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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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编著 序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 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 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 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 取合理的评估参数。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 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 不可能替代评

2、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 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参数指导意 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 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 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随着理论研究的 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 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 同要求以及不同的

3、动态完善机制。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 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 套有效的测算方法。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 才能使其茁壮成长! 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 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 和完善。也欢迎所有关心参数指导意见的人,及时提出修订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司长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关凤峻 2008年9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4、 税费类参数 .- 2 - 2.1 参数说明 - 2 - 2.2 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 - 2 - 2.3 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 - 2 - 2.4 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 - 2 - 2.4.1 增值税 .- 2 - 2.4.2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 - 2.4.3 教育费附加 .- 4 - 2.4.4 企业所得税 .- 5 - 2.4.5 安全费用 .- 6 - 2.4.6 维简费 .- 7 - 2.4.7 矿产资源补偿费 .- 8 - 2.4.8 资源税 .- 9 - 2.4.9 保证金和基金 .- 10 - 2.4.10 存、贷款利率 .- 10 - 第三章 矿产品市场价格 .- 1

5、0 - 3.1 参数说明 - 10 - 3.2 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原则 - 11 - 3.3 矿产品市场价格确定的基本方法 - 11 - 3.4 需注意的问题 - 11 - 第四章 技术经济类参数 .- 12 - 4.1 生产能力 - 12 - 4.2 评估计算年限 - 15 - 4.3 后续地质勘查投资 - 16 - 4.4 固定资产投资 - 17 - 4.5 固定资产残(余)值 - 20 - 4.6 固定资产更新投资 - 20 - 4.7 流动资金 - 21 - 4.8 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费用 - 22 - 4.9 总成本费用 - 23 - 4.10 产品方案 - 27 - 4.11 销售

6、收入 - 28 - 4.12 采选(冶)技术指标 - 29 - 4.13 采矿权权益系数 - 29 - 4.14 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 - 31 - 4.15 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 - 32 - 4.16 投资收益率与投资利润率 - 33 - 4.17 折现率 - 34 - 附录: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参考资料 .- 37 - 后 记 .- 45 - - 1 -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 规 范 矿 业 权 评 估 参 数 的 内 涵 以 及 确 定 和 选 取 原 则 , 指 导 注 册 矿 业 权 评 估 师 确 定 和 选 取 矿 业 权 评 估 参 数 , 根 据 矿 业 权 评 估 技

7、术 基 本 准 则 和 矿 业 权 评 估 方 法 规 范 ,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 1.2 本指导意见所称矿业权评估参数,是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收益途径 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规定的模型 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税费等方面的参数。 1.3 矿业权评估参数分为税费类参数、矿产品市场价格和技术经济类参数三类。 1.4 矿业权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 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必要工作。本指导意见仅规范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原 则、注意事项,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并不替代其确定和选取评

8、估参数。不论何种评估项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都不应简单套用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评估参 数及其参考资料。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无论是时点参数、 还是为预测参数所依据的资料和信息,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点、或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 格和费用水平。 (2)有效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未被修订、废止。 (3)谨慎性原则。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保证必要的执业 谨慎。主观专业判断应建立在充分信息支持、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4)合理性原

9、则。选取和确定合理的矿业权评估参数,是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合理性 的重要基础。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应获取充分信息、依据可靠、 推断严密、计算正确。 (5)灵活性原则:不同的经济行为(如有偿取得制度涉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交 易涉及的矿业权价值评估、证券市场涉及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金融市场涉及的矿业权抵押 价值评估、法律诉讼涉及的矿业权补偿(或赔偿)评估等)决定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 价值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不同勘查、开发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拟建、在建、 生产、关闭等),不同地区(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或潜在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其评 估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注册矿业权评估

