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终身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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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 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监 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 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 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 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决不允许其他单 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

2、业务。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 人员到岗履职。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质量管理人员到 岗情况履行监理巡视职责。 (四)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标 准,具 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 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 格监督检查。 (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 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 量实施监理,承担质量监理责任。并协助业主组织好图 纸会审与竣 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 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进场使用。 (六)监理工程师严

3、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 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七)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确认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禁止进场使用。严格执行材料先检后用原则和遵守见证 取样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八)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 工方案。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十)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组

4、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十一)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 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三)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将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我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 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

5、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相应质量终身责任,接受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 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的下列处 理和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 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在以下情况下,我仍将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 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6、、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 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 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二)已退休,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 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不接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三)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承担责任情况依法受到降级、 撤职、开除处分后,自愿接受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享受的待遇。 (四)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 诺 人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册师执业印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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