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 页 共 78 页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F1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制定本法。 F2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 1) 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a)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b) 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c)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 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
2、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社团性 3) 营利性 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F6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
3、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F8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F10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起始时间 【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 F7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
4、执照。 F189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经营范围 F12:超出经营范围的,一般有效。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F12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投资能力 F15:没有投资数额限制,包括对内、对外,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5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
5、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担保能力 F16: F1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 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权利能力 的限制 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行为能力 的实现 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 F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
6、F13,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 任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2 页 共 78 页 F13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分类 1)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最主要的分类】 2)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 放式公司。 3) 以公司的
7、信用基础为标准,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 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 以公司相互直接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F14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 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 独
8、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 除 a 出资人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 b 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 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 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是连带责任,而是全部责任。 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 分公司 法律地位 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 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 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 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 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
9、但依民事诉讼 法第 49 条和民诉意见第 40 条,依法设立的分公 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 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 责任承担 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 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 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 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 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 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 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 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 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设立方式 由一个股东(一
10、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 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 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 活动。 对母公司/总 公司的投资 限制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 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注意:依照 商业银行法第 19 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 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 】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
11、网 第 3 页 共 78 页 (一)设立 F5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F6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 50 人以下人的 条件
12、 股份有限公司 2-200 人为发起人,须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底线 1)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3 万 2) 一人公司,最低 10 万 3)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500 万 缴纳 1) 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缴纳,首次20%,并且3 万。其余 2 年内缴足,投资为 5 年内缴 足 2) 一人公司,一次缴纳,10 万 3)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分期,首次20% 4)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分期,发起人35%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13、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排除:劳务、信用(担保) 、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资的 条件 形式 F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F23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4、(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F24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F26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F27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15、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F28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 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F29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
16、资并出具证明。 F30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 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4 页 共 78 页 F3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 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F32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17、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F33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F77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
18、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F78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F79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F80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F81
19、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规定。 F83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F84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0、;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 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F85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F86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
21、认股人填写认 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F87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5 页 共 78 页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F88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F89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22、。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F90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 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 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F91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 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
23、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F93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
24、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F94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 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F95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
25、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F96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 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F97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 告置备于本公司。 F98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 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
26、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6 页 共 78 页 (二)章程 1) 法定性 a) 制定上的法定性 F11 b) 内容上的法定性 F25、F82 c) 效力上的法定性 F11,效力范围:公司、董事、监事、股东、高管人员 d) 修改程序的法定性 e) 登记的法定性 2) 自治性 3) 公开性 特性 F11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F2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
27、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F8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
28、他事项。 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7 页 共 78 页 (三)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 原则 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 1、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F36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限 A 未按期募足股份、 B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 C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F92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
29、额 F128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F143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注意: 1) A、B、C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 A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3) B、D,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 C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意: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资本维持 原则 F36 公司成立后,
30、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F92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 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F128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F14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31、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F14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
32、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资本不变 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8 页 共 78 页 原则 (四)注册资本 认缴认购资本制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式股份公司 实缴实购资本制 一人公司、募集式股份公司 授权资本制 三资公司 (五)我国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式股份公司(一次发行、分期缴纳)
33、募集式股份公司、一人公司(法定资本制)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股东的权利 1) 股份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 2)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 3) 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采取章程优先原则 4)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表决权 F104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34、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F106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转让股份或股权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章程优先,股份公司自由转让为原则】 F7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转让
35、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查阅、复制:章程、三大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注意:查阅会计账簿) 股份公司查阅:章程、三大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附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知情权 (查阅复制权) F34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
36、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F89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 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建议和质询权 股利分配权 1) 股东以股份收买请求权方式退出公司(有限公司) 2) 分配比例,两公司都强调意思自治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
37、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9 页 共 78 页 3)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F35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 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剩余财产分配权 法定顺序分配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1/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F40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F101 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权 F40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
38、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F101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F41: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或监事1/10 以
39、上股份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同上):区别: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大)会 召集和主持权 F4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临时提议权 注意:单独或
40、者合计持有公司 3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见股权回购、三种情形 F75 股份有限公司:只限于对“合并、分立”持异议的情形 F143 异议股东股份 收买请求权 F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
41、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14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42、 10 页 共 78 页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F4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公司股东的义务 全体股东 的共同义务 1) 出资义务 2)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3)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4) 特别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F1623 1) 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43、益 3) 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F20/21 控股股东 的特别义务 F20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F2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44、 第四节、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1、职权行使形式 起因: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 B 他人损害公 司利益 代表诉权 主体: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 事会或监事 2) 监事会或监事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董事 3) 以上机构拒绝请求,或者 30 日内未起诉,或者遇到紧急情况,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诉讼。 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 F22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45、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F15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15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46、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47、法院提起诉讼。 F15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1 页 共 78 页 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决定(全体股东签章)和股东会会议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会议表决方式行使职权 2、会议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1)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 定期会议,按章程安排 3) 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人 a)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 1/3 以上的董事 c) 监事会或监事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事由: 1) 董事人数不足本
48、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会议 提示: 1) 允许公司章程事先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2) 应当在发生事由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4)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表决权行使 会议表决 1) 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优先 2)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一权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49、股份没有表决权 1) 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2) 上市公司事项: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特别表决权” 制度 ( 2/3 制度) 3) 计算基数: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利害关系股东 表决权的排除 累积投票制 1)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2) 适用条件:由“公司章程”或“ 股东大会”决定 股份公司股东 的临时提案权 1) 适格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2) 时间、形式、内容: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