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新增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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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加本站 2008 年 VIP 会员中司法考试分数在 400 分以上计 562 人! 春天是耕耘的季节!让我们专心司考,一考而过! 我们不要过多地忙碌于一些司考论坛漫无边际的高谈阔论,让我 们利用有限时间取得司考的好成绩,报答所有爱着我们的人! 提供音频和视频 2009 年 VIP 会员至 4 月 10 日止全面优惠价 200 元(学生、军人优惠价 150 元) “一考而过”网站的坚持_不哗众取宠,不懵人, 不浪费你的时间与金钱! 网站: 其中有免费司法考试资料提供下载! “一考而过”涵盖 2009 年司法考试辅导最好的 15 所左右 名校、最好的名师,获取出题人及出题人背景老师考前深度点

2、睛及内部 信息。 收藏网站: 管理员手机 15205916891 收藏网站: QQ875256727、 479929718 2 因为你沾“一考而过”的喜气!因为专业!因为便宜!因为超 值! 为您节省二个月的寻找资料时间!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 前言: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三版对其第二版进行了较多修改。现从司法考试的角度, 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考试范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如果下列内容与 2008 年版一本通刑法部分 的内容有冲突,应以下列内容 为准。 一、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 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 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 人的

3、习惯法,行 为人以习惯法为根 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 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 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 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三、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 140 条的生 产者、销售者、第 159 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 销售活 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 140 条的生 产者、 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 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 贪污罪为例,并不是 任何人

4、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 经营国有资产 ,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 为贪污 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 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四、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 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 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 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 单位犯罪。 五、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 为一样,成 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 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 生根据。例如,甲的

5、过失行为 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 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 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 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 的故意杀人罪。 六、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 束,但法益存在 紧迫危险的场 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 弹的人,可以通 过防卫行为迫使其 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 弹装置。 七、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特殊防 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 卫过当。 八、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 化问题,如果 针对另一不同对 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 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

6、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 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 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 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 枪支。甲的行 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 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九、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 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 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 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 赞成票, 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 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

7、生与否由 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3 十、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 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 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 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准备强奸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 发现乙面部被泼过 硫酸, 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 实施奸淫行为。甲在认识到客 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 淫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 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 救。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十一、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甲走私的

8、是毒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 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 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部 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 ,甲、乙都 对丙的死亡承担刑 事责任。甲承担强奸致死的责 任,乙承担 抢劫致死的责任。 十二、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 场合,不要求数人之 间直接形成共同 实行的意思,通过某 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十三、甲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 书架上,打算在乙到 访时给 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 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

9、杀人预备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十四、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 3000 元),后甲将 该 仿真品冒充真品以 30000 元 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 益。 十五、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 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 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 15 年,合同 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此,应适用重 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 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 为触犯的是同 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 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

10、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刑法没有禁 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 须适用特别条款。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 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十六、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毒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十七、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 继续 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甲的行 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 伤害罪。甲在着手 实行 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 为,构成数罪。 十八、对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 围内的行为,不能 认定为立功。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 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

11、乙行 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 贿赂的事实,不能 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 为。因 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 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 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 十九、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 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毒品的 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说 明自己所持毒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 发了乙贩卖毒品的事 实,超出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应认 定为立功。 二十、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 为的犯罪嫌疑人的

12、,构成立功。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如 实交代了自己的盗 窃犯罪事实。并揭发了乙曾对 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宋某 应认 定为立功。 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 检举揭发 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的犯罪行为。(1)揭发了他人的 “犯罪行为”,事后 查明他人在 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 4 任能力的,属于立功;(2)揭发 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 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 为立功;(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 为, 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 构成立功;(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 该犯罪行为已超 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 立。下列

13、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 不构成立功;(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3)揭发的他人犯 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刑法第 115 条是对放火等罪既遂的 规定,第 114 条是对 放火等罪未遂的规定,所以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不再适用刑法 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 定,但是,在尚未造成严重的 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 11

14、4 条 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规定。(此 处要重点掌握的是放火罪中止的 认定,关于放火罪既遂与未 遂的认定,张老师提出了新的 观点,与 陈兴良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对此争议建议不掌握。) 22、“因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前的行 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前提。 23、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 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 于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 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 行为 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 法出售的,另成立非法买卖枪 支、 弹药罪。 2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诈骗不限于

15、对方的行为 构成刑法上的普通诈骗、金融 诈骗与合同诈骗等罪,而应包括 对方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的情形。 认定本罪也不以对方已被 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民事欺诈为前提。 25、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甲采取欺骗手段使乙为其提供担保,从而 骗取金融机构 贷款的, 应认定为对金融 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假借他人名 义贷款并占有贷款,使他人成为贷款人的,成立贷款诈骗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 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 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最 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 了信贷员与部门审核人员,但作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

