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doc

上传人:11****ws 文档编号:4210450 上传时间:2019-10-04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6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案例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经济法案例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经济法案例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经济法案例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经济法案例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案例 1 】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 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 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 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 抢劫的黄某采

2、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 2】 孙明亮,男,19 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 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 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 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 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 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 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 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

3、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分析: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 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 鹏祥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 用 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 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 属于防卫过当。 (3

4、)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 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紧急避险案例 某夏季晚,刘某 8 时骑车回家路过一个小树林被赵某持刀拦下预行强奸。刘某趁其不 备用自行车上气筒将其打晕后逃至一个村庄,天气已晚被迫到一户人家借住。户主是 个老太太十分善良,将其安排在一个炕上和其女儿一起居住。晚十时左右,刘因受惊 吓不能入睡

5、,忽听有人敲门,老太太开门后发现儿子赵某满头是血,便问,儿子说是 被一个女人打的,并描述了女人的特征。老人说屋内有个借住的女人很像,就是在十 点钟来的,赵某便悄悄进屋准备杀刘。刘听到他们母子俩个谈话后,便悄悄与赵某的 妹妹调换了睡觉的位置,致使赵某将其妹妹杀死后与其母亲一块抬出院外掩埋时逃走。 问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要有一点限制的,本案中要考虑两点: 1、农村女干部明知男子会来杀她,她采取与这名男子的妹妹调换妹妹睡觉位置的方式 来避险,必然会导致这名男子的妹妹的死亡;既然她是明知的,那么有没有其它方式 可以采取呢?她对男子妹妹的死亡是不是有一种放任的心态? 2、紧急避险

6、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超过自己的损失,同是一样的生命,如此避险显然 已经超过紧急避险的限度了; 案例 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 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 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 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 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对于假想 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

7、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 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要 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 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 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题 1】2001 年 5 月 5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 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 权利 . 2001 年 8 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 时间为 20 天。根据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乙请

8、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 年 5 月 5 日 B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2 年 5 月 25 日 C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 年 5 月 5 日 D自 2001 年 5 月 5 日至 2003 年 5 月 25 日 诉讼时效超过 借款还需还吗? 案例:B 向 A 借了 5 万元,留下借据,说一年归还,现在一年半都过去了,经 A 多次催 收,B 仍未还款。有人说如果两年之内不起诉,法院就不管了。如果超过两年, A 还能拿 到钱吗? 分析:民间借款的诉讼时效为 2 年,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起算。但

9、这并不是说,超过两年 就不用还了,因为诉讼时效还有中断、中止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 催 B 还款,这一行为就中断了诉讼时效,从 A 催 B 还款时起,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 案例,2006 年 9 月 9 日晚,陈小姐在一次篝火晚会上的游戏中,耳朵被赵砸了蛋糕当 时感觉耳闷耳堵耳痛,经多方诊断为耳膜穿孔。医生说,左耳因蛋糕堵塞耳道后,手掌拍 击的气流造成了耳膜穿孔。2006 年 11 月 23 日,陈小姐进行了耳膜修复手术,陈小姐说: “手术两个月后,我开始耳鸣,至今没有痊愈,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

10、很大的影响。 ”陈 小姐遂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赔偿其各种费用近 2 万元。 案例,2003 年 6 月 20 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产品一宗,给乙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 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6 年 7 月 15 日, 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06 年 8 月 2 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 还欠款及利息。甲公司辩称,该欠款欠条形成时间是 2003 年 6 月 20 日,到原告起诉之时 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即使未过诉讼时效,由于欠条没有约定利息,也不应该承担利息。 【问题】该案应如何处理?

11、 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的一个月的宽展期后起算, 也就是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欠款之日,即 2006 年 8 月 15 日。理由是本案为不定期债权,债权自债权人主张债权,宽展期结束之时成立。此时, 债权才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时间也才应该起算。 案例,张三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被法院宣告为死亡人,此后张三的老婆甲带走存 款 20 万,改嫁后又离婚,二儿子乙被依法收养;一辆价值 8 万元的轿车被大儿子赠给 其女友丙;房屋 4 间被张三的父母占有并居住;五千斤小麦被其女儿消费。 2010 年 1 月 1 日,张三返回家里,问张三和甲乙的关系如何

12、处理?张三财产如何处理? 案例,2002 年 1 月 15 日,甲出资 5 万元设立 A 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 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 月 10 日,乙未经甲同意,以 A 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 2 万元的货物。 2002 年 7 月 4 日,A 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 月 10 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 A 企业进行清算。经查, 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 权债务情况如下: (1)A 企业欠缴税款 2000 元,欠乙工资 5000 元,欠 社会保险费用 5000

