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浦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 一步规范矿产审批管理行为,加强矿产资 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 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浦县县长为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主任,分管国 土、住建的副县长为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协管副主任,县 发改局、工信局、
2、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局、环保局、安 监局、住建局、林业局、财政局、税务局、法制办、水利局等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的调整由县长(委员会 主任)审定。 第三条 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 由县长委托分管国土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县矿产审批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合浦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 工作规则; (二)审议合浦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合浦县砂石资 源专项规划修编成果; 2 (三)审议合浦县矿山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结 果; 1.合浦县矿山新立设置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 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
3、准登记后,采矿登记 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4)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 的矿种; 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 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6)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 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20 条规定:“非 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 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 重要工业区、大
4、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 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 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 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 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3 8)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 范围以外; 9)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2.采矿权延续设置条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 延续审批的条件为: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 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
5、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 申请; 5)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 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6)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 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 7)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3.采矿权变更登记设置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变更审批的条件为: 4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 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
6、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变更审 批;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提出申请; 3)变更内容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令第 241 号)第 15 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 4)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在审批通过后,根据 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完成缴纳。 4.采矿权转让设置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 号)第 6 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审批 的条件为: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 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转让审 批;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但因与他人合资、合 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除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
7、采矿 权投产满 5 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 5)转让属国家出资、自治区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 的,已按规定进行了采矿权评估和评估确认(备案)。已处置 矿业权价款; 6)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审议合浦县采矿权出让方案; 5 (五)审议批准实施出让采矿权的招拍挂设置条件及采 矿权价款; (六)其他需要提交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审定的重大 事项。 第五条 提请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 由协助分管国土的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协调,分管国土的副县 长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 第六条 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 次,也可由县长
8、决定临时召开。 第七条 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 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 主要负责整理需提交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材料,并 做好会议签到、录音等会务工作。 第八条 县矿产审 批 委 员 会 成 员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的 ,须 书 面 请 假 报 县 政 府 同 意 ,并 委 托 单 位 副 职 领 导 出 席 会 议 。 第九条 国土部门负责记录本部门提交议题的会议讨 论情况,并撰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县国土资 源局负责汇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负责审核并对审核意见负 责,县政府分管国土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
9、任会签后 呈县长签发,也可由县长委托分管国土的副县长签发。相关 职能部门须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 决定。 6 第十条 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由申报单位 介绍议题内容及审查意见等,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审议过程 中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对议题有分歧的,可通过表决 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分歧较大的,应当停止表 决,在进一步研究论证并统一意见后再行表决,或报县政府 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有关专家和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列席。 第十 一 条 参 加 和 列 席 会 议 的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 不 得 将 会 议 情
10、 况 对 外 传 播 。对 违 反 保 密 纪 律 的 人 员 ,按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 第十二条 县矿产审批委员会会议材料(含音像材料) 由县矿产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归档。未经县矿 产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 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矿产审批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抄 送 :县 委 各 部 门 ,人 民 团 体 ,县 人 大 办 、政 协 办 ,县 法 院 、检 察 院 ,县 人 武 部 ,北 海 铁 山 东 港 产 业 园 管 委 会 ,区 、市 驻 县 单 位 , 县 属 厂 场 、 学 校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总 公 司 。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