16、入错 误认识,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 性质,认定为贪污罪、职务侵占 罪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的共同犯罪。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信 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 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等具有处分决定 权的人员,使后者产生错误认识 并核准贷款的,触犯了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应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行为 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 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 193 条所 规定的行为范围,与 贷款诈骗罪 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 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册资 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实行数罪并 罚。 26、票据诈骗罪 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

17、白支票交付 给对方的,不 应认定 为票据诈骗罪,只能认定为 (合同)诈骗罪。 27、信用卡诈骗罪 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 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 费结 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 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特约商户职员在拾捡顾客信用卡后,伪 造客户签单,购买商品或者消 费的,成立信用卡 诈骗罪。 28、行为人为强奸妇女,不仅针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而且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 三者实施暴力,则构成强奸罪和故意 伤害罪等,数罪并 罚。 5 强奸罪的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 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 以反抗的程度。因此,当考生 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关照时,考官 说,如果不和我发

18、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的,不能 认定为胁迫手段。 强奸致人死亡不包括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 29、拐卖妇女罪中的奸淫被拐 卖妇女,不包括与 妇女(不包括幼女)不具有 强制性的性交 行为。 30、抢劫罪 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 时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拾得该财物,不属于 强取财物,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 第 269 条转化型抢劫中暴力、威 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甲在丙家盗窃了财物,刚出门 时遇到乙,甲以为乙是失主,为抗拒抓捕对乙实施暴力。即使乙不是失主,既没有认识到甲 的盗窃行为,也没有抓捕甲的想法与行 为, 对甲的行为应认 定为抢劫。 事后抢劫共犯的几种特殊情形:(1)甲单独入室盗

19、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在甲逃离过程 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 场对他人 实施暴力。乙虽然没有犯盗窃罪, 但其参与了甲的事后抢劫的一部分行为,即 实施了部分事后 抢劫行为,与甲成立事后 抢劫的 共犯。(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 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 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 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 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 只能由甲承担。因为,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的,甲都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乙 对 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而死亡 结

20、果可能是甲在乙参与之前造成的,根 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乙不能 对死亡结果负责 。 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 户进而强取财 物的, 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 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1、盗窃罪 盗窃罪的故意: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 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 态而窃回的, 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 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 后行为人窃取该财物,应认定 为盗窃罪。 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 的故意,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32、伪证罪 犯罪嫌疑

21、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 为自己为伪证的,不能以 伪证 罪的教唆犯论处,被教唆 者作伪证的,成立伪证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暴力、威胁、 贿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 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为 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包括狭义的证人、被害人和 鉴定人。 33、贪污罪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 员的,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并实行 数罪并罚。 国有公司的出纳,即使没有使用所保管的保 险柜钥匙与密 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打开保 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应认定 为贪污罪,而不是 认定为盗窃罪。因为,相对于侵吞形式的贪 污而言,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将基于 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 为己有或者使第

22、三者占有。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 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 财物,不成立贪污罪。例如,在甲单位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乙与被征 用土地的农民丙勾结,由丙多 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乙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 从甲单位多领补偿款的,不成立 贪污罪, 仅成立诈骗罪。 6 34、挪用公款罪 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 诈骗 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 成立挪用公款罪。 35、受贿 (1)斡旋受贿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要求行为人 积极地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 只要立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

23、斡旋行为即可。具体而言,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 约关系,但是行 为人利用了本人 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 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 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上下 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 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 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都符合斡旋受 贿的条件。 (2)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 诺的,认定为受贿罪。 参加本站 2008 年 VIP 会员中司法考试分数在 400 分以上计 562 人! 春天是耕耘的季节!让我们专心司考,一考而过! 我们不要过多地忙碌于一些司考论坛漫无边际

24、的高谈阔论,让我 们利用有限时间取得司考的好成绩,报答所有爱着我们的人! 提供音频和视频 2009 年 VIP 会员至 4 月 10 日止全面优惠价 200 元(学生、军人优惠价 150 元) “一考而过”网站的坚持_不哗众取宠,不懵人, 不浪费你的时间与金钱! 网站: 其中有免费司法考试资料提供下载! 7 “一考而过”涵盖 2009 年司法考试辅导最好的 15 所左右 名校、最好的名师,获取出题人及出题人背景老师考前深度点睛及内部 信息。 收藏网站: 管理员手机 15205916891 收藏网站: QQ875256727、 479929718 因为你沾“一考而过”的喜气!因为专业!因为便宜!因为超 值! 为您节省二个月的寻找资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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