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班民法(一)预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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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部分 第一节 权利的基础理论 一、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分离 1人身权 (1)人格权含义范围 (2)身份权含义范围(荣誉权、家庭身份权、知识产权部分) 2财产权含义范围(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部分,继承权) 3区分意义: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对比镶在口中的牙被侵害与储藏的精子被侵害各是什么 权利被侵害? (1)人身权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a、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法第 1 条 B、亲属权(监护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法第 2 条 C、配偶权 婚姻法第 46 条 (2)财

2、产权只在特殊情形下有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法第 4 条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含义(对世权)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排他性 2请求权含义(对人权)范围(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的相容性 3抗辩权含义范围 4形成权含义范围(撤销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选择权)形成权的 产生与行使除斥期间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分类标准:两个权利之间的关系 1主权利含义范围 2从权利含义范围(担保物权、地役权)成立从属最高额担保 转让从属 消灭从属 (四)原权与救济权 1原权含义范围(人格权、物权、合同债权、继承权) 2救济权含义范围(责任请求权)

3、二、权利的保护 (一)公力保护 (二)私力保护 1自卫保护(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 2自助保护(紧急、适当、及时联系) 第二节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住所 一、权利能力 1概念:意义:资格民法通则第 9 条:只有“人”才能拥有权利能力! 2起点:出生 (1)出生时间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 1 条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2 (2)胎儿与婴儿的问题 继承法 28 条 意见 45 条 3终于:死亡 (1)时间的确定 继承法意见第 2 条 (2)死者相关利益的保护 A、利益范围:肖像、名誉、荣誉、姓名、隐私、遗体 名誉权解答第 5 条 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 3

4、条 B、近亲属范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祖父母、孙子女 名誉权解答第 5 条 精神损害赔偿第 7 条 C、诉讼主体地位:原告 D、被告的确定:单位侵权 名誉权解答第 6 条 E、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民事诉讼法 29、解答地 4 条 总结:保护生者的利益、社会利益 附论:著作权:署名权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 20 条 发表权 50 年第 12 月 31 日 著作权法第 21 条 二、行为能力 1概念 2意义:A 与法律行为相关 B 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3类型: (1)判断依据:年龄、智力 (2)三个阶段: (3)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满足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劳动法第

5、15 条 民通意见第 2 条 (4)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 12 条 4后果: (1)无行为能力人 a、进行事实行为 B、纯粹受益得 民通意见 6、129 C、处分零花钱的行为 D、日常生活定型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 A、事实行为 B、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C、合同行为 合同法 47 条 D、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 22 条、意见 41 条 E、纯粹受益的行为 民通意见 6、合同法 47 条 5例外:婚姻行为(优生、认识能力) 三、住所 1概念:一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 2意义:固定不断变动的自然人以简化法律事实、稳定法律秩序:追求效率 (1)宣告失踪、死亡的管辖

6、地 (2)诉讼管辖地 (3)准据法 3确定: (1)户籍所在地:不是身份证,是法定的 民法通则第 15 条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3 (2)经常居住的:a、连续居住一年;b、住院治病的除外 民通意见第 9(1) (3)迁出没有迁入的:以原户籍为准 民通意见第 9(2) (4)构成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民通意见地 9(2)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一般制度 1监护的概念:本质上不是权利而是一种地位或者资格,保护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以亲属关系为 主,结合社会监督:法定指定机构 2未成年人的监护 (1)法定的监护:必须充当、不能推卸 父母(当然的监护人)

7、民法通则第 16 条 A、夫妻离婚不影响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 21 条 B、可以取消对方监护情况、程序 民通意见第 21 条 其他监护人:a、祖父母、外祖父母;b、成年的兄姐 注意:a、范围;b、顺序;c、每个顺序可以多个;d、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被监护人有 识别能力的,可以征求其意见 民通意见第 14 条 (2)其他亲属、朋友(叔叔) A、自愿;b、经过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 (3)指定监护:a、单位指定(民政部门不属于) B、法院指定 注意:a、单位指定是前置程序 民通意见 16 条 b、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第 18 条 (4)单位监护:范围:民政部门属于

