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5 木结构工程施工 基本规定 5.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 (或制造工艺标准)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附录 A 的 要求检查记录。 5.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 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 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 5.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 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5.0.4 木
2、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 、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 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 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 方木和原木结构 5.1.1 一般规定 5.1.1.1 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 5.1.1
3、.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 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 5.1.2 主控项目 5.1.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5.1.2.1 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 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 5.1.2.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a a a项 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 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 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 1/4) 2/5 1/2 3 斜纹:
4、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 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 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 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 限 2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 1. 1. 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 a、 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对于 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 个,对于 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 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2 个。 2. 2. a 等材不允许有虫眼, a、 a 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
5、。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 图 4.2.1) ;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计。 图 5.1.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 条的要求。 表 5.1.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a a a项 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 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 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为 1/5) 1/3 2/
6、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 限 不 限 注:同表 5.1.2.1-1 表 5.1.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a a a项 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 1)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 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 位原来周长的 2) 2)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 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 (连接部位为 1/12) 1/3 1/6 不
7、限 1/6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 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 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 限 3 直径的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 注: 1. a、 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 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直径不应原木直径 的 1/5,且每 2m 长度内不得多于 1 个。 2. 同表 4.2.1-1 注 2。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量。 5.1.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8、: 1.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 2.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 3.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 注: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的规定测定 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5.1.3 一般项目 5.1.3.1 木桁架、木梁(含檀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1.3.1 的规定。 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构件截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9、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长度大于 15m 10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跨度大于 15m 10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4 受压或 压弯构 件纵向 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5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钢尺量 长 度 10 方木 37 支座节 点受剪 面 宽度 原木 4 进 孔 处 0.2d 垂直木纹方向 0.5d 且不 大于 4B/100 8 螺栓中心间距 出孔处 顺木纹方向 1d 钢尺量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10、桁架起拱 20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d 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 为构件长度;B 为板束总厚度。 5.1.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1.3.2 的规定。 表 5.1.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2 3 4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垂直度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20 H/200 且不大于 15 L/300 10 钢尺量 吊线钢尺量 吊(拉)线钢尺量 钢尺量 4 5 支座标高 5 用水准仪 5.1.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