13、 元,欠丁 10 万 元; (2)A 企业的银行存款 1 万元,实物折价 8 万元;(3)甲在 B 合伙企业出资 6 万元,占 50%的出资,B 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 2 万元。 问:(1)乙于 2 月 10 日签订的价值 2 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 A 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有效。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 1 万元,所欠税 款 2000 元,再偿还欠丁的 10 万元,用个人 财产和合伙分红依次偿还上述费用。 李某、王某、丁某约定成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丁某提供资金,但不从

14、事管理,企 业事务由李某、王某负责。丁某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该约 定的效力如何? A. 有效,合伙协议书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B. 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 C. 该部分无效不影响李某、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但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 D. 部分无效,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 2 万元,订立了 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 们 2 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 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

15、 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 1 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 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 2 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 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 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 12000 元现金交给了朱丙。 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 累计亏损 32000 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 8000 元应当用 来还债,不予归还。问题: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 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

16、企业? 3、对朱丙抽走 12000 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 8000 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 A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 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 10 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 15 万元;甲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对外代表 A 企业。 2006 年 A 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 月,甲以 A 企业的名义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 12 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 A 企业的利益, 且甲的行为违反了 A 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 10 万元合同的限制, 遂要求各

17、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 A 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 月,乙、丙分别征得甲 的同意后,以自己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 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 月,丁退伙,从 A 企业取 得退伙结算财产 12 万元。 9 月,A 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 8 万 元。10 月,A 企业的债权人 C 公司要求 A 企业偿还 6 月份所 欠款项 50 万元。11 月,丙 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D 公司到期债务,D 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丙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 A

18、 企业中的全部财份 额后,甲、乙、庚决定 A 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 企业内部约定,甲 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 10 万元的合同,B 公司与 A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 A 企 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 A 企业的名义与 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如果 A 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 C 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 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 责任?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 A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

19、乙、庚决定 A 企业以 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 法?并说明理由。 1.甲以 A 企业的名义与 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 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 第三人。在本题中,B 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 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 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 中,普通合伙人 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丙

20、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 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 伙协议未对 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 为有效。 3.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 A 企业分回的 12 万元财 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甲、乙、庚决定 A 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 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 制 执行丙在 A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 伙,A 企业中仅剩

21、下普通 合伙人,A 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 企业。 某市税务局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 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 关合伙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 5 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 3 万元, 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 2 万元债权由 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车祸, 造成过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共 4500 元。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的个人 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了他作为 出资的货架

22、及其其他物品。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医药费被拒绝。问:以 上案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分析: (1)李三是国家公务员,不得与他人合伙办合伙企业; (2)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才生效; (3) 合伙企业法规定,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周某的提议不合法。李大因进货发生车祸给王某造成的损 害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应对王某负责,不能推诿 4)张某擅自退伙不合法,其拿走出资的行为亦不合法。若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应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符合其他条件;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 伙人,并

23、不能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5)张某对王某负有清偿义务,即使张某退伙,他也应该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 一头小母牛。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看过牛,两头牛 均由甲一人照料。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几年后,两头牛 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因为草料不足,甲日 渐年迈,再加上老母牛又有伤人伤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卖掉。 在 农贸市场,丙以 5000 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诉丙,第 二年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

24、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绳逃跑,丙及其子丁便在 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树苗,为此丁花 去医药费 600 元,赔偿戊的树苗款 500 元。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 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春耕过后,丙便将这两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在 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上卖牛的丙,乙认出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 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后跟到乙家中要钱, 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几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头牛各下 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 ”丙则认为,这两 头牛是其从 甲手中花 5000

25、 元购得,现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 的 5000 元并赔偿老母牛伤人毁物所花费的 1100 元。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牛, 丙遂起诉人民法院。 试问: 1.甲将两头牛出售给丙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这两头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要这两头牛? 4.老母牛伤人毁物花费的 1100 元钱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 现金 12 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 5000 元;乙出资为现金 30 万元,由于手 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 50%,

26、即 15 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 同意甲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 5000 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 权出资,作价 9 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 2 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 10 万元。约 定经营期 3 年。合伙企业于 2007 年 4 月 1 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 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 25 万元,并代替其 父成 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 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 2 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 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

27、15 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 14 万 5 千元货款 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 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2008 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 1 所房屋 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 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 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请问: 1、甲以劳务作价 5000 元出资,是否可以? 2、甲是否可以退伙? 3、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4、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 清偿合伙企业 的债务,

28、如何处理。 5、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 25 万元? 6、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7、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8、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9、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 15 万元债款抵消? 10、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1、合伙企业失火,将 1 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甲以劳务作价 5000 元出资,不可以。 3、乙的出资只能按 15 万元计算。 4、甲不可以退火。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 25 万元。 8

29、、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9、 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反对无效。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 15 万元债款。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 1 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七家国有企业拟设立“方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 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 1/2