8、民通第 16(4) 3精神病人的监护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监护职责 1六大职责:保护人身;保护财产;代理诉讼;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照顾;教育 2财产处分的限制: (1)客观标准“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通第 18 条 (2)经过其同意也不能改变其非法性 3责任: (1)行为形态:积极、消极 (2)其他人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 民通第 18(3) 第四节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一、责任性质 1无过错责任,属于特殊侵权 2过错的概念:注意义务的违反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4 二、民通 133 条 1

9、由监护人承担 2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少(主要) 3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监护人承担不足的(父母死亡后) 4被监护人单位是监护人,不承担(与实践不同) 三、民通意见的考点 1离婚后的,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民意 158 2父母死亡,监护不明,推定在前的承担,民意 159 3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医院、幼儿园致人侵权的民意 160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第七条对此的修改 A 未成年人 B 教育机构 C 相应的责任 4民通意见 161 条: (1)侵权是不满 18 周岁,诉讼时满了的:a、有经济能力的,独立承担;b、无经济能力、监护人 承担 (2)侵权时满了 18 周岁,无经

10、济能力,独立承担父母垫付有困难的分期或迟延给付 5民通意见 18 条:擅自变更连带 6民通意见 22 条:委托监护,协议另有约定的含义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价值: (1)保护谁的利益 (2)对事实的认定 2宣告失踪条件: (1)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求、起算点:战争 民法通则 20 (2)向人民法院申请: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民通意见 28 条 3申请人:近亲属、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叔叔是否是 民通意见 24 条 4公告期:3 个月 民事诉讼法 168 条修改民通意见 34 5财产代管人: (1)范围:所有的亲属、朋友,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11、没有范围上的特别限制 民法通则 21 条 (2)没有顺序的要求,按照有利于失踪人的原则确定,但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其监 护人 民通意见 30(2) (3)权利:代为支付债务、税款、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地 21 条 (4)诉讼地位:原告或被告 民通意见地 32 条 (5)责任:积极侵害、怠于行使:赔偿;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变更 民通意见 35(2) (二)宣告死亡(立法价值与上一制度对比):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对事实的推定 1条件: (1)失踪 4 年 民通 23 条、民事诉讼法 167 条 (2)意外事故下落满 2 年 (3)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过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没有时

12、间限制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5 2申请人范围 民法通则 25 条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姐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4)其他利害关系人 3公告期:(1)1 年 民事诉讼法 168 (2)3 个月 不可能生还的 4确定死亡日期:判决宣告之日 民通意见 36 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作废) 继承法意见第 1 条 5后果:自然死亡一样的效果:继承、婚姻关系的变化 但是:与实际不一致的,其生存期间进行的法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民通意见 36(2) 6重新出现: (1)财产的回复:仅仅限于依继承取得,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例外 民通意见 40 (2)婚姻关

13、系 民通意见 37 (3)收养关系 民通意见 38 (4)恶意宣告死亡的: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第 39 条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民通意见 29 条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条件 2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民诉中当事人主义) 3可以直接宣告死亡 4上一顺序不同意的,又一顺序不能宣告死亡 5同一顺序有同意申请宣告死亡,有不同意的,应当宣告死亡 6同一顺序有申请死亡,有申请失踪、应当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两户一伙 一、个体工商户 1与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的区别 2可以起字号 3诉讼主体地位: (1)诉讼中以登记户主为当事人,而不以字号:民通意见 41、民诉意见 46(1) (2)登记业

14、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作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 46(2) 4责任承担:(1)个人经营的 民通意见 42 (2)家庭:登记为家庭的、收益归家庭的、家庭财产投资的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 1两种意义上的使用,与合伙企业、法人合伙的关系 2民法通则中的个人合伙 3诉讼主体:民通意见 45、民诉意见 47、民诉意见 40(2) 4责任承担: (1)退伙后即使是分担了债务,仍然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 53 条、合伙 企业法第 54 条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6 (2)新入伙的要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 44 条 (

