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 民法(二)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 基本点 1:债的含义。 (1)民事权利义务关系:A 、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民事权利的体系: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财产权(债权、物权、继承权) B、民事权利义务的范围与界限: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很多是依靠道德、友谊 甚至宗教来进行调整的,如好意施惠就是典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如搭便 车、邀请朋友吃饭、陪伴女友散步以及我国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无偿帮工行为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的不同。 (3)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a、合同之债、单方允诺(遗赠、悬赏广告) ;缔约过失、 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b、发展顺序与相互关系 基本点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 基本点 3: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基本点:一、单方允诺:(一)遗赠:1、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向遗赠的作出意 思表示,因此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死因法律行为,但是遗赠人死亡只是 遗赠生效条件之一,此外还必须是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接受。 (二)悬赏广告: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拾得人是否知道该 悬赏广告的存在不影响
3、他返还遗失物时要求给付报酬的权利。 基本点:二、无因管理 1性质:事实行为 2构成要件兼论与无偿帮工的区别 (1)管理他人事务:救助、对物的改良与保管;法律行为(购买、雇人修缮房屋) 下列不行:违法的行为(替人报复、看管赃物) 、纯粹道德或友谊行为、亲自进行的(结婚 登记、入洞房、放弃继承权) (2)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既为自己也为他人也可 (3)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父母管理子女的财产、警察救助儿童、消防员救火、带邻居 的儿童游泳而救助 3效力 4责任承担 基本点三:不当得利 1构成要件:与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的区别 2利益返还 (1)善意与恶意的区分 (2)区分盈利与孳息的处理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
4、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2 基本点四: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一)区分意义:适用不适用行为能力 (二)各自范围: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1)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追认、免除、遗嘱、先诉抗辩权的放弃(书面形式) (2)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抛弃、悬赏广告 区别意义:多方法律行为要考虑到另一方的利益保护,各自因为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后 果不同 2、要式、非要式法律行为: (1)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合同法 215 条。 (2)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 238 条。 (3) 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法 270 条。 (4) 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法 330 条。
5、 (5) 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法 342 条。 (6)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 197 条。 (7) 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 25 条。 (8)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 3 条。 (9)保险合同。保险法第 12 条。 (10)劳动合同。劳动法第 11 条。 (11)保证合同。担保法 13 条。 (12)抵押合同。担保法 38 条、物权法 185。 (13)质押合同。担保法 64 条。 (14)定金合同。担保法 90 条。 (15)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 17 条。 (16)保证期间内债务转让,保证人对于转让的同意须采取书面形式。担保法 23 条。 (17)抵押合同
6、的主债务转让,只有在经过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才继续 承担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72 条、物权法第 175 条。 (18)继承权的放弃要采取书面形式。继承法意见 47 条。 (19)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法 55 条。 (2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物权法第 138、144 条 (21)地役权合同 物权法 157 条 (2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物权法第 19 条 (23)抵押权人对抵押权顺位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变更,没有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 书面同意的,不能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物权法第 194 条 3、实践、诺成
7、法律行为: (1)法定的实践法律行为:动产质押(担保法 64 第 2 款) 、权利质押(票据、提单、 债券、存款单,担保法 76 条) 、定金合同(担保法 90) 、借用合同(民通意见 126) 、自然 人的借款合同(合同法 210) (2)推定实践的:保管合同(合同法 367) “另有约定除外” 4、有偿、无偿法律行为: (1)无偿的:赠与、借用(民通意见 126) 、保证合同 (2)推定无偿,可以约定有偿的:委托(合同法 396) 、保管(合同法 366) 、自然人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3 的借款合同(合同法 211) 5、双务、单务法律行为 (
8、四)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区分民事与商事各自领域,前者采取真意主义, 后者采取形式主义 难点:其一,此时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解释,学生并无购买图书的意思表示,但是 如果条件改变成是商人之间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推定有购买新著的意思表示;其二,即 使解释成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为什么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按照民通意见 71 条是指 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导致与自己的意思 相悖。如行为性质是指本案误以为买卖为赠与;对方当事人是指错误把甲当成乙,主要是 在委托、保管、信贷以及演出、承揽合同中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对标的物的品 种的误解指将轧铝机当成轧
9、钢机,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标的物的质量误解是指将劣 质品作为优质品;对标的物的规格误解是指将千吨水压机当成万吨水压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基本点 1: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特定物之债无法继续履行,如古董买卖,但是金钱之债就 可以要求 合同法 110 条 基本点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连带之债):主体的多个还是单个 (1)连带债权 (2)连带债务: A、外部关系;B、内部关系:追偿、免除(整体免除、部分免除) 考点:连带债务人内部协议的效力 基本点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是单一还是多个 (1)选择之债
10、的标的是多个 (2)选择之债必然要向简单之债转化 (3)选择权的确定:a、当事人约定;b、推定为债务人拥有;c、债务人在约定期间 不行使,转归债权人拥有;d、违约之债的选择权归债权人、履行不能时也由债权人在 救济方式上选择。 第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 一、履行主体债务人 考点: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 遵循合同的相对性,仍然是原合同主体承担违约责任。在代为清偿时,债权人对第三人取 得直接请求权,但是在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承担违约责任的仍然是债务人。 二、履行标的给付 基本点:1、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
