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 页 共 105 页 行政法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 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 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政行为法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2、其它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调解与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应急 行 政 受案范围 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 管辖制度 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学 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程序制度 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 复议与诉讼法 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
3、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 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司法赔偿)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2 页 共 105 页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本质是“控权法” ,即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法。 (规范、控制、约束) 行政立法权 3、行政公共行政 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 行政执法权 行政监督权 (二)基本内
4、容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控权结构: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组成结构: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部门行政法 (三)法律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
5、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四)基本原则 分类 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 ;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 ;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 ;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合法性 的要求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
6、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 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 ;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合理性的要求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一)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对内) 行政机构(对外) “但书”变为“ 授权组织后”,可作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名+权+ 责)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3 页 共 105 页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7、 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主体资格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主体类型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国务院 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上述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
8、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部门与机构) 第三级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 中央机关与机构 地方机关与机构 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是 主体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
9、部门 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 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 构 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办) 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非 主体 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 部门的设、增、减、并 派出机关的设立
10、国务院 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 大区制度已废除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4 页 共 105 页 自主决定 省级政府 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 市级政府 无派出机关 县级政府 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 街道办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机构、组织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方式 直接授权;间接授权 实际委托;推定委托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注意:既
11、没有授权,也没有委托的,而进行处罚的,是民事诉讼问题。 注意: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 的公共性和企业组织的盈利性是水火不容的,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能是企业组织。但是,企业组织可以被授权, 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比如行政机关改制为企业,遗留下来的行政权,或者是特大型企业内部有一些公共的 事务。 注意:行政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其他个人、组织、机构 1) 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2) 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 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 视为委托 1) 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
12、但: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只能委托事业单位 2) 行政机关的“授权” 视为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 常见:治安联防队、税收代扣缴人 组织类型 权力来源 权力性质 是否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宪法、组织法 先天、长期 是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 后天、长期 是 被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 后天、临时 否 注意: 1、一般行政机关即使越权也仍然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县政府拘留他人,而一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以自 己名义作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但消防法规定,公安部里面的消 防局,公安局里面的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也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
13、责任。 2、国务院直接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它们有行政主体 资格,其他综合执法机关都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 机关承担责任。 3、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1)行政公署。由省政府派出,其范围是地区。行政公署现在越来越少了,因为 大部分进行“地改市” 。(2)区公所。由县政府派出,现在也越来越少了。(3)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 府派出。之所以叫派出机关,是因为它们不是一级政府组织,比如行政公署受省政府的委托,管理若干个县或县 级市。行政公署最
14、高的官员叫专员,由省政府任命的。在行政公署这一级,没有人大,没有人大常委会。再看区 公所,是受县政府的委派,管理若干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也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组织。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有:(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 (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3)工商所,由 工商局派出,等等。 “派出机关” 和“ 派出机构 ”的名称不同,并不说明它们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而是便于区分派出它们的主体, 派出机关是政府派出的,派出机构是部门派出的。实际上,他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5 页 共 105 页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法
15、律地位包括三种: (1)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行政机关委托。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3)越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分 别确定责任主体,种类越权由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在授权的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 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在幅度上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 4、多个机关联合执法的,看谁对外署名谁就是被告(类似上级批准的情况) (四)公务员 1) 概念: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
16、人员 2) 公职的取得: a) 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犯罪处罚;开除公职) 。 考试 考察 体检。 试用期 1 年 b) 职务任免:选任制、委任制。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经过批准不领取报酬禁止企业等盈利性组织。 c) 职位聘任:专业性较强的职务、辅助性职位。聘任合同(1-5 年) ,协议工资制。 3) 公职的履行: a) 考核:德、能、勤、绩、廉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定期考核不称职,降职) b) 奖励:嘉奖、计三等功、计二等功、计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c) 惩罚: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d) 上级错误:一般错误的提出意见后执行免责;明显违法的应当拒绝执行 e) 交流
17、:可以在内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f) 回避:职务回避(亲属回避 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 4) 公职的退出: a) 辞职:辞去公职(服务年限/秘密职位/ 重要公务/审计审查) 、辞去领导职务(法定/自愿/引咎/ 责令) b) 辞退:年考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 遵守纪律、旷工连续 15 天一年累计 30 天。但是因公致残的、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性在三期的,除 外。 c) 退休:劳动法。工作 30 年、工作 20 年距退休年龄 5 年内,可以提前退休。 d)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领导成员 3
18、年内、其他人 2 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 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 公职的保障: a) 物质保障(工资福利保险):工时、休假。 加班 补休(不走劳动法 ) b) 权益保障(申诉控告):人事处理 30 日复核 15 日申诉或 30 日申诉;30 日复核决定 60 日申诉决定。 c) 聘任制公务员:60 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服,15 日提起民事诉讼。 公务员法第 100 条第 3 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19、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 他
20、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 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6 页 共 105 页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
21、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 个月;
22、 (二)记过,12 个月; (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 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
23、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 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 2 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 2 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24、、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 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25、,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 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7 页 共 105 页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
26、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
27、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 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
28、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 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
29、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 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30、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 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
31、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8 页 共 105 页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
32、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33、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34、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 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 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 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
35、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 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 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6、。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
37、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 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9 页 共 105 页 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
38、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
39、进行调查,应当由 2 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 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 由处分
40、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 回避。 第四十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 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
41、)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 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 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 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
42、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 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0 页 共 105 页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
43、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 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 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由处 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 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 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988 年 9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 主、权、责 行政主体 行政权 法律责任
45、 2、行政行为的特征 1) 执行性 2) 裁量性 3) 单方性(行政合同是例外) 4) 权责统一性 3、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 2) 剥夺权益或设定义务 3)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4、行政行为的分类 1)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不是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种类 权限范围 行政法规 既可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也可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个:条例、规定、办法。关于宏观问题的规定,叫
46、条例;关于某个方面的,叫规定;关于一个 具体问题的,叫办法。换句话讲,如果国务院制定的文件不叫条例、规定、办法,就说明不是行政法规,是行政法 规以外的文件。后面要讲到,在某些情况下只有行政法规能规定的事情,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就不能做。 行政规章 原则上只能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不得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原则上只能严格遵循上位法,仅限于做出执行性规定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 执行性立法 执行法律 自主性立法 宪法第 89 条 授权性立法 全国人大授权,但:犯罪刑罚、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禁止授权 行政法规的制定问题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golde
47、npen 劝学荀子 学法网 第 11 页 共 105 页 主体 国务院 权限 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48、 公布 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公布后 30 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后 30 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 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 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行政法规制定的流程 建议送审 主体 权限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实施 备案 解释 传批 (即授权立法) 主体 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注意就以上五项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与行政法规的制定进行对比) 授权立法中的特殊问题 授权立法的范围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