15、3)但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 38 条 5能否只出资不经营 民通意见 46 条 合伙企业法 68 6是否需要书面协议 民通意见 50 条、合伙企业法第 4 第七节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分类 1概念:类似于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 2特征: (1)独立人格:股东、工作人员隐藏于其后 (2)独立财产:股东的出资就是转移所有权的过程 (3)独立责任:非有限责任 总结:都是自然人所享有的 3法人分类: (1)大陆法系:a、社团、财团:没有成员、权利机关和监督机关,仅仅有管理机关 b、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c、公益法人、盈利性法人:区

16、分标准 (2)我国: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问题:证券业协会(证券法第 174) 、合作社、公司、基金会各属于什么法人? 二、法人的成员、雇员、法定代表人、机关、分支机构、职能机构 1法人的成员:构成法人的要素,这些人享有成员权,仅仅社团法人才有成员:协会的会员、公司 的股东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是劳动或者雇佣关系,以公司为例说明与成员的区别 3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章程对外代表法人的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或者经理,由章程约定 公司法第 13 条 (2)国有企业是厂长或者经理:法定的 (3)是法人的执行机关,对外代表法人,是“替身” (4)可以是

17、法人的成员或者雇员 4法人的机关 (1)机关与法人的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这里的部分是指功能性的部分) (2)组成:a、社团法人: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b、财团法人:只有管理机关:理事会 (3)机关本身不具有独立地位,执行机关也是以法人的名义 5分支机构:执行法人某一地域或某一领域的事务的法人组成部分(人的左半身与右半身) (1)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A、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订立合同 B、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提供担保 担保法 10、29 C、独立应诉: 民诉意见 40(5) (2)财产不独立责任不独立与子公司的区别 (3)必须办理登记: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为当事人 民诉

18、意见 42 条 6职能机构:执行一定职能的设置于法人内部的机构:公关部、财务部 无任何独立性:不能对外提供担保、进行营业活动 担保法司法解释 18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7 三、法人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 1机关法人:特许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许或核准 3公司:通常是准则,例外是核准 公司法第 6 条 (二)设立中的责任: 公司法 95 条 1设立不能时,设立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与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设立不能时,对认股认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连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设立过程中对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设立与登记 1机关法人

19、:无需登记 民通 50(1) 2企业法人必须登记 民通 41、公司法 6 条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有些需要、有些不需要 民通 50(2) (四)设立条件 民通 37 1依法成立:无限公司法人 2组织机构、场所、名称 3必要经费、资金:新公司法的门槛减低:一人公司 10 万 注意: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资金来源 4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法 177 四、法人终止 1原因:撤销、解散、破产 民通 45 条 2清算:(1)清算人:a、破产,法院负责组成 b、解散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逾期不组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指定 公司法 184 条 3清算中法人的地位:法人资格存在,进行与清算有

20、关的活动,由清算组进行 公司法 187 条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概述 2特殊性 A、一致性 B、权利能力的不一致性 C、权利能力的范围与自然人的区别:肖像、名誉、荣誉、名称 3经营范围:越围行为与越权行为的比较 合同法第 10 条 3注销登记:对抗要件 六、责任承担 1、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43 即: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 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 58 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8 条 注意:不需要在经营范围内,也不需是合法的,更不需要在章程范围内

21、2006 年卷三的第 3 题 2、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8 事责任。 民法通则 121 条 第八节 代理 一、代理一般 1构成 (1)显名规则 民通 63 (2)授权 (3)代理的内容是法律行为,人身性质较强的不能代理(结婚、离婚、收养、承认婚约的国家的婚 约) (4)责任转承 2代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传(转)达:无意志性,纯粹的工具;传达错误由本人承担责任;不需要传达人具有行为能力 民通意见 77 条 (2)代表 (3)居间 合同法 424 条 (4)行纪 合同