11、制度。如甲以一匹 马代替原来 100 元的债务履行。 2、可以由第三人进行履行,此时当事人就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了,但是必须是原债务人与债 权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4 三、履行期限: 基本点:履行期限有的是为了债务人利益,有的是债权人利益的,有的是为了双方利益的。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按照合同性质进行确定推定是为了债务人利益的,如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合同法 138 条 考点 1: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利益时可以提前履行,合同法第 71 条“债权 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12、但是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考点 2:法定抵销双方的债务都必须是到期的。合同法 99 条第 1 款。 四、履行地点: 考点 1、履行地点的确定:(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一方 合同法 62 条 例外:a、 “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 地”票据法地 23 条;b、银行借款,实践中也是在银行所在地。 (2)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3)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a、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b、不 需要运输的,双方知道货物货物在某个地点的,在此地点交付,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在 出卖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交付的。 第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13、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 代位权 合同法 73 1, 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 11 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履行期届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并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提示:什么叫“怠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对次债务人提 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的请求的 司法解释 13 条 (3)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 (4)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基于抚养关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老金、抚恤金、安置非、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 12 2, 后果: (1)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
14、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司法解释 19 (3)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消灭两个债务关系 司法解释 20 3, 当事人的确定: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 司法解释 16 4, 法院的管辖:次债务人的住所地 合同法司法解释 14 5, 诉讼程序的处理 (1)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起诉的,又向次债务人起诉的,a、符合受理法院属于次债务人 的住所地的,可以受理,但是中止对次债务人的诉讼;b、不符合次债务人的住所地标准的, 告知其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 15 (2)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 16 (3)债权人已经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又对余额
15、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债务人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5 另行起诉,但是在代位权诉讼发生效力前此诉讼中止 司法解释 22 二、 撤销权 1, 三种撤销权的含义:合同法 47、55、74 2, 成立条件: (1)债权到期 (2)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 (3)危及债权实现 3, 诉讼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让人为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 司法解 释 24 4, 诉讼关系:(1)一经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胜诉的,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 的,适当承担 司法解释
16、26 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1 年为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司法解释第 8 条没有 规定它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5 年是不变期间 考点 1: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 考点 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 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 债务承担 (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的变更(广义) 债的变更(狭义) (债的内容变动) 一、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基本点 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a
17、、依照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基于人身信任的(雇佣、 委托) 、不作为义务、从权利(抵押权、保证债权) ;b、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c、法律禁 止(最高额抵押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让与行为仅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让 与人与受让人是有效的,债务人在债权人通知前所作的清偿是有效的。 基本点 2: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 A、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6 B、从权利转移,专属于债权人身的从权利除外; (2)外部效力 A、效力
18、发生:由对债务人的通知决定; B、抗辩权对象转移: 考点:从权利随之转移,保证债权与物的担保随之转移 二、债务承担 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基本点 1: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a、按照债务性质不能转移的:演出、承揽合同 的债务;b、法律规定不能转移的:保管人原则上不能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保管 合同法 371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基本点 2: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抗辩权主体移转: (3)从债务
19、随主债务移转(利息债务) ,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 考点:债务承担中的保证债权的变化与物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债的概括承受 依概括承受的多寡 全部债权债务移转 债的概括承受 部分债权债务移转 依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 意定概括承受(合同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企业合并、分立) 基本点 1: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协议才能生效。 基本点 2:企业合并、分立中的债的概括承受 考点:企业分立中债务分担协议的效力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清偿 考点: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 65 条) 、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 64 条) 二、抵销 基