10、师应综合考虑不同经济行为、不同勘查开发阶段、 不同地区等因素,选取和确定矿业权评估参数。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关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调整;收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的公告等与矿业权评估相 关的参数;收集相关行业发布的可用于确定矿业权评估的参数(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统计资料、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 报告等)的信息,以保持评估参数的适用性。 1.7 本指导意见所附参考资料,并非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参数,而是确定和选取评估 参数的一般参考指标或参数测算的依据,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依此确定和选取评

11、估参数,应 充分考虑其测算的过程和方法、以及具体评估项目的适用性。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注册矿业权 评估师应当准确理解其前提和适用条件,严格按照所公告的内容,确定评估参数,不得误 (错)用。 1.8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 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的公告;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期货交易 所、现货交易市场发布的统计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 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的评估参数等,涉及实施日期,均以评估基准日为界执行,实施日 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时,通常按照文件、公告内容确

12、定评估参数;实施日在评估基准日之后 时,考虑实施日前后的不同处理。 - 2 - 1.9 本指导意见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税费类参数 2.1 参数说明 2.1.1 税费类评估参数,是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行业公(商)会等专业(专门)部门或单位公告发布的,可用于矿业权评估 的相关税费。 2.1.2 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一般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 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 2.1.3 矿业权评估计算应缴税、费、基金等参数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施

13、行日、适用条件、计算(计征)标准、计算方法、优惠条件、减免条 件及会计核算等综合确定。 2.2 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 依据政策文件选取评估参数应坚持合法原则。 2.2.1 各级政府(中央、地方)对同一税费均有规定的,原则上应以上一级政府文件规 定为准。当下级政府政策文件是依据上级政府政策文件制定的、或为细化上级政府文件规 定出台的具体政策、或上级文件给下级权力以空间,且下级政府文件与上级政府文件规定 没有冲突的,可依据下级政府文件选取评估参数。 2.2.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具体规定,各地方政府出台的与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无冲突的政策,原则上可作为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依据。 2

14、.2.3 中央企业统筹纳税方式及专门为某企业确定税收政策等特殊情形,应当根据相关 财政、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 2.3 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 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经营财税政策的优惠和减免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价值。矿业权 评估中应合理确定和选取税费参数。 2.3.1 是否考虑优惠,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 (1)矿业权价款评估,通常不考虑各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除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应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及评估目的, 确定是否考虑税费优惠和减免。如以抵押为目的的评估、法律诉讼为目的的评估、证券业 务、非正常矿山关闭补偿

15、为目的的评估、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评估等,应进行具体分析后, 确定是否考虑优惠和减免。 2.3.2 考虑税费优惠时应注意的情况 (1)优惠和减免,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和特定条件的,涉及市场交易的矿业权 评估项目,应考虑经济行为实现后,新的产权持有人是否具备优惠和减免条件。 (2)应按照财税优惠和减免的方式估算税费。尤其涉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如长 三角开发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等),应考虑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中有关财政、税收政 策的规定,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 (3)优惠和减免,如有时间规定的,应考虑按优惠和减免的时间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 估税费参数。如矿山服务年限长于优惠和减免时间的部分

16、,一般不考虑继续按优惠和减免 方式和标准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但对于矿业权价值咨询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 以及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性质(仅仅为委托方了解其假设继续享受优惠和减免时的 矿业权价值) ,可以将优惠和减免作为假设前提进而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 2.4 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 2.4.1 增值税 1增值税的一般情况 (1)计税原理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 - 3 - 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 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

17、部分应交的税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2)基本规定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 17%和 13%。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计算 一

18、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的, 并非计算的。而且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 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

19、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征收率为 6%。 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征收率 或: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2矿业权评估中增值税的估算 (1)根据上述规定,非税务核算环节的矿业权评估,实际的进项税额确定存在困难。 本指导意见建议近似的处理方式为: 进项税额(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适用税率。 (2