11、偏差应符合表 5.1.3.5 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表 5.1.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1 檩条、椽条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沿坡拉线钢尺量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3 挂瓦条间距 5 钢尺量 下边缘 5 4 封山、 封檐板 平直 表面 8 拉 10m 线,不足 10m 拉通线,钢尺量 5.1.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援。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5.2 胶
12、合木结构 5.2.1 一般规定 5.2.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的质量验收。 5.2.2 主控项目 5.2.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 5.2.2.1 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 值。 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 100 片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 A 第 A.4.1 条检 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片木 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 表 5.2.2.1-1
13、层板材质标准 木 材 等 级 a a a项 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 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 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 1) 突出于板面的木节 2) 2) 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 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不允许 1/3 不允许 2/5 不允许 1/2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 4 裂缝: 1) 1) 含树脂的振裂 2) 2) 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 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 构件面宽的 3) 3) 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 不允许 1/4 允
14、许 不允许 1/3 允 许 不允许 不限 允 许 5 振裂)深 b/8,长 2b,若贯穿板 厚而平行于板连长 l/2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 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 l/b,干树脂囊宽 3mm,长b,木 板侧边漏刨长 3mm,刃具撕伤木纹, 变色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 的针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 小损棱。 允 许 允 许 允 许 注: 1. 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 2. 2. 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 3. 3. bt 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
15、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 于构件面宽的 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 13mm 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 10mm 的木节及撕伤 木纹; 4. 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 表 5.2.2.1-2 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 木板宽度 (mm)木板厚度 (mm) 100 150 200 20 1.0 2.0 3.0 30 0.5 1.5 2.5 40 0 1.0 2.0 45 0 0 1.0 5.2.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 5.2.2-1 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 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 5 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
16、循环次数有关, 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 所列限值。 表 5.2.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 胶的型号 2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 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 3 类: 1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 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12%; 2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 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20%; 3 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 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 境中。 2. 胶的型号有型
17、和型两种: 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 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 85。 型 只能用于 1 类或 2 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 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 醛树脂胶) 。 表 5.2.2.22 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1 2 3 A 5 10 C 10 5.2.2.3 对于每个工作班应从每个流程或每 10m3 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 个全截面试件,对胶 缝完整性进行常规检验,并应按照表 5.2.2.3-1 规定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的型 号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 5.2.2.2-2 的要求。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
