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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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 页 共 101 页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 (一)总则 调整对象 范围 F12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 围。 原则 F4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 体系。 F5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F1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F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 的,适用本法。 F3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F6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F7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 保护,并对经

3、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 者利益。 F8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F9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

4、务院规定。 F10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F11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 横向 F13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5、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纵向 F14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2 页 共 101 页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行业协会 F16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豁免 F15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

6、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 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市场支 配地位的主 要因素 F18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

7、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滥用市场支 票地位的推 定制度 F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

8、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 票地位行为 的判断 F17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9、(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经营者集中 表现形式 F20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3 页 共 101 页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

10、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的 时间和 标准 F21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 不得实施集中。 申报的 例外 F22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的。 申报的 资料 F23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

1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F24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 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审查 内容 F27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

12、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申请审查 审查 程序 初步审查 F25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 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 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进一步审查 F2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 经营者集

13、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 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 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应予禁止 的经营者 集中及其 除外规定 F28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

14、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 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F29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F30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F31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4 页 共 101 页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15、争【行为方式及其要件】 地区封锁 F33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 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 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F34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16、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 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F35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 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强制交易 F32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其他方式 F36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 行为。 F

17、37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反垄断调查机制 1、反垄断调查机构及其职权 协调机构 F9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执行机构 F10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 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

18、、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 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调查程序 调查的启动 F38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调查的措施 F39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

19、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 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5 页 共 101 页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F40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义务 F41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F42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

20、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 构的调查。 F43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 核实。 F44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4、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F45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21、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四)法律责任 F46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

22、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 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F47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F48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F49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

23、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 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F50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F5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F52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

24、销毁、转移证据, 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F53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F54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

25、法追究刑事责任;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6 页 共 101 页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调整对象 1经营者 V.S.经营者; 2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1公用企业滥用 优势地位(F6) 1)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

26、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 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行政垄断行为 (F7) 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

27、地商品流向 外地市场。 3)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 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 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 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搭售或附加不 合理条件的行为 (F12)侵犯消 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招标投标中的 串通行为(F15) 1)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

28、标价。 2)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3) 法律责任:上述两类行为的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招投标法也对串通行为规定了相 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招投标法。 (三)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 为(F5)混 淆行为(造假)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7 页 共 101 页 核心是使消费 者产生误认。 装潢,造成和

29、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F8)核心 是以不正当的利益 引诱交易。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 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3

30、、虚假宣传行为 (F9)借助新 闻媒介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 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要点: (1)行为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场合,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3)虚假宣传达到了 引人误解的程度;(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 任;对于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考生要注意两点: 其一,广告主发

31、布虚假广告,应负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 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 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 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本行为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区别。 4、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F10)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32、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 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 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低价倾销行为 (F11)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销售鲜活商品; 2)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 季节性降价; 4)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 售行为(F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

33、销售: 1)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7、诋毁商誉行为 (F14)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象一般要求特定,但对比性广告虽然对象不特定,仍属于诋毁商誉 例:商场说生产厂家的产品差,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因为商场和生产厂家不 构成竞争关系,切记! (四)民事责任(F20)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

34、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8 页 共 101 页 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章 总则 F1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F2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

35、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F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F4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F5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

36、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F6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F7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F8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

37、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F9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F10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

38、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F11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

39、价销售商品。 F12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F13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9 页 共 101 页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F14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F15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F1

40、6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F17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 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F18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F19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

41、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F20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 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21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22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 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F23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43、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 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 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F24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 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44、F25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F26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F27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 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F28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

45、下的罚款。 F29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30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 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 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F31 监督检查不

46、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0 页 共 101 页 处分。 F32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F2、F54)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保护。 (只能是自然人)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

47、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商品房的面积缩水、医疗服务,都适用消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F7F15) ; 注意:区别知悉权(F8)与获知权(F13) ;公平交易权(F10)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说明书

48、、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注意:强买强卖,单选题要选侵犯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 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 利。 (保障安全权

49、) 6)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 护意识。 8)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 利。 9)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 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就 是经营者的义务, 二者是对应的) 1) F193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摆摊的没这个义务) 2) F202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 F2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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