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 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 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 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 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
2、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 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 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 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 2 -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 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 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 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
3、 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 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 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 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 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 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 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 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 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 方
4、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 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 3 -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 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 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 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 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 一。 第七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 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 作部
5、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 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 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 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 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 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 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 4 -
6、第八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 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 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 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 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 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 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 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 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
7、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 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 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 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 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 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 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 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 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 - 5
8、 - 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 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 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 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 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 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 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 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 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 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 查;案件监
9、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 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 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 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 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 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 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 等工作。 - 6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 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 派驻监督结合起
10、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 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 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 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 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 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 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 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 出加强
11、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 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 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 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7 -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 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 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 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2、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 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 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 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 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 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 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 推动整改。 第四章
13、 线索处置 - 8 -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 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 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 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 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 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 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 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 题线索,
14、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 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 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 待查、予以了结 4 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 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 9 - 第二十三条
15、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 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 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 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 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 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 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 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 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
16、负责人报 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 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 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 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 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 - 10 - 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 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 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 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
17、委监委 (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 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 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 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 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 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 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 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 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 察机关。 第三
18、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1 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理: - 11 -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 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 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 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 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 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
19、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 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 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 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 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 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 12 -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 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 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
20、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 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 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 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 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 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 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 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 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
21、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 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审查调查 - 13 - 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 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 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 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 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
22、,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 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 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 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 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 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
23、 事项。 - 14 -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 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 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 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 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 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 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 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 情况并报
24、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 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 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 据监察法进行,在 24 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 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 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 单位和家属。 - 15 -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 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 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
25、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 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 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 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 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 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 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 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 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 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
26、当 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 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 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 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 16 -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 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 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 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 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 据
27、;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 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 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 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 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 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 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 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
28、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 - 17 - 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 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 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 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 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 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查明涉嫌违
29、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 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 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 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 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 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 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 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 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 务违法、职务犯罪
30、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 - 18 - 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 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 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 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 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 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 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
31、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 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 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 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 - 19 - 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 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 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
32、意见; 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 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 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 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 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 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 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 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 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
33、纪律处分条 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 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 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 为审理报告附件。 - 20 -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 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 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 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 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 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
34、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 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 1 个月内向 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 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 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 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 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 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 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 21 - 第五十八条 对
35、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 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 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 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 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 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
36、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 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 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 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 22 -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 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 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 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
37、守法、 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 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 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 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 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 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 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38、第六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 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 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 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 - 23 - 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 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 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 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 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
39、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 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 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 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 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 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 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 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 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 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
40、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 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 24 -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 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 3 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 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 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 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 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 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
41、话后按程序 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 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 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 故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 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 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 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
42、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 25 - 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 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 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第七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 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 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 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 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十
43、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 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 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 26 -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1 月 15 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 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 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