18、数有关,每个试件 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2 和表 5.2.3-2 所列限值。 6 表 5.2.2.31 常规检验的胶缝完整性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 胶的型号 2 和 和 试验方法 脱胶试验方法 C 或胶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C 或脱缝抗剪试验 脱胶试验方法 A 或 B 注:同表 5.2.2-1。 表 5.2.2.32 胶缝脱胶率(%) 循环次数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1 2 B 4 8 每个全截面试件胶缝抗剪试验所求得的抗剪强度和木材破坏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条胶缝的抗剪强度平均值应不小于 6.0N/mm2,对于针叶材和杨木当木材破坏达 到
19、100%时,其抗剪强度达到 4.0N/mm2 也被认可。 2. 与全截面试件平均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及与某些抗剪强度相应的 木材破坏百分率列于表 5.2.2.3-3。 表 5.2.2.33 与抗剪强度相应的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平 均 值 个别数值 抗剪强度 fv(N/mm2) 6 8 11 46 6 10 最小木材破坏百分率 90 70 45 100 75 20 注:中间值可用插入法求得。 5.2.2.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 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 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 3 倍; 3. c 和 ct 级木板不允许
20、有缺指或坏指, c 和 c 级木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 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 1/3。 4. 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 75mm 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边缘缺损,但不得超过 两个角,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于木板截面面积的 1%。 检查数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块木板。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和辩认。 5.2.2.5 层板接长的指接弯曲强度应符合规定: 1. 见证试验:当新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的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 换剖面)时,应进行弯曲强度试验。 试件应取生产中指接的最大截面。 根据所用树种、指接几何尺寸、胶种、防腐剂或阻燃剂处理等不同的
21、情况,分别取至 少 30 个试件。 几属因木材缺陷引进破坏的试验结果应剔除,并补充进行试验,以取得至少 30 个有效 试验数据,据此进行统计分析求得指接弯曲强度标准值 fmk。 2. 常规试验:从一个生产工作班至少取 3 个试件,尽可能在工作班内按时间和截面 尺寸均匀分布。从每一生产批料中至少选一个试件,试件的含水率应与生产的构件一致, 并应在试件制成后 24h 内进行试验。其他要求与见证试验相同。 常规试验合格的条件是 15 个有效指接试年的弯曲强度标准值大于等于 fmk。 5.3 一般项目 5.3.1.1 胶合时木板宽度方向的厚度允许偏差应不超过0.2mm,每块木板长度方向的厚 度允许偏差
22、应不超过0.3mm。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0 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1.2 表面加工的截面允许偏差: 1. 宽度:2.0mm; 7 2. 高度:6.0mm; 3. 规方:以承接处的截面为准,最大的偏离为 1/200。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 10 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3.1.3 胶合木构件的外观质量: 1. A 级构件的外观要求很重要而需油漆,所有表面空隙均需封填或用木料修补。 表面需用砂纸打磨达到粒度为 60 的要求。下列空隙应用木料修补。 1)直径超过 30mm 的孔洞。 2)尺寸超过 40mm20mm 的长方形孔洞。 3)宽度超过 3mm 的侧边裂缝长度为 40
23、100mm。 注:填料应为不收缩的材料符合构件表面加工的要求。 2. B 级构件的外观要求表面用机具刨光并加油漆。表面加工应达到第 5.3.3.2 条 的要求。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允许有细小的缺陷、空隙及生产中的缺损。最外的层板 不允许有松软节和空隙。 3. C 级构件的外观要求不重要,允许有缺陷和空隙,构件胶合后无须表面加工。 构件的允许偏差和层板左右错位限值示于图 5.3.3.3 及表 5.3.3.3 之中。 表 5.3.2.32 胶缝脱胶率(%) 截面的高度或宽度 (mm) 截面高度或宽度的 允许偏差 (mm) 错位的最大值 (mm) (h 或 b)100 2 4 100(h 或 b)
24、300 3 5 300(h 或 b) 6 6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当要求为 A 级时,应全数检查,当要求为 B 或 C 级时,要求检 查 10 个。 检查方法:用钢尺量。 5.4 轻型木结构 5.4.1 一般规定 5.4.1.1 本章选用于按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工程的质 量验收。 5.4.1.2 轻型木结构是由锚固在条形基础上,用规格材作墙骨,木基结构板材做面板的框 架墙承重,支承规格材组合梁或层板胶合梁作主梁或屋脊梁,规格材作搁栅、椽条与木基 结构板材构成的楼盖和屋盖,并加必要的剪力墙和支撑系统。 5.4.1.3 楼盖主梁或屋脊梁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梁,搁栅可采
25、用预制工字形木搁栅,屋盖 框架可采用齿板连接的轻型木屋架。这 3 种木制品必须是按照各自的工艺标准在专门的工 厂制造,并经有资质的木结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8 5.4.2 主控项目 5.4.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 15 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 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5.4.2.2 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树种、等级按表 5.4.2.2 的规定检查规格材的材质和木材含水率 (18%) 。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随机取样 100 块。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测,按国家
26、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 GB192719431991 的规定测定规格材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并对照规格材的标识。 5.4.2.3 用作楼面板或屋面板的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静载与冲击荷载试验和均布荷载 试验,其结果应分别符合表 5.4.2.3-1 和表 5.4.2.3-2 的规定。 此外,结构用胶合板每层单板所含的木材缺陷不应超过表 5.4.2.3-3 中的规定,并对照 木基结构板材的标识。 5.4.2.4 普通圆钉的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每种长度的圆钉至少随机抽取 10 枚。 检查方法:进行受弯试验。 表 5.4.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材质等级项 次 缺
27、陷名称 c c c 1 振裂和干裂 允许个别长度不超过 600mm,不贯通,如贯通,参见劈裂要求 贯通:600mm 长 不贯通: 900mm 长或 不超过 1/4 构件长 2 漏 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 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 600mm 的散布漏刨 5,或重度漏 刨 4 3 劈裂 b/6 1.5b 4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0 12 5 钝棱 6 h/4 和 b/4,全长或等效 h/3 和 b/3,全长或等效, 9 如果每边钝棱不超过 2h/3 或 b/2、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
