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师范大学 MPA 研究生导师工作规则(草) 1MPA 研究生导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批准。 2MPA 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为人师表,身体 健康。 3MPA 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具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并 积极参与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实际工作。 4实行 MPA 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制度。MPA 研究生完成核心课程后参加 双向选择,根据自己拟研究问题和导师研究方向填报三个志愿,经学院及学科 协调后,确定每位研究生的导师。为保证指导质量,学院根据每届研究生总数 控制每位导师指导 MPA 研究生的最高限额。 5论文必须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
2、下独立完成的系统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 MPA 研究生导师要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负责指导研究生选择论文题目,制定调查研究和写作 计划,对论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至少有 6 次以上的具 体指导和交流(其中面对面交流不少于 3 次),整个学位论文阶段不得少于 1 年。 6论文初稿完成后,导师必须认真批阅,提出详细修改和完善意见。论文 正式付印前要仔细核查内容和格式,保证送审论文达到 MPA 论文质量要求。对 于不合格论文不能提请评阅和答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7MPA 研究生导师有权对研究生的结业、肄业、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和纪 律处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正当理由,经学院批准,可中止对研究生的指 导。 8如遇特殊情况,当 MPA 研究生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时, MPA 研究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改换指导老师。 9研究生学院、专业学位中心以及学院对导师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管理, 对认真负责、培养质量高的导师予以表彰,对论文审查或评阅数次不合格的, 要限期改正,必要时暂停指导 MPA 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