22、法 414 条 (5)雇佣 (6)承揽 “交付工作成果” 合同法 251 (7)未显名代理 合同法 402 (8)隐名代理 合同法 403 在行纪合同中能否适用:合同法 423“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权 1性质:资格,而非真正的权利 2与委托之间的关系: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而不是来源于委托合同 (1)委托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而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2)委托合同是对内的,而授权行为是向第三人表征代理人的资格成立 3授权行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 民通 65 (1)口头的,要告知相对人 (2)书面的,要只需将授权证书交给代理人 4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

23、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 65(3) 三、代理权的滥用 1前提:有代理权,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 2自己代理 3双方代理 4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民通 66(4) 四、无权代理 1行为效力:待定 合同法 48 2无效时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1)代理人与第三人 (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和恶意时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66(4)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9 (3)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侵权 五、转委托复代理 1通常不能转委托:“亲自处理”人身信任 合同法 400 条 2例外: 民法通则 68 条 (1)事先授权 (2)征得本人同意 (3)事后追认

24、(4)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客观标准 “由于急病、通讯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 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民通意见 80 3法律关系: (1)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仍然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4)复代理人接受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重指示 4代理人在此过程中的责任 (1)选任责任:担保责任(道德、业务素质) (2)指示责任 (3)转委托不明的责任:第三人的损失首先向被代理人要求承担,被代理人再向委托代理人要求承 担,转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 81

25、六、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有理由相信 合同法 48 2仅仅限于长期合作、曾经授权导致的情形 3相对人能否主张无权代理的后果 七、代理终止 1原因: 民通 69 (1)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作为法人的被代理人的终止 (3)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2例外: 民通意见 82 (1)代理人不知道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 (3)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的、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第九节 诉讼时效 一、届满后果 1丧失胜诉权自然权利(赌债) 2起诉权仍然具有 民诉法 104 3债务人只是获得了时效届满的抗辩

26、权,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0 4债务人自愿履行后反悔的,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债权的受领权没有丧失 民通 138、民通意见 171 5、可以成为抵消的被动债权 二、适用范围 1请求权对比形成权 2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通意见 170 3强制性条款 三、种类 1普通:2 年 民通 135 2特殊 (1)1 年 民通 136 (2)3 年 环保法 42、海商法 265 (3)4 年 合同法 129 3最长诉讼时效:对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能中断、中止但是可以延长 民通 137 四、起算 1履行期限

27、明确的,期满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提出主张或宽限期开始计算 合同法 62 3人身伤害的,伤势明显的,从伤害之日;不明显的,从确诊之日起 民通意见 168 4不作为之债,从违反义务之日起 5职务侵权,从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 国家赔偿法 32 条 6分期付款的,分割计算诉讼时效 五、中止 1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 民通意见 172 2时间:最后 6 个月 3暂时停止 六、中断 1事由 (1)起诉: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仲裁、申请调解 民通意见 174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行政申诉 (2)请求:债务人、保证人、代理人、

28、财产代管人 (3)承认: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 2效力:重新计算,最长不能超过 20 年 3、注意:保证合同与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之间的关系 七、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最高院 97 年与 99 年的司法解释: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重新达 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八、除斥期间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1 1对象:形成权 2消灭实体权利:老大爷的故事 3不变期间,多数没有确定期间或可以约定,如合同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15 4具体制度:保证期间、合同撤销权、婚姻撤销权、占有返还请求权 第十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

29、与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体系 1、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2、 “好意施惠行为”: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是依靠道德、友谊甚至宗教来进行调整的, 如好意施惠就是典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如搭便车、邀请朋友吃饭、陪伴女友散步以及 我国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无偿帮工行为 注意:这些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可能就是法律调整 的范围了,如搭便车出车祸、无偿帮工中出现损害赔偿的。 二、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1、区分意义:适用不适用行为能力 (二)各自范围: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1)有相对人的单方