20、本点 1: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如互相负有不竞争的不作为债务、相互提供劳务的作为债 务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7 基本点 2: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2)行使方法: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 (3)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基本点 3:合意抵销 (1)双方债务品质、种类不必相同 (2)双方订立抵销合同。 考点 1:法定抵销权以单方做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 考点 2: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可以作为被
21、动债权进行抵消,但是 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债权都不能作为抵消债权。 三、提存 一般的提存 合同法第 101104 条, 提存 特殊的提存 如担保法第 49 条第 3 款; 基本点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基本点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基本点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
2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考点:提存物毁损的归责、孳息归属 四、免除 基本点:免除规则 (1)单方法律行为: (2)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五、混同 基本点:主要发生企业合并之中 第五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基本点:合同的概念 (1)平等主体; (2)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协议;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8 考点:合同法适用范围,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基本点 1:区分标准:是否双
23、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基本点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基本点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 基本点 2:区分意义:注意义务;行为能力;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善意取得;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基本点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基本点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基本点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基本点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基本点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4、 基本点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 考点:担保中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类型 1,不限于书面: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 10 2、推定形式:行为 3、沉默形式: (1)法律有规定的:a、试用买卖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b、本人知道他人以 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反对的,视为同意;c、共同共有人明知他人擅自抵押共有物的未表示 异议的,视为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 54(2) ) ;d、第三人催告,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合同法 47、48) ;e、继承人与受赠人不作表示的, (继承法 25 条) (2)当事人有约定:双方约定,单方决定无效 4、书
25、面: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二、书面形式 1, 书面形式的类型: (1)一般书面 (2)登记核准:法定登记的抵押合同(担保法 41)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9 (3)公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 2, 登记的不同意义: (1)备案性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6) 、房屋出租合同(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 53)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法 40) (2)物权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0 (3)明确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登记: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 9 条 (4)对抗性质的:动产抵押 担保法 43 条 3, 必须采取书面
26、形式的合同 三、违反合同形式的法律后果 1、范围:仅仅指一般书面形式的欠缺,而不是指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的 合同法 44 条 2、后果:原则上不成立 3、例外成立的条件:(1)一方履行主要义务;(2)对方接受导致整个合同可以成立 第二节 合同条款 一、合同法第 12 条的解读 1, 并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是主要条款,而不是必要条款, “一般包括” 。欠缺某一 项并不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2, 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当事人和标的,具体到特定类型的合同其必备条款是不同的,如 买卖合同的数量就是必要的,或者说这在买卖合同中是无法补充的 3, 合同条款缺失的后果:可以补充,法律补充与
27、约定补充 4, 处理: 合同法 61 条 (1)当事人协议补充 (2)依合同有关条款补充 (3)依交易习惯补充 (4)任意性规范的补充 二、合同法 62 条: (1)要达到熟记的效果 (2)货币的履行地与实践中是不一致的,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三、合同解释 合同法 125 条 (一)一般解释规则 1、文义解释 2、整体解释 3、交易习惯解释 4、诚实信用解释 (二)不同文本的合同解释 1、推定效力相同 2、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目的解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 合同法 41 条 1、通常解释 2、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0 3、非
28、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四、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法 57 条 1、适用范围: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终止 2、争议条款的范围: 3、与结算、清理条款的区别:后者只适用于合同终止的情况 合同法 98 第三节 要约规则 一、要约构成的条件 1、要约人的特定 2、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和确定 4、有受拘束的表示 二、要约邀请 1, 与要约的区别 意义:违反有效要约可以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违反要约邀请无缔约过失责任 2, 法定的四种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合同法 15 3, 商业广告:通常是要约邀请,特殊情况下可以构成要约“先来先买,保证供货” (1)
29、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 3 条 (2)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与房屋的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4, 悬赏广告:单方法律行为 5, 招标过程中的诸形态 (1)招标公告:要约邀请;(2)投标:要约;(3)决标:承诺;(4)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成立 6, 拍卖的各行为: (1)拍卖公告:要约邀请;(2)拍卖:要约;(3)拍定:承诺;(4)签订确认书:合 同成立 三、要约的生效 1, 生效时间 合同法 16 (1)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不以其知晓为条件 (2)电子要约以电文进入特定或如何系统 2, 效力: (1)对要
