育行政、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 13 - 4 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按要 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5 事故处置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 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 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条【调查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2、和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 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上级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等部门。 第五十一条【信息发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信息。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主动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 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地方政府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 域的学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食品
23、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 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查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 - 14 - 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 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 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24、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 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等情况。对有严重 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食品经营者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实 施重点监管。 第五十六条【责任约谈】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 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 食品经营开办者和经营者进行约谈: (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认为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 15 - 第五十七条【投诉举报】食品安全监
25、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 食品经营场所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 投诉、举报。 第五十八条【信息公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 布下列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 食品经营行政许可情况; (二) 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 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 食品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十九条【教育部门资产、财务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学校食堂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确保其 经营收入用于改善经营条件,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 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
26、食堂建设规划,全面 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 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 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食堂 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 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 防控能力。 - 16 - 第六十二条【食品摊贩禁止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 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 规
27、定。 第六十四条【对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未按规定进行培训,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对学校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新、改、扩建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食堂,不符合食 品经营许可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学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十六条【义务教育学校违法对外承包食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食堂、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食堂对外承
28、包经营,将引入社 会力量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由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 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 17 - 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学校食堂(或集 中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 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给予
29、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法律责任】本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学校食堂(或集中供餐单位)采购、 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对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项目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 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依照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对经营高危食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 十八条第(三)
30、(四)项规定,学校食堂(或集中供餐单位)采购、使 用散装食用油,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 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 本办法第四十规定,学校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 - 18 - 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 行处罚: (一)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未分池清洗的,原材 料清洗池与餐饮具洗消池混用的; (二)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混用的; (三)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未严格分开使用的,原
31、料、 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的; (四)已盛装半成品、成品的食品容器直接置于地上的; (五) 在食品原料、加工工具、餐饮具消洗池清洗卫生洁具 的。 第七十二条 【未按规定留样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学校食堂(或集中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责任追究一】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32、 司法机关处理: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 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 - 19 - 响或者损失的; 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 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 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学校责任追究二】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33、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 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 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 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部门责任追究】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20 - 直接责任人员,
34、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十六条【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出现较大以上学校食 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 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 提供者。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是指清洁操作区内的加 工制作人员及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人 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 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在食品经营过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 和容器,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教育厅 负责解释。 - 21 -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