30、法律:追认、免除、遗嘱、先诉抗辩权的放弃(书面形式) (2)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悬赏广告 区别意义:多方法律行为要考虑到另一方的利益保护,各自因为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后果不同 2、要式、非要式法律行为: (1)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合同法 215 条。 (2)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 238 条。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行为 事件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按合法性 按意思表示 合法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期限(效力限制) 非法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 单方行为遗嘱、弃权、行使形成权 双方行为民事合同、民事代理、结婚、收养 非民事合同 合同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无效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

31、定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2 (3) 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法 270 条。 (4) 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 330 条。 (5) 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法 342 条。 (6)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 197 条。 (7) 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 25 条。 (8)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 3 条。 (9)保险合同。保险法第 12 条。 (10)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11 条。 (11)保证合同。担保法 13 条。 (12)抵押合同。担保法 38 条、物权法 185。 (13)质押合同。担保法 64 条。 (14)定金合同。担保法 90 条。 (

32、15)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 17 条。 (16)保证期间内债务转让,保证人对于转让的同意须采取书面形式。担保法 23 条。 (17)抵押合同的主债务转让,只有在经过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才继续承担责任。担 保法司法解释第 72 条、物权法第 175 条。 (18)继承权的放弃要采取书面形式。继承法意见 47 条。 (19)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法 55 条。 (2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物权法第 138、144 条 (21)地役权合同 物权法 157 条 (2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物权法第 19

33、条 (23)抵押权人对抵押权顺位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变更,没有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的, 不能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物权法第 194 条 3、实践、诺成法律行为: (1)法定的实践法律行为:动产质押(担保法 64 第 2 款) 、权利质押(票据、提单、债券、存款单, 担保法 76 条) 、定金合同(担保法 90) 、借用合同(民通意见 126) 、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合同法 210) 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被物权法 224 条修改了 (2)推定实践的:保管合同(合同法 367) “另有约定除外” 4、有偿、无偿法律行为: (1)无偿的:赠与、借用(民通意见 126) 、保证合同 (2)推定

34、无偿,可以约定有偿的:委托(合同法 396) 、保管(合同法 366) 、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 211) 5、双务、单务法律行为 单务: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借用 难点:附义务的赠与是什么? 注意:与有偿与无偿不一定与单务与双务重合,如有偿的自然人借款合同是有偿的,但是单务的 五、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一)原因 (二)超出行为能力的所订立的合同 问题:此时单方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三)无权代理合同 (四)无权处分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3 六、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原因 基本点 1:欺诈: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000 年卷二(

35、5)甲是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 ,乙为小贩,叫卖“红塔山 10 元一条” ,甲欣然买之。乙 是否构成欺诈? 基本点 2:胁迫:不法地向相对人施加压力,使对方陷入恐惧继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基本点 3: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接受其不利的条件的 现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 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通意见 70 基本点 4:重大误解:(1)包括错误与误解,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导致表示行为与意思不一致,而 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了解的错误,如出租人误将出租房屋的要约理解

36、为出卖而为承诺。 (2)重大误解按照民通意见 71 条是指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 误认识导致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基本点 5:显失公平:1、一方利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或利用对方轻率或没有经验;2、必须发生在合同 订立之时。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的区别 (二)撤销权: 1、权利性质 2、消灭:除斥期间和放弃 (三)变更权 (四)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五)与婚姻法上的法律行为区别 七、 无效法律行为 (一)原因 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行

37、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 (三)法人订立的合同(法人的基本原理) 1超越经营范围 2工作人员超越权限 (四)是否是没有任何效力(后果) 第十一节 人身权 人身权一般原理 一、概念、特征: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人身权分类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4 三、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有精神损害赔偿)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四、生命、身体、健康权: 1含义: 2赔偿权利人: (1)直接受害人:a、因为侵权而受伤害的,受伤害者本人;b、因为侵权而死亡的,无直接侵害人; c、因为侵权先伤后死的,所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伤者本人是受害