30、约人而言,违反有效的要约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对受要约人而言,取得了承诺的资格,其他人无权发出承诺,否则只构成一个要约 3、要约的有效期限:可以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也可以不规定,规定了要约人就不能在 此期限内撤销要约了 四、撤回与撤销 1, 撤回 合同法 17 (1)阻止要约生效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1 (2)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2, 撤销 合同法 18 条 (1)使有效的要约无效 (2)在受要约人接到要约之后发出承诺之前 (3)不能撤销的情形:a、承诺期限内;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
31、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 19 注意:有理由相信只是指受要约人可以有信赖的确定事实,并不是指主观状态 第四节 承诺规则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1、受要约人承诺 2、方式:a、原则上是通知的方式,即口头明示的;b、在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认可下,可以 用行为承诺 合同法 22 条 3、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 23 条 (1)对话的,立即承诺 (2)非对话的,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 (3)无承诺期限的,合理的期限(考虑到对方的考虑时间、传达速度等等) 4、完全一致:镜面规则 合同法 30 条 (1)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合同法第 12 条的八大主要条款的变
32、更即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迟到 合同法 28 1, 含义:受要约人的原因导致的承诺的迟到 2, 后果:原则是新要约 3,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迟延 合同法 29 1, 含义:传递的原因 2, 后果:原则上有效 3, 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四、承诺撤回 合同法 27 条 1, 含义:阻止承诺生效 2, 时间要求:早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 问题:承诺有无撤销的问题? 五、承诺生效 1, 后果:通常合同成立 2, 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 27 条 3, 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1)通常是承诺生效 合同法 25 (2)采取合同书的,以合同书的签订为合同成立时间,双方非同时签
33、字或盖章的,以最后 一个为准 合同法 32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2 (3)采取合同书,并且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以确认书为准 合同法 33 4, 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六、交叉要约问题:合同成立,鼓励交易的原则 七、合同成立地的确定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法 34 条 2、采取数据电文的,以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准,没有主要营业地,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3、采取书面合同的,以签字盖章地为准,异地签字盖章的,以后一个为准 合同法 35 第五节 格式条款 一、含义: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合同与要式合同 2、与合同的示
34、范文本的区别:第三方提供的 二、提供人的义务 合同法 39 条 (1)提示义务 (2)告知义务,前提是对方的要求下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 40 条 (1)符合合同法 52 条 (2)符合合同法 53: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除故意与重大过失的财产损害责任 (3)条款提供人免除自己责任的 注意:这里是单方免除,不对等,所以即使是免除一般过失的财产损害责任也是无效的 (4)条款的提供人加重对方责任 (5)条款的提供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第七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两者的关系 二、合同的各阶段 三、附条件的合同 1, 构成条件的要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
35、生效要件,视为没有附条件;将已经发生的 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合同无效 (2)不确定的事实:如果是确定要发生的,则是期限;如果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 要件,则合同无效 (民通意见 75) ;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视为没有附条件 2, 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3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3, 条件的拟制 合同法 45 条 (1)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2)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四、附期限的合同 1, 与条件的区别 2, 期限的分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
36、限 第二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基本原理 二、超出行为能力的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 47 1, 例外 2, 法律关系 三、无权代理合同 合同法 48 1代理的基本原理 2无权代理合同的法律关系 3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表见代理: 合同法 49 考点:对表见代理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要件的判断 四、无权处分 合同法 51 1基本原理 2构成 3法律关系 第三节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概述: 合同法 54 基本点 1:欺诈: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基本点 2:胁迫:不法地向相对人施加压力,使对方陷入恐惧继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 基本点 3: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
37、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接受 其不利的条件的现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 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通意见 70 例如甲的祖产字画,平时极为珍爱,纵有千万也不愿出卖,乙识此物,屡次求购不能。设 甲遭受大难急需用钱,向乙求助,乙乘机提出购买,甲因为情势所逼, 乃同意且价格合理。 基本点 4:重大误解:(1)包括错误与误解,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导致表示行为与意 思不一致,而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了解的错误,如出租人误将出租房屋的要 约理解为出卖而为承诺。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
38、129360 14 (2)重大误解按照民通意见 71 条是指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 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导致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如行为性质是指本案误以为买卖为赠与;对 方当事人是指错误把甲当成乙,主要是在委托、保管、信贷以及演出、承揽合同中以特定 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对标的物的品种的误解指将轧铝机当成轧钢机,造成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对标的物的质量误解是指将劣质品作为优质品;对标的物的规格误解是指将千吨 水压机当成万吨水压机。 基本点 5:显失公平(1)客观角度入手,不问主观要件,处于兜底性的条款;(2)合同 订立之时。 二、撤销权: 1、主体: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的双方、其