2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财税199422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 号)的精神,金属矿(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非金 属矿(含煤炭、未经加工的天然材料)、盐矿(海盐、井矿盐和湖盐)采选产品适用销项 税率为 13%,原油、人造原油适用销项税率是 17%。冶炼产品(如湿法处理铜矿石生产的 电解铜、氧化铝厂的氧化铝产品等),适用 17%的税率。 (3)1994 年税制改革以后,实行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 - 4 - 税;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

21、对进口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实行零税 率;对进口金精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197 号),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 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 (94)财预字第 55 号文 件的规定办理。 (5)根据 2007 年 6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 2007624 号)的精神,天然硫磺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 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

22、、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 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1994第 22 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从天然气、原油 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的硫磺(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 17%的增值税 税率。 3、 增值税转型改革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 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 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政 策确定增值税。 2.4.2 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情况 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于 19

23、85 年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自 1995 年度起 施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征方式和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城市维 护建设税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 3注意事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

24、税、 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 号)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4.3 教育费附加 1基本情况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征集的 一种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1990 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 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 60 号);2005 年 8 月 20 日,国务院对教育费 附加进

25、行了修改,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 务院令2005第 448 号)。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 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 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 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 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2计征方式和税率 - 5 - (1)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 (2)教育费附加率为 3%。 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

26、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费款。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 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 由于教育费附加属于地方税种,一些省份陆续出台了补充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如浙 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 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 “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3%征收教育费附加。此外,经财政 部批准,还要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又如:从 2008 年起,凡在湖南 省

27、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按照 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3%和 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 4矿业权评估处理 (1)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令1990第 60 号和国务院令2005第 448 号计算。 地方教育附加,应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方式和税率计算。一般 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 如: 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3%+2%)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3%+1.5%

28、) 河北、山东、云南 、内蒙古、福建: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 费税的税额)(3%+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 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 号)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 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4.4 企业所得税 1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于 2007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29、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2计算方式和税率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 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率为 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 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 20%。 3优惠与减免 (1)企业所得税法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 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

30、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 - 6 - 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优惠。本指导意见建议考虑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对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 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以及比照执行的湖南省

31、湘 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 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 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 18 号令)中规定的产业 项目为主营

32、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 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西部地区 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 年修订 )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 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需注意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33、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3)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4.5 安全

34、费用 1基本情况 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政策文件有: (1)2004 年 5 月 21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建2004119 号)。 (2)2005 年 4 月 8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 (3)2006 年 12 月 8 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

35、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 2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 7 - (1)依据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 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 号)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 21。 - 8 - 表 21 煤炭企业安全费提取标准 规模 类别 提取标准(元/吨)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 8 45 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 15 低瓦斯矿井 5大中型煤矿 露天矿 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 10小型煤矿 低瓦斯矿井 6 (2)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

36、),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不含金属、非 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 22。 表 22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矿种 单位 标准 石油 元/吨 17 天然气 元/立方米 5 金属矿山露天 元/吨 4 金属矿山井下 元/吨 8 核工业矿山 元/吨 22 非金属矿山露天 元/吨(立方米) 1 非金属矿山井下 元/吨(立方米) 2 小型露天采石场 元/吨 0.5 注: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 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

37、生产有特殊要求 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 50%; 3需注意的问题 (1)如国家调整、改变安全费用计提办法和标准,应按照新的规定以及施行日确定安 全费用。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 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3)财企2006478 号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 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

38、行。也就是安全费用的“就高选取”原则。 2.4.6 维简费 1相关概念 (1)维简费,是在 1954 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其一般理解为“维持企业简单 再生产的费用”。之后,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将“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 简称为“维简费”。我国矿业企业现仍采用对采矿系统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其它系统提取折 旧费的做法。 (2)历史上,更新改造基金与维简费是同一概念。例如,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试行条例(1985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第十条: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 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原国 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