38、人,但是其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2)间接受害人:条件是被害人因为侵权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a、被抚养人: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 年人:未成年子女、父母死亡的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或无力抚养 的未成年的弟妹;b、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配偶、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 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死亡赔偿金:我国采取继承丧失说,并且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纯粹的财产损失,所以只能 是法定继承人:条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 a、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然后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这些人可以另外是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8 条 3、侵权损害赔偿计算

39、(1)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宿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 (2)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理费、康复费、护理费 (3)死亡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 误工损失 赔偿方式:一次性赔偿与分期赔偿 计算标准:差额与定型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五、姓名权:包括笔名 1使用限制:正式场合只能用正式姓名 2变更限制:须经户口变更登记,不满 18 周岁的,须由法定代理人进行变更 3侵权形态:冒用、盗用、干涉 六、名称权: 1主体:经济组织 2特点: (1)只能有一个 (2)具有专用性 (

40、3)可以转让 (4)无精神损害赔偿 七、肖像权: 1仅仅限于自然人 2侵权形态:(1)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民通意见 139 (2)未经过权利人同意 (3)作商业上使用:广告、装潢、商标 八、隐私利益: 1民通意见 140: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5 2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1 条 九、名誉权: 1、管辖 2、原告 3、被告 4、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5、强制执行: (1)将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予以公告、登报方式公布 (2)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十、精神损害赔偿: 1含义

41、:与物质损害相对的,是一种抚慰金,使受害人感到损害人因此受到了一定的报复而得到一 种抚慰。 2范围: (1)自然人的人格权 (2)身份权:荣誉权、亲属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 损害的) 、配偶权(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暴力的无过错方) 3只能以侵权方式提起: 第二部分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与债权对比: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性的排他性权利 (1)特定性:物的范围是可以确定的,这样才能具有支配性 (2)排他性:专有性,为法律所赋予主体的一种能力,可以排除干涉,是民事主体自由的保障。夫妻看 黄碟的事件、 “风可以进、雨可

42、以进、国王不能进” 。 注意:物权对于个人生活的重要性 (3)支配性 2、物权的意义: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与债权的关系 “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法第 2 条 二、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1、总则: 2、所有权 3、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占有: 第二节 总则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预习提纲 联系电话: 83129360 16 一、物和物的分类 1物 (1)满足人类的需要:经济性与精神性 (2)为人类所控制 (3)人体之外:镶在口中的牙、尸体、人体器官 储藏的精子被破坏按照侵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 (4)以有体物为限:满足人类的支配性,可以有限扩展到电力与煤气 问题:通常无精神损害赔偿

43、,例外在因为侵权而造成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永久灭失的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4 条 2动产与不动产 (1)区分标准 (2)范围:土地及其定着物(树木、庄稼、矿藏、水流) 庄稼是抵押还是质押 担保法司法解释 52 条 (3)意义: A、管辖 B、所有权归属与限制 C、公示方法:占有与登记 D、可否设定其他物权: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 2原物与孳息 (1)种类: a、天然,必须分离:树上的果实、贝克里的珍珠 B、法定孳息 C、射幸孳息 (2)意义: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116(1) 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物权法 116(2) 3主物与从物 (1)区分条件:功能辅助、相互独立、同属于一个人 (2)上衣与裤子、窗户与房子、锁与钥匙、丈夫与妻子 (3)意义:主物的权利及于从物 物权法 115 担保法司法解释 63、民通意见 87 4金钱 (1)所有与占有的统一 (2)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合同法 109 条 (3)无法设定质押:封金、特户、保证金 担保法司法解释 85 条 (4)意义:没有返还请求权只有债权请求权 5有价证券 (1)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2)种类:权利、金钱、实物、服务证券 (3)意义:可以有拟制交付、可以质押 三、物权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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