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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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昆政发2016 89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 属单位: 昆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第 68 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2 月 8 日 2 昆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事故调查程序和运行机制,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事故调查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

2、苏州市落实实施办 法(苏府办2015220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 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级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参照上级 人民政府事故调查规则。 一般事故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确定。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火 灾 事 故 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以 及 核 与 辐 射 事 故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农 业 机 械 事 故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3、 规 定 。 第三条 事 故 中 的 死 亡 人 员 依 据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具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确 定 。重 伤 人 员 依 据 具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结 合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 标 准 (GB6441)、 事 故 伤 害 损 失 工 作 日 标 准 (GB/T15499)等 规 定 进 行 确 定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补报。超出一般事故等级标准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 3 部门报告积极参与调查处理。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

4、法规的规定,市政府依法授权市安监 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长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事故 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以及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 成,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派遣有 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同志参与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 应相对固定。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 组成员应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 故调查组会议,确定事故调查方案,协调处理事故调查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要按

5、照 “四不放过” 和 “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依法查明事故经过、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 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 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撰写。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 综合组、追责组、善后组和应急评估组,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统 一领导下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 请行业专家组成专家调查小组参与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重点关注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安 4 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存 在的薄弱环节、

6、漏洞和隐患,核实和查清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并负责提出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 处理建议。 专家调查小组主要负责现场勘查、收集现场资料和物证,对 事故现场技术状况进行分析,对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对直 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提出建议并形成技术调查报告。 第八条 在事故调查中,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 总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 民政府(管委会)各调查组成员单位对内代表各职能部门提出事 故分析意见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对外一律以事 故调查组成员的身份履行事故调查职责。 市安监局:做好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据安全生

7、 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以及事故调查情况或技术报告的有关内容,提出对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建 议 意 见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在 调 查 报 告 讨 论 会 之 前 的 3 日 内 递 交 给 事 故 调 查 组 。负 责 事 故 案 卷 的 归 档 工 作 。落 实 市 政 府 对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批 复 。 市公安局:做好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对有争议的 死因进行法医鉴定,确定事故死亡人员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 人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事故调查情况或

8、技术调查报告,对事故单 位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核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责 5 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调查报告讨论会之前的 3 日内递交给事故调查组。落实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出减少和避免 事故发生的对策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 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依据事故调查情况、技术调查报告,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对 事故应负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调查报 告讨论会之前的 3 日内递交事故调查组。落实市政府对事故调查 报告的批复。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出

9、减少和避免 事故发生的对策建议;从维护员工权益的角度,对事故单位是否 存在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对侵害从业人 员合法权益的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调 查报告讨论会之前的 3 日内递交给事故调查组。督促做好善后处 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出减少和 避免事故发生的对策建议;对责任事故背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提 出移送检察机关作进一步调查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调查报 告讨论会之前的 3 日内递交给事故调查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与勘查事故现场和事 故调查分析,推荐行业内相关专家参加专家调查

10、小组,并对相关 技术问题提出专家鉴定意见或建议,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 6 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调查报告讨论会之前的 3 日内递交给事 故调查组。落实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 防止破坏现场和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 查工作,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和调遣调查所需的有关信息和询问人 员,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做好应急评估 工作,开展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类行业、同类领域或者同类工 艺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督促事故 单位做好事

11、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防范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 问题。落实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生事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 护现场,防止破坏现场和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配合相关职能部 门开展调查工作,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和调遣调查所需的有关信息 和询问人员;主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防范事故可能引发的 社会稳定问题。做好应急评估工作,开展举一反三,对本单位及 下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加强事故防范和整改,防止各类事故发 生。落实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事故调查组工作 纪律,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事故调查期间做到恪尽职守、 诚信公正,保守事故调

12、查中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 不得擅自透露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信息。违反事故调查纪律并造成 7 后果的,建议派出单位追究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由事故调 查组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具有以下三项职权: (一)事故调查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 与事故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文件资料获得权,即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 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调查组依法 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职权范围内可以调取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

13、及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 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 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相关上岗证及劳 动合同等劳动关系证明; 5. 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与事故相关的 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明,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证书; 7.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8. 事故现场示意图; 9. 有关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上一年 8 收入情况; 10. 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

14、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有关部门(市 场监管、银行、税务等)予以确认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充分 酝酿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会议通过,事故调查 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 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 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事故调查组组长提出的结论性 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经再次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市 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 判断和责任认定情况,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提供调查材料,由 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

1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 (七)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八)附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伤亡鉴 定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 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 人民 政 府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特 殊

16、 情 况 下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期 限 ,但 延 长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0 日 。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时向市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 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 长不超过 30 日。市人民政府作出事故报告批复后,相关机关、部 门依据

17、其职责范围应依法予以办理和落实。 事 故 调 查 组 成 员 单 位 在 收 到 市 政 府 批 复 后 ,及 时 按 照 批 复 中 的 有 关 要 求 ,根 据 部 门 职 权 ,落 实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 10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 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同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预防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业内同类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预防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发生事故的机

18、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加强本单位及下属单 位开展隐患排查,加强事故防范和整改,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相关机关、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 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 3 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 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安全生产委 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苏州市级挂牌督办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及 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在上级督办机关的具体指导和审核把关 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规范(试 行)(昆政发 201459 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 11 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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