39、例实施细则(1986 年 5 月 19 日财政部公布)“第十条: - 9 - 试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 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是指除煤炭工业企业以外的采掘企业的矿 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可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 金。煤炭工业企业按 1985 年 7 月 3 日煤炭部、财政部(85)煤财字第 673 号发布的煤炭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即:矿井建筑(包括露天)按原煤实际产量 和规定的标准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原化工 部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

40、991 年 3 月 23 日化工部(1991)化矿字第 160 号) “除矿井建筑(包括露天)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核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采取单项 折旧法按月提取。化学矿山企业的矿井建筑(包括露天),即矿井井筒,巷道工程及有关 地面(包括井塔、大轮)、地下设施(包括井底车场硐室)等,按计算成本的原矿产量和 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维简费)”。 (3)根据现行政策文件精神,部分固定资产计提维简费(或更新改造基金)部分固定 资产计提折旧。但维简费并不完全等同于折旧。维简费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已形成的 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二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更 新性质的维

41、简费)。 2现行有效的维简费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4119 号 )。 国家建材局、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重点非金属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建材经财发(1991)81 号)。 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化矿字 (1991)第 888 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 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政部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2)中色财字第 0

42、380 号)。 冶金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92)冶经 312 号)。 2.4.7 矿产资源补偿费 1基本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征 收。 2计征方式和有关标准 (1)计征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2)有关标准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

43、入;国家没有规定价 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 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 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补偿费费率范围为 0.5% 4%。各矿种具体费率应按 1994 年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 150 号)选取。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对生产矿山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 - 10 - 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

44、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对新建矿山,开采回 采率系数通常取 1。 (3)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 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 65%78% )。 3需注意的问题 (1)本指导意见建议矿产资源补偿费单独估算,并计入“管理费用”中。 (2)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可参考相关设计文件 确定。 2.4.8 资源税 1基本情况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而征收的一种税

45、。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的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 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我国 1984 年开征资源税,并于 1986 年和 1994 年对资源税制度进 行了改革和完善。 2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方式 (1)征税范围包括应税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 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两大类。 (2)纳税人包括所有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3)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对所开采的资源销售量或自用数量按 规定税额征收。 (4)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单位税额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规

46、 定了幅度定额税额,一个矿区一个税率。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是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根据其开采的资源状况在幅度内确定。 3矿业权评估资源税的计算 (1)应适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资源税调整政策计算资源税 近年,国家对资源税政策进行多次调整。如全国已有多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 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 0.51.2 元/吨提高到 2.54.2 元 /吨不等;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 8.0 元/ 吨;2006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取消了对有色金属减征 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对铁矿石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60%征收; 统一了全国钒矿

47、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2006 年 5 月起,金矿资源税也开始上调,调整 幅度从 15%180%不等。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最新发布实施的或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政策文件计算资源税。 (2)现行资源税政策文件 钼矿资源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 号),多数从 0.5 元/吨调整为 5 元/ 吨。 铅、锌、铜、钨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 号),铅锌矿从 24 元/吨调整为 1020 元/ 吨;铜矿从 1.21.6 元/ 吨上调为 57 元/吨;钨矿从 0.50.6 元/ 吨上调为 79

48、 元/ 吨。 岩金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 号) 从 1.32.5 元/吨上调为 1.5 7 元/ 吨。 原油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 号),从 824 元/吨上调为 1430 元/ 吨,天然气资源税从 215 元/吨调整为 715 元/ 吨。 盐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 号), - 11 - 税额有大幅度下降。 煤炭资源税的调整各省市的时间有所不同,但大都集中在 2005 年后,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针对各省分别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较大。 铁矿石的征税标准未调整,征收比例目前按标准的 60%执行。 铝土矿,镍矿,砂金,石棉,锑,锡,铬资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1993139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199343 号),未调整。 (3)资源税改革方案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计算资源税。 2.4.9 保证金和基金 1基本情况 该类参数主要是省级政府制定的在各行政区域内有效的各种基金、保证金等。目前出 现的有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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