28、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 17a 不允许 当 h40mm 时不允许,否则 h/3 或 b/3 9 腐朽白腐 17b 不允许 1/3 体积 10 腐朽蜂窝腐 17c 不允许 1/6 材宽 13坚实 13 11 腐朽局部片状腐 17d 不允许 1/6 材宽 13 、14 12 腐朽不健全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 和 50mm 长,或等效的多个小尺 寸 13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 7 1/2 中度 轻度 健全节、卷入 节和均布节 8 健全节、卷入 节和均布节 任何木节木节和节孔 16高度 (mm) 材边 材心 非健全 节,松 节和节 孔 9 材边
29、 材心 非健全 节,松 节和节 孔 10 材边 材心 节孔 11 40 10 10 10 13 13 13 16 16 16 65 13 13 13 19 19 19 22 22 22 90 19 22 19 25 38 25 32 51 32 115 25 38 22 32 48 29 41 60 35 140 29 48 25 38 57 32 48 73 38 185 38 57 32 64 93 38 64 89 51 235 48 67 32 64 93 38 83 108 64 14 285 57 76 32 76 95 38 95 121 76 表 5.4.2.2-1 轻型木结构
30、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材质等级项 次 缺陷名称 c c 1 振裂和干裂 贯通L/3 不贯通全长 3 面振裂L/6 干裂无限制,贯通干裂参见劈裂要求 不费通全长 贯通和三面振裂 L/3 2 漏刨 散布漏刨伴有不超过构件 10%的重度漏刨 14 任何面的散布漏刨中,宽面含不超过 10%的重度漏刨 4 3 劈裂 b/6 2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25 25 5 钝棱 6 h/2 和 b/2,全长或等效不超过 7h/8 或3b/4,L/4 h/3 和 b/3,全长或每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3b/4,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31、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 17a 1/3 截面 13 1/3 截面 15 9 腐朽白腐 17b 无限制 无限制 10 10 腐朽蜂窝腐 17c 100%坚实 100%坚实 11 腐朽局部片状腐 17d 1/3 截面 1/3 截面 12 腐朽不健全材 1/3 截面,深入部分 1/6 长度 15 1/3 截面,深入部分 1/6 长度 15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 7 中度 1/2 中度 任何木节木节和节孔 16 高度(mm) 材边 材心 节孔 12 任何木节 节孔 12 40 19 19 19 19 19 19 65 32 32
32、 32 32 32 32 90 44 64 44 44 64 38 115 57 76 48 57 76 44 140 70 95 51 70 95 51 185 89 114 64 89 114 64 235 114 140 76 114 140 76 14 285 140 165 89 140 165 89 表 5.4.2.2-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材质等级项 次 缺陷名称 c c 1 振裂和干裂 材面不长于 600mm,贯通干裂同裂 贯通:600mm 长不贯通:900mm 长或不大于 L/4 2 漏刨 构件的 10%轻度漏刨 3 轻度漏刨不超过构件的 5%,包含长达600mm
33、的散布漏刨 5或重度漏刨 4 3 劈裂 b 1.5b 4 斜纹:斜率不 大于(%) 17 25 5 钝棱 6 h/4 和 b/4,全长或每个面等效如果钝棱不超过 h/2 或 b/3,L/4 h/3 和 b/3,全长或每个面等效,不超过 2h/3 或 b/2,L/4 6 针孔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48 个针孔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7 大虫眼 每 25mm 的节孔允许 12 个 6mm 的大虫眼,以最差材面为准 8 腐朽材心 17a 1/3 截面 13 1/3 截面 15 9 腐朽白腐 17b 不允许 h/3 或 b/3 10 腐朽蜂窝腐 17c 不允许 1/3 体积 11 腐朽局部片状
34、腐 17d 不允许 b/614 12 腐朽不健全材 不允许 最大尺寸 b/12 和 50mm 长,或等效的小尺寸 13 13 扭曲、横弯和顺弯 7 1/2 中度 轻度 14 木节和节孔 16 高度(mm) 健全节、卷入节 和均布节 非健全节松 节和节孔 10 任何木节 节孔 14 11 40 65 19 16 25 19 90 32 19 38 25 115 38 25 51 32 140 185 235 285 注: 1. 目测分等应考虑构件所有材面以及二端。表中 b构件宽度,h构件厚度,L构件长度。 2. 除本注解中已说明,缺陷定义详见国家标准锯材缺陷GB/T4823-1995。 3. 一
35、系列深度不超过 1.6mm 的漏刨,介于刨光的表面之间。 4. 全长深度为 3.2mm 的漏刨(仅在宽面) 。 5.全面散布漏刨或局部有刨光面或全为糙面。 6. 离材端全面或部分占据材面的钝棱,当表面要求满足允许漏刨规定,窄面上损坏要求满足允许节 孔的规定(长度不超过同一等级允许最大节孔直径的二倍) ,钝棱的长度可为 305mm,每根构件允 许出现一次。含有该缺陷的构件不得超过总数的 5%。 7.见表 5.4.2.2-2 和 5.4.2.2-3,顺弯允许值是横弯的 2 倍。 8.卷入节是指被树脂或树皮包围不与周围木材连生的木节,均布节是指在构件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 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必须小
36、于容许最大木节尺寸的 2 倍。 9.每 1.2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非健全节是指腐朽节,但不 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10.每 0.9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1.每 0.6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2.每 0.3m 有一个或数个小节孔,小节孔直径之和与单个节孔直径相等。 13.仅允许厚度为 40mm。 14.假如构件窄面均有局部片状腐,长度限制为节孔尺寸的二倍。 15.不得破坏钉入边。 16.节孔可以全部或部分贯通构件。除非特别说明,节孔的测量方法同节子。 17.腐朽(不健全材) 1)
37、材心腐朽是指某些树种沿髓心发展的局部腐朽,用目测鉴定。心材腐朽存在于活树中,在被 砍伐的木材中不会发展。 2) 白腐是指木材中白色或棕色的小壁孔或斑点,由白腐菌引起。白腐存在于活树中,在使用时 不会发展。 3) 蜂窝腐与白腐相似但囊孔更大。含有蜂窝腐的构件较未含蜂窝腐的构件不易腐朽。 4) 局部片状腐是柏树中槽状或壁孔状的区域。所有引起局部状腐的木腐菌在树砍伐后不再生长。 表 5.4.2.2-2 规格材的允许扭曲值 高 度(mm)长度 (m) 扭曲 程度 40 65 和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 1.2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 5 6 3.2 6 10 13
38、 5 10 13 19 6 13 19 25 8 16 22 32 10 19 29 38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4 5 7 10 5 10 13 19 8 13 19 29 10 19 29 38 11 22 35 48 14 29 41 57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6 5 19 25 10 19 29 38 13 25 38 51 16 32 48 64 19 38 57 76 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4 8 13 16 8 16 22 32 11 22 35 48 16 32 48 64 19 38 60 79 24 48 70 95
