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
2、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4.4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 5. 保险费的支付 5.
3、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质押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情形复杂 附件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
4、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简称“ 红福寿”。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及其他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合同生效日对
5、 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范围为 0 周岁至 57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 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6、,年金 领取标准 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 险人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 的申请时;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年金给
7、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 35、40、45、50、55 或 60 周岁, 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年金 领取起始日为您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您在投保时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和给付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 前,根据实际交费情况,向我们申请变更,经我们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 或附贴批单后生效。您申请变 更年金领取起始年龄或年金 给付方式各限 1 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1)按年平准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开始于每年 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最后一期年金的给
8、 付时间为被保险人 99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 险 人在 99 周岁前 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再给付年金。 (2)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年金 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 终 止。 身故保障 (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返 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 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10,我 们 按已支付的保险 费的 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 年金总和等
9、于或超过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10,我 们不再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 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 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 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
10、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 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 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
11、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 办理: 年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
12、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 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 们将及时 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 险金外, 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
13、”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 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 约 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如果被
14、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止的期间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 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我们每年根据分 红保险的业务经 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 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 分配的红利于每年
15、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 取 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或年金 领取起始日一次性给付;累 积红利也可在年 金领取起始日前,依您的申请 而给付。自年金 领取起始日起,红利停止累积生 息。 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 时, 给 付累积到上一个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 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 该 保单年度内仍适 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申领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红利给付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3 保单红利派发 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4.4 保单红利的给 付对象 (1)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
16、日,我们向年金受益人给付累积红利; (2)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累积红利; (3)您或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给付累积红利; (4)您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申请领取红利的,我们向您给付累积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 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 期间为 3 年。每份保 险的年交保 险费为人民币 1,000 元。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 约定,在每个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 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 险费约
17、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 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 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 单质押贷款。 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 们签订的贷款
18、协议 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 配的红利及利息不予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 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 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 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 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 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19、,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 时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 终止。我 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年金领取起始日后不办理退保。 9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 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 们在订立合同时应 当在投保单、保 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20、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 明的, 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 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 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 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
21、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 们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 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22、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 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本保险条款“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更正被 保险人相应的年金领取时间和领取金额,并按更正后的年金领取时间和领 取金额给付年金。我们已给付年金多于 应给付年金的,我 们 有权将多给付 的金额及其利息从以后的年金给付中扣回或要求被保险人退还;我们已给 付年金少于应给付年金的,我 们向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差 额部分。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
23、进行调整。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 还保险费时,如果 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 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 利息,我 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 们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 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 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
24、讯地址或电话等 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 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1.3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 计。 1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 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11.6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需要 进一步核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