30、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机 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 后,予以纠正。2000 年 3 月,方圆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 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全体股东首 次出资为 2500 万。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0 年 5 月,方圆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 的 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 如果甲不能补足,

31、则有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1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 运营,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 册资本由 1 亿增加到 1.5 亿。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大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出资总和 为 5830 万,占表决总数的 58.3%,有 4 家股东不同意,4 家股东出资总额为 4170 万元, 占 表决权总数的 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2 年 3 月,方圆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 法院,对方以方圆公司是上海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方圆公司承担违约责

32、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方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方圆公司首次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吗?股东会 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方圆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 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出理由。 4.方圆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方圆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1.方圆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

33、当召开临时会议。 2.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乙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应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方圆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对于增资,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5.方圆公司应替上海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地位。甲、乙、丙、丁、戊拟 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 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 万元;

34、戊 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 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 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 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 公 司货款达 400 万元。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 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

35、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 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 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 实现自己的债权? 1、出资中戊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只 能是货币、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的方式出资,劳务是不 能作为出资的。 2、组织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对于人数较少或者公司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 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或者一到二人的监事。 3、属于公司分立行为。在分

36、立以前的债务共同承担,分立后的债务单独承担。 4、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法 72 条。 5、以两个公司为共同被告,申请该保健公司破产。 2006 年 3 月,甲、乙、丙三个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远方公司) 。发起人协议的部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 方以厂房设备折价 1000 万元出资,乙方以现金 800 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 400 万元出资 (非高新技术) ,丙方以注册商标折价 800 万元出资。2006 年 4 月 1 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 成立,并进行了公告。同年 5 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认

37、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李某和该 市税务局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 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1200 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 1100 万公积金中提 取 500 万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但不久,远方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同年 9 月股东决定解散公 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赵某曾同本公司进行过一次经营交易活动,但赵某表示这 是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

38、发起人协议有什么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远方公司的成立是否应当公告? 3、2006 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06 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06 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2006 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赵某与远方公司的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现在注册资金 为 3000 万元,则货币出资应当不少于 900 万元,而只有一个股东以现金 800 万元出资,

39、故 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远方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无须公告。 (3)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会无权撤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另外,张某是国家公务员,不可以担任监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出任监事。 (4)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列 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约定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赋予了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40、 (5)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改 善职工福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核准的 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第二,远方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其净资产低于法律规定,即发行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 6000 万元。 (6)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远方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从 公司 1100 万公

41、积金中提取 500 万转为公司资本后,剩余公积金为 600 万,小于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故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7)赵某与远方公司的交易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从事经 营活动。因此,赵某即使在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下,也不得与本公司进行交易。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 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3、牛 4、牛 5、总价款为 1 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 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 5 头 牛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 1 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2、?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 2 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 3 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 1 千元,该损失应 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 之前,该合 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合 同,作价 2 千元将牛 4 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 5 租给戍,租期为 3 个月,租金 200 元。该租赁协议是 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

43、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142 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 1 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 163 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 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此本题中牛 2 已经由甲交付给乙, 牛 2 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 民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动物致损 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本案中,牛 3 已交付于乙,乙为现

44、在的 饲养人或管理人,牛 3 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之前即属效 力未定。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 乙并不是牛 4 的所有权人,乙对牛 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 于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 4 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 同法第 163 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该定金条款无效。 担保法第 91

45、 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 十。 案例,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并亲 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只是提出一条件,需其公司利润达到 100 万元以上时,才 能提取 2 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 5 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 100 万元以上,该小 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 赠与行为极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想方设法 不履行义务,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 100 万元而不能 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

46、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 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 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 起争执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 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本条

47、将赠与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 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 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188 条 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 付。同时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

48、围内撤销乙的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 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 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 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 条的规定,乙在其 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 189 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 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94 年 11 月,广发公司与东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约

49、定:广发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委托东信公司购买三艘俄罗斯水翼船,然后租赁给东信公司使用。东信公司在 两年内分 24 期向广发公司支付 1480 万元租金后,再象征性地以 1000 元价格购买这三艘船。 合同签订后,广发公司于 1994 年 8 月中旬至 11 月底分 4 次划拨给东信公司 1000 万元。 1995 年初,东信公司用这笔钱买来 3 条船,并以所有者的身份,将船分别注册为“东信”号、 “东安”号、 “西昌”号。此后,东信公司仅在 1995 年 6 月向广发公司支付了 100 万元租金, 余款一直拖欠。而上述 3 条船却因东信公司拖欠他人燃油款及其他债务纠纷,于 1998 年、 1999 年分别被有关法院拍卖或裁定用于抵债。广发公司对东信公司的船舶被拍卖及用于抵 债等情况一无所知,东信公司也没有主动通报。在多次索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广发公司 于 200 年 5 月 22 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合同属于融资 租赁合同。可是经查证,广发公司的营业执照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