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 页 共 80 页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概述 总则结构:“定罪与量刑” 做案例分析和论述题时,要“定罪与量刑并重” 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 释优先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 1) 文义解释,是对法律规范文 词字句进行字面解释。 2) 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 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 义范围,如 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 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 应有含义范围,或者 说仍在 该条文用语“ 可能具有的含义” 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3) 限制解释, 4)
2、 当然解释 5) 体系解释 6) 法意解释(历史解释) 7) 目的解释 8) 补正解释 基本原则: 三原则的保障:所有的定罪都要依法定罪,所有的量刑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派生: 1) 适用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 禁止适用有罪类推 3)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4) 禁止立法上的绝对不定期刑 5) 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序必须合理 6) 规定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 7) 禁止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理论基础: 刑法学理论心理强制说 政治学说三权分立 罪行法定原则 价值基础:民治、民知 刑法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 2) 定罪相同,量刑不同 3) 量刑兼顾行为与行为人的危险性 4) 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 节相适应, 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 险性相适应 F1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F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F3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4、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F4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F5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2 页 共 80 页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1) 属地管辖权(F6)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为,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2) 属人管辖权(F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
5、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 保护管辖权(F8)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普遍管辖权(F9)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5) 再次审判的权利(F10)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6、,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只适用于未决犯,犯罪行为延续到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 F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对象效力 F11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章、 犯罪构成 (社会危害性、刑事 违法性、 应受刑
7、 罚处罚性) F13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 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节、 主体 (一) 、自然人 F17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8、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未成年人: 1、1416 周岁(F172)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 关于定罪方面: 强奸罪认定 F6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3
9、 页 共 80 页 抢劫罪认定 F7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 品或者财产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 罪。 寻衅滋事罪认定 F8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 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 事罪定罪处罚。 不认为盗窃罪 F9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 3 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
10、发后 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推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为是犯罪: 1)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 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关于抢劫罪 F10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 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
11、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 F269 条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 关于量刑方面: 1) 量刑原则 F11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 61 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 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 处罚金或者免予形式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 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
12、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 跨责任年龄段 的刑事责任 F12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 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 18 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行为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 18 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 应当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死刑适用 F13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4) 一般不选
13、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 一般不选科没收财产刑 罚金500 元 6) 扩大缓刑 F16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 72 条 1 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1) 初次犯罪 2) 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 具有监护、帮教条件 7) 免刑罚适用 F17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7 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1)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3)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4) 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5
14、) 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6)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的 8) 扩大减刑、假 F18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4 页 共 80 页 释的适用 9) 财产赔偿 F19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 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关于其他方面: a)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b) 因不满
15、16 周岁不处罚的,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收容教养。 二、成年人 F18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 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F19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犯罪主体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注意无身份者可以成为有身份者的共犯 无
16、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问题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 (二) 、单位犯罪主体 要件: 1)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2) 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 义由单位职工实施 注意: 1)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 、合伙企 业犯罪的(仅这种企 业要求法人资格) 2)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 3)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 为主要活动的 4)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处罚: 一般采取双罚制单罚:A、妨害清算罪 B、私分国有资产罪 C、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位犯罪的排除: 排除:A、盗窃案件 B、抗税案件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转化:贷款诈骗罪的,以“ 合同诈骗罪”处罚
17、F30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F31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二节、 主观 罪过 直接故意(认识到了,追求结果的 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到了,但放任结 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认识到,但 应该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了,但不希望 发生) 目的与动机 特别情况下,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认识错误 1)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析有无犯罪故意2)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主客观相统一原 如果本来想犯罪,由
18、于认识错误 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 有或既遂或未遂 无或过失或意外事件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5 页 共 80 页 则”:即 如果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 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 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犯意转化 1) 预备阶段的此犯意转化为实行阶段的彼犯意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2) 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另起犯意 原则上实行数罪并罚 F14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9、 F15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F16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三节、 客观 一、危害行为 作为: 在意志意识支配下 不作为: 1、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 法律上的义务 2) 职务、业务上的义务 3) 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4) 先前行为造成的义务 2、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危害结果:区分
20、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形 态、影响量刑、影响诉讼程序(公诉、自诉) 三、因果关系: 1、 特点: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 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 无关 2、 地位: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3、 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判断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4、 中断: 1) 原因 A、第三者行为的介入 B、被害人的行 为 C、某种自然事实 2) 认定“独立、完整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F20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
21、为,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6 页 共 80 页 1、 偶然防卫、防卫挑拨 2、 防卫装置主要看该防卫装置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 则可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 没有,则再具体分析是否超过 防卫限度。 3、 “黑吃黑”之间不属于正当防卫
22、,同“互相斗殴” 4、 假想防卫如果实际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 为人误以 为发生了不法侵害,而采取自 认为的防卫行为,是假想防 卫,不是正当防卫。 5、 对无责任能力者的防卫应先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才可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F21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 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执行法令的行为 2、执行职务的行为 3、
2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自损行为 7、义务冲突放弃较轻的义务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 既遂的类型: 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 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 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 F22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F23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F24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24、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图示:完整模式)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 实行 实行 法定既遂 预备 着手 终了 状态出现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未完成犯罪阶段的种类: 预备形态: 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起身去 进行犯罪,尚属 预备。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未遂形态: 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 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7 页 共 80 页 种类: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
25、未遂 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 为完成后都能成立中止形态: 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 未完成犯罪阶段的处罚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 轻处罚。 第五章、 共同犯罪 成立要件: 2 人以上 共同故意 共同行为 (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 为、组织行为) F25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不认为共犯的情形: 1、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但交通肇事有例外) 2、 同时犯 3