39、12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5 10 14 19 10 19 29 38 14 29 41 57 19 38 57 76 24 48 70 95 29 57 86 114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1 16 22 11 22 32 44 16 32 48 67 22 44 67 89 27 54 83 111 33 67 98 133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3 19 25 13 25 38 51 19 38 57 76 25 51 76 102 32 64 95 127 38 76 114 152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4 22 29 14
40、 29 41 57 21 41 64 86 29 57 86 108 37 70 108 143 43 86 127 171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8 16 25 32 16 32 48 64 24 48 70 95 32 64 95 127 40 79 117 159 48 95 143 191 表 5.4.2.2-3 规格材的允许横弯值 高 度(mm)长度 (m) 扭曲 程度 40 65 90 115 和 140 185 235 285 1.2 和 1.8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6 10 13 3.2 5 6 10 1.6
41、 3.2 5 6 1.6 1.6 3.2 5 1.6 1.6 3.2 5 2.4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6 10 13 19 6 10 13 19 5 10 13 19 3.2 8 10 16 3.2 6 10 13 1.6 5 6 10 1.6 3.2 5 6 3.0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0 19 35 44 8 16 25 32 6 13 19 29 5 11 16 25 5 10 13 22 3.2 6 11 19 3.2 5 10 16 3.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3 25 38 51 10 19 29 38 10 17 25 35 8 16 25 32 6 13 21
42、29 5 11 19 25 5 10 14 21 4.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6 32 51 70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 10 19 25 4.9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19 41 64 83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5 44 10 19 29 38 8 16 25 32 6 13 22 29 5.5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5 51 76 102 19 35 52 70 16 29 41 57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43、19 29 38 8 16 25 32 13 6.1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29 57 86 114 22 38 57 76 19 35 52 70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10 19 29 38 6.7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2 64 95 127 25 44 67 89 22 41 62 83 19 38 57 76 16 32 48 64 13 25 38 51 11 22 32 44 7.3 极轻 轻度 中度 重度 38 76 114 152 29 51 76 102 25 30 48 95 22 44 67 89 19 38 57
44、 76 16 32 48 64 13 25 41 57 表 5.4.2.3-1 木基结构板材在集中静戴和冲击荷载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 最小极限荷载 2(kN) 用 途 标准跨度(最大允许跨度) (mm) 试验条件 冲击荷载 (Nm) 集中 静戴 冲击后 集中静 戴 0.89kN 集中 静戴作用下的 最大挠度 3(mm) 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02 1.78 1.78 4.8 500(50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02 1.78 1.78 5.6 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02 1.78 1.78 6.4 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12
45、2 2.45 1.78 5.3 楼 面 板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 燥 203 2.45 1.78 8.0 400(4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1 500(50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1.9 600(610) 干态及湿态 102 1.78 1.33 12.7 800(820) 干态及湿态 122 1.78 1.33 12.7 屋 面 板 1200(1220) 干态及湿态 203 1.78 1.33 12.7 注: 1. 单个试验的指标。 2. 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3. 至少 90%的试件的挠度不大
46、于表中的规定值。在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试验条件下,楼面板在静 载和冲击荷载后静载的挠度,对于屋面板只考虑静载的挠度,对于湿态试验条件下的屋面板,不考 虑挠度指标。 表 5.4.2.3-2 木基结构板材在均布荷载作用下应控制的力学指标 1 性能指标 1用 途 标准跨度 (最大允许跨度) (mm) 试验条件 最小极限荷载 2 (kPa) 最大挠度 3 (mm) 400(4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1 500(50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3 600(61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1.7 楼 面 板 800(8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5.8 2.3 14
47、1200(1220) 干态及湿态重新干燥 10.8 3.4 400(410) 干 态 7.2 1.7 500(500) 干 态 7.2 2.0 600(610) 干 态 7.2 2.5 800(820) 干 态 7.2 3.4 1000(1020) 干 态 7.2 4.4 屋 面 板 1200(1220) 干 态 7.2 5.1 注: 1. 单个试验的指标。 2. 100%的试件应能承受表中规定的最小极限荷载值。 3. 每批试件的平均挠度应不大于表中的规定值。4.79kPa 均布荷载作用下的楼面最大挠度;或 1.68kPa 均布荷载。作用下的屋面最大挠度。 表 5.4.2.3-3 结构胶合板每
48、层单板的缺陷限值 缺陷特征 缺陷尺寸(mm) 实心缺陷:木节 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76 空心缺陷:节孔或其他孔眼 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76 劈裂、离缝、缺损或钝棱 l4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40 400l8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30 l800,垂直木纹方向不得超过 25 上、下面板过窄或过短 沿板的某一侧边或某一端头不超过 4,其长度不超过板材的长度或宽度的一半。 与上、下面板相邻的总板过窄或过短 4200 注:l缺陷长度。 5.4.3 一般项目 5.4.3.1 本框架各种构件的钉连接、墙面板和屋面板与框架构件的钉连接及屋脊无支座时 椽条与搁栅的钉连接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全数 检查方法:钢尺或游标卡尺量。 5.5 木结构的保护 5.5.1 一般规定 5.5.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5.5.1.2 为确保木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环境和所使用的树种耐腐或 抗虫蛀的性能,确定是否采用防腐药剂进行处理。 5.5.1.3 木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