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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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 力容器使用的安全 监察工作,提高压力 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 车(以下简称液化气 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 记,包括登 记、注册和办理使用 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 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 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

2、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 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 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 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 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 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 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 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 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 质量监督

3、检验证 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 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 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 级” ,按压力容器 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 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 查使用单位填 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 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 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 ,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4、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 、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1 级或 2 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 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 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1 级或 2 级的;固定式 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 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 】);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 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 使用证、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 单位和发放使 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5、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 使用证,经妥善处理, 安全状况等级达到 2 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 单位,应携 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 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 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 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 级 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 级” ,根据检验单位 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申报办理使用登 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

6、检验报告,确认压 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 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 。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 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1、2 级或 3 级 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 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 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1、2 级或 3 级在用超高压容 器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4 级的在用固定式 压力容器,办理注 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 监控使用;经妥善

7、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 3 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4 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 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 3 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5 级的在用固定式 压力容器、在用液 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 单位和发放使 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 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 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

8、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 力容器的压力 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 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 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 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 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 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 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

9、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 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 携带本条 2 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 压力容器或没有领 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 使用变更:改 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 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 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 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 位向使用单位出具 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 力容器的压力容器 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 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 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 长或总工程师), 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

11、 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 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压力容器使用证、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 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 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 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 3、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对本规则的贯彻执 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证的 监督管理: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 使

12、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 处理,按报废处理的, 不得再作承压力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 车使用证,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 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 规定检验又不申报 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 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 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

13、门、财政部 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 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 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直到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 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 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 记表、 压 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 气体罐车使用证、 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 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 架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 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制 订,一九九三年十二 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 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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