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 页 共 75 页 民诉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F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F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 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 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F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
2、法的规定。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 1) 当事人诉讼权 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的相同性 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2) 同等原则与对 等原则 3) 调解原则 不得适用:、非诉程序(特、督、公、破) 、执行案件必须适用:、离婚诉讼 、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6 种) 4) 辩论原则 1) 主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 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 题 3) 形式:书面和口头 4) 期限: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5) 作用: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
3、,不得作为法院裁 判的根据 内容:处分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 处分原则 注意: 1) 撤诉(起诉和上诉) ,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2) “一事不再理” 中的“ 释明 ” 3) “不告不理” a) 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判活动 b) 法院“判决” 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6)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有权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7) 支持起诉原则 条件: 1) 仅限于“侵权行为纠纷” 2) 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 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 4) 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 F4 凡在中华人民
4、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F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F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F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F8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
5、用法律上一律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2 页 共 75 页 平等。 F9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F1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F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F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F13 当事人有
6、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F14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F15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F16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F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
7、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 1)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3) 婚姻法解释一F9: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适用回避: a) 证人(两个特征: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b) 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
8、理的庭长、院长) 回避情形: 1) 和人有关系: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 和事有关系: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有其他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申请时间: 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 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决定: a)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 b) 审判人员法院院长决定 c) 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决定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 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复议程序: 当事人不服的,应该向原决定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仅限一次
9、回避制度 法律后果: 1) 在对回避申请做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 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3 页 共 75 页 3) 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区别于仲裁) 4)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 合法的 1) 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的三种情形) a) 基层人民法院 b) 第一审民事案件 c) 适用简易程
10、序 【注意: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制,陪审员不适用于非诉讼合议程序中】 2) 合议庭的组成 a) 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 b) 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制 3) 合议庭的适用 a) 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b)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 议庭审理 c)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也应当组成合议庭 d) 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公开审判制度 一律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 可以不公开离婚
11、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注意: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 判断标准: 1) 是不是民事法律争议? 2) 有没有其他解决途径? 注意: a) 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 b)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作出后不服的,15 天起诉) c) 选择(民事)仲裁不得诉讼,但有例外:A 、仲裁协议无效的 B、应诉答辩的(放弃仲裁权利) 第二节、管辖恒定 1) 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2)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3) 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第三节、
12、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 1) 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案情复杂、人数多) (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案件) 2)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 b) 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c)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或 约定仲裁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 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吾尝终日而思矣,
13、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4 页 共 75 页 基层法院 F18 对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的管辖 高院管辖 F20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 F21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级别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优先适用】 SF5SF7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 外(条件:要到起诉时 要求连续居住 满一年以上)确定标准 法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原则规定 1) SF8 双方都被羁押
14、,还是原告就被告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 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 SF11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3) SF1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 1)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
15、的诉讼 5) SF9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SF1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SF1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 S 13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S 14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
16、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S15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 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S 16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确定原则: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定管辖法定管辖 一般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纠纷 特别规定(优先) 【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1)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
17、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2)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a)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 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b)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 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 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18、学法网 第 5 页 共 75 页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 借款合同 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 特别规定(优先) 1) SF28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SF29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4)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
19、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5) 商标权侵权(同上 4) 6) 如一项纠纷,既可属于违约,又可属于侵权。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又 确实无管辖权的,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管辖 其他特殊 1)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 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2)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 被告
20、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 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 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6)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7)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8)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所在地。 在行使撤销权诉讼中,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之其他 专属管辖
21、F34、F246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区别:刑诉“最初受理的法院” 行诉“ 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 SF33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
22、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 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协议管辖 (条件) 1) 必须“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2) 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 3) 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 4) 选择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 院 5) 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6 页 共 75 页 6) SF24 当事人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协议选择
23、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 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默示管辖 1)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 2) 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 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第五节、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1) 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 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 3) 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4) 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 情形: 1)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2) 两
24、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3)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解决: 1) 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首先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报共同的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 在此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指定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某一个法院行使管辖 权,也可能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3) 根据经济审判规定 ,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法院不得抢先裁决,对于抢先作出判 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或 者自己提审。 裁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25、上调型、下放型、上报型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条件: 1) 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原告的管辖权 异议 2) 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程序: 1) 对管辖权异议,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2)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而非申诉 管辖权异议 【注意:民诉中四种裁定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F18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F19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6、的案件。 F20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F21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F22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7 页 共 75 页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F23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
27、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F24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F25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F26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F27 因票据纠纷提
28、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28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29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30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31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32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
29、法院管辖。 F33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F34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F3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 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F36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
30、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F37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F38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 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F39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
31、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SF1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涉外案件。 SF2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SF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 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SF4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32、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SF5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SF6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SF7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SF8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
33、 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8 页 共 75 页 SF9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S 10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S 1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S 1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 离
34、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S 17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 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S 18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S 19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 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
35、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 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S 20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S 21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S 22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S 23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S 2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
3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 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S 25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 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S 26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 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S 27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S 28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S 29
37、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 S 30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S305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 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S 33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 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
38、先立案的 人民法院。 S 34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S 35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 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S 36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 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
39、、直辖市的两个人民 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S 37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 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诉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9 页 共 75 页 (一)诉的概念和要素 诉的概念 当事人因民事法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
40、的理由(事实、法律) (二)诉的分类 1) 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2) 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为一定给付的请求。 (包括:财产和行为) 3)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对法律 关系是否存在没有争议,否则要先进行确认之诉) (三)反诉 特征 1) 反诉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告 2) 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抵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 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 4) 反诉请求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5) 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原则上
41、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 如在二审中提出,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6) 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条件 1) 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 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3)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审判组织 F40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F41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2、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 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F42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F43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F44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避 F45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F46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F47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
44、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F48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0 页 共 75 页 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范围 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1) 清算组织 2)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4) 为保护死
45、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二)当事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做为当事人的必要条件 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成立时起,消灭时止 诉讼行为能力,非必要条件 第二节、原告与被告 (一)原告与被告的范围 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当事人 个人合伙 应以所有合伙人作为当事人 法人 在登记有效期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以法人为当事人,除此之外,均由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雇工和雇主 a)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的雇员,在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为 当事人 b) (
46、特殊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雇 主和雇员作为共同被告 新闻指导或其他作品 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a)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b) 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c) 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的,但作者与所属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 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F49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F50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
47、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 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F51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F52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1 页 共 75 页 S 38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
48、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S 39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 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S 40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
49、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S 41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S 4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三节、共同诉讼 比较内容 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标的不同 同一标的 同一种类标的 合并不同 强制合并 任意合并 内部关系不同 相关性 独立性 裁判结果不同 裁判结果同一 裁判结果独立 (一)必要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 直接规定 1) 挂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