26、、 过限行为(2 人仍然在相同犯意内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 4、 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 5、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6、 间接正犯 特征: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 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视为单独犯罪。 共同犯罪的几个特殊问题: 1、“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 同犯罪的情形。只对故意人认为 是共犯。 2、“关于共犯形态”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 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形态,则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 预备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
27、犯,当然也有 可能均是未遂、预备、中止犯。 3、“关于共犯中止” 要件: a) 必须具有有效性 b) 对于确定构成的“中止犯”,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4、 有特殊身份者与无特殊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罪 a) 无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b)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犯罪的,按主犯性质定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 1、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2、 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3、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有无 组织、帮助、教唆) 4、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有无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主犯 范围 1)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 、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或 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犯
28、罪所起的作用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8 页 共 80 页 2)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 、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3) 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责任 1)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2)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 应按照其所参与或 组织、指 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F26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
29、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F27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F28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 备刑事责 任能力)注意 共犯中的教唆犯与单独成立的犯罪(法定罪状) 责任 1) 首先,要确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 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 其次,还要考虑有无从重或从 宽处罚的因素,如果教唆的对象是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应 当从重处罚。如
30、果属于教唆未遂的,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犯 F29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章、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 则、相加原 则)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F69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F70 判决宣告以
31、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以内。 F71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 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章、 罪数形态 一行为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一罪) 惯犯、集合犯、结合犯一罪 数行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一罪) 连续犯、 牵连犯、吸
32、收犯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 70、71 条等情形下也并 罚 罪数形态: 数罪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一行为一罪: 数行为一罪: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9 页 共 80 页 1、继续犯 追诉时效从持续不断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事中共犯问题 2、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犯数罪, “择一重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 1、 连续犯 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 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 为 处理:“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2、 牵连犯 分类:A、目的行为与方法或手段行为的牵连 B、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处理: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罚”
33、但“法定一罪论” 除外,或“法定数罪论”除外 3、 吸收犯 处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 为吸收从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非 实行行为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吸收犯侵犯的客体以及作用的对 象具有同一性 特别注意: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和“包容犯” 第八章、 刑罚体系 执行机关 是否限制人身自由 待遇 羁押折抵 适用假释 刑期 最低实刑 管制 公安机关 否 同工同酬 1 日折抵 2 日 否 3 个月2年(3 年) 不少于 1/2 拘役 公安机关 是,每月可回家 1-2 天 酌量发放 1 日折抵 1 日 否 1 个月6个月(1 年) 不少与 1/2 有期徒刑 监狱 是 无偿劳动 1 日折抵 1 日 是
34、 6 个月15年(20 年) 不少与 1/2 无期徒刑 监狱 是 无偿劳动 不折抵 是 不少于 10年 刑期计算: 有期限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都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其他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例外: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 缓期执行期 满之日起计算。 F32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F33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F34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F36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
35、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 事赔偿责任。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0 页 共 80 页 F37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死刑: 1、 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 或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 适用程序的限制:死
36、刑复合程序 4、 执行制度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F48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F49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期缓刑: 1、 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 2 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 ,并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 2 年期内只有没有故意犯罪, 应 减为无期徒刑 3、 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2 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37、反而有重大立功的,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F50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 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F51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管制: F38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F39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
38、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F40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F41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 F42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F43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
39、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F44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F45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F46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F47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 1、 最低额为 1000 元,未成年人不少于 500 元 2、 随时追缴罚金没有时间限制 F52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40、额。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1 页 共 80 页 F53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 1、 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 没收全部财产,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 费用 3、 用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三个条件 a) 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b)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
41、还 c) 经债权人请求 4、 同时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理 a) 如果没收部分财产,实行并科原 则 b) 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实行吸收原 则 F59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 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F60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剥夺政治权利: 1、内容: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42、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2、应当适用: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刑期计算 1)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计算 2) 附加于管制,同时执行、同时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 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从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F54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F55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
43、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F56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 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F57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F58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
44、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 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驱逐出境: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2 页 共 80 页 1、可以、独立 适用驱逐处境 2、对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执行,对附加适用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F35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九章、 量刑情节 (一) 、法定情节 1、主体方面 1) 未成年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限制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45、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 轻处罚 3) 聋哑人和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 轻 、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2、排除犯罪性行为 1)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 2)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3、 形态方面 1) 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 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2) 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止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 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共同犯罪方面
46、1) 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2)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 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5、平时和犯罪后表现 1) 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立功: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酌定情节 1、犯罪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对象 4、危害结果 5
47、、犯罪动机 6、犯罪后态度 7、犯罪人一贯表现 8、前科 第十章、 量刑和行刑制度 (一) 、量刑制度 F61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F62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F63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F64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8、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 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3 页 共 80 页 1、一般累犯: 1) 主要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之内 注意: 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 5 年期间应当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算 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应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2、特别累犯: 1) 前后两罪,仅限于前后两罪均 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2) 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 时间条件的限制,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 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 累犯的成立。 3、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 不能适用缓 刑 / 不能适用假释 一、累犯: F65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