39、他情况下的受害人 2、性质:除斥期间 3、消灭:除斥期届满、明示或行为放弃 合同法 55 条 三、变更权:要求撤销的,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但是变更的,只能变更 注意:1、胁迫、欺诈的单方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继承法 22 条 第四节 无效合同 一、概述:合同法 52 民法对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控制方法, 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有效合同 合同 危及国家社会利益的:无效合同 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 不危及国家社会利益, 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基本点 1:无效合同的含义: 基本点 2:无效合同之一违反主体要件: (1)法人:违反国家禁止、特许、限制经营
40、的合同无效 基本点 3:无效合同之二违反意思表示要件: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基本点 4:无效合同之三违反合法性要件: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A、2000 年卷三(22)公民甲与房地产商乙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 建议将部分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B、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二、合同登记对合同的影响登记的不同意义: 1、备案性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6)
41、 、房屋出租合同(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53)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法 40)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5 2、物权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0 3、明确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登记:法定登记抵押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 9 条 4、对抗性质的:动产抵押 担保法 43 条 三、无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 58 条 考点:例外情形 四、法人订立的合同(法人的基本原理):合同法 50 1超越经营范围 2工作人员超越权限:表见代表 第八章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 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
42、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 先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基本点 1: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基本点 2:效力: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 二、不安抗辩权 基本点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3)后给付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第 68 条) 基本点 2:行使过程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
43、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基本点 3:效力: (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 基本点 4: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1)先后履行次序的要求 (2)可否直接解除合同 (3)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6 三、先履行抗辩权 基本点 1: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未履行; (4)后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基本点 2:效力: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44、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双方解除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 特别法定解除 基本点 1:一般法定解除(第 94 条)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程度要件) (2)拒绝履行:(注意时间)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注意迟延履行的对象)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注意迟延履行的 对象) 考点: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基本点 2:解除权的行使 1、性质:形成权 2、期限: (1)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1 年) ;(2)没有约定或法定的,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 期限内(3 个月) 3、到达对方时有效:
45、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 96 4、非诉形成权: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基本点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未来效力:终止履行 2、溯及力:继续性履行合同无溯及了、非继续性履行合同一般有溯及力(根据情况) 3、有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定责任 合同法 97 条 4、违约金条款无效、定金条款无效 5、担保责任的存续 担保法司法解释 10 基本点 4:特别法定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1)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 268 条 深圳万国系统强化班民法(二)预习提纲 电话: 83129360 17 (2)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的 合同法 253 (3)定作人没有履行协助义务,
46、承揽人催告后仍然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259 3、运输合同 合同法 308 条 4、委托合同 合同法 410 条 5、行纪合同 合同法 423 条 6、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按时支付租金,经过催告仍然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227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也是相似的 合同法 248 条 (2)适租义务: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可以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承租人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233 (3)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合同法 224 7、借款合同 贷款人监督检查权: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贷款的 合同法 203 8、赠与人的解除
47、权 合同法 195 9、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法 167 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 1/5 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供选择行使: (1)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 (2)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款。 10、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两次未支付的 物权法 168 11、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 148 第十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 基本点 1: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 基本点 2: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明示毁约 预期违约 默示毁约 主观履行不能:任何人都不能 不履行 履行不能 客观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能 违约行为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迟延给付 实际违约 迟延受领 不适当履行 瑕疵给付(包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