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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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3125 号 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 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 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 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

2、单位, 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 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 心审核处) ,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 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 行规定 附表: 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 使用与

3、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 管理办法 (财库200228号) 、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 算暂行办法 (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 补充规定 (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 称结余资金) ,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 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 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 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

4、 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 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 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当年财政国库已 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财政授权 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 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 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下年 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

5、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 报表的格式(附表1) ,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财政部 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 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 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 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 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 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 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以下简称核定表 ,附表2)的形式将调 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 结转

6、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 单复印件) ,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 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 (包括电子文档) ,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 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 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 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 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复核无误后, 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7、。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 )通 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 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 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 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 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 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 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

8、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 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附表3) 。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 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 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 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 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 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 序确

9、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 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 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 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 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 民银行(国库局) ,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 预算科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 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有关财政财 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 过

10、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 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 充规定 (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 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 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 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有关财

11、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 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 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 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 金。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财库200154 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 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附表4) 。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 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 、 财政部关于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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