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那些数字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3.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万元。 5.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2、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 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至 19 人。
3、10.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 1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 3 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 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1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1 年内不得转让。 1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通过。 2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前置备于本 公司,供股东查阅
4、。 1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17.公司合并,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 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8.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 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 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50 万的罚款。 19.
5、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 5 万50 万罚款。 20.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 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 3 万30 万罚款。 二、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 (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25%,其中公司职工 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 10%;公司拟发行 的
6、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 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4)发行人在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 6000 3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3)最近 3 年 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 90 日。 5.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 2/3 的人员有 3 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 5 年以上 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
7、人员中有 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 2 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 3 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 3 年无严重劣迹。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90 天),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 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加息返钱。 7.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 15 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 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监机构”)的备案。 8.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8、 10%以上。 (3)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9.股票上市的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10.申请股票上市报送文件的数字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 3 年或成立以 来财务报告和由 2 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 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12.股票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债券近 2 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 3 年连 续亏损,在其后 1 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
9、利,终止交易。 15.含数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4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大。 1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 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7.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国监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18.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10、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9.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0.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 约。 21.收购要约的期限:30 日期限60 日 22.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 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75%以上的,该上市
11、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终止交易。 23.应当收购: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 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 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4.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监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5.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全部都是 330 万) (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责停,退换所募资金并加算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处非法募金 1%5%;对直接负责的处 3 万30 万。 (2)以欺骗手段发行,尚未发行的处
12、30 万60 万;已经发行的,处所募资 1%5%;对直接处 3 万 30 万。 5 (4)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其他推介活动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 务的,责该,处 3060 万; (6)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报送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责改并处 3060 万; 27.未按规定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的,处 1030 万;对直接处 330 万。 28.收购人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责改,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060 万;对直接330 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三、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13、记录 15 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 3 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 不低于 3 亿元。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 不低于 25%的股东。 4.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数字条件:全为 3 5.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 年。 6.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后, 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 的,处 550 万;
14、对直接处 330 万。 8.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9.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 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100 万的,处以 10100 万;对直接处 330 万。 10.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处所募资金 1%5%;对直接处 550 万罚。 11.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以 1030 万;对直接 处 310 万。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期货公司设立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 3000 万。 (2)主要
15、股东及其控制人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期货公司的下列行为之一,处违法所得 13 倍;没得或不足 10 万的,处 1030 万;对直接 处 1 万5 万罚。(大部分为违反规定、不按规定不符规定等, P47) 3.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15 倍;没得或不足 10 万的,处 1050 万;对直接 处 1 万10 万。(全含“客户” 二字) 6 4.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10 万的, 处 10 万50 万;对直接 处 1 万10 万。 5.单位或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处文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20 万的, 处 2010
16、0 万;对直接 处 1 万10 万。 6.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处业务收入 1 倍5 倍;对 直接处 1 万10 万。 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 实际控股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 50%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国监机构应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
17、,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 绝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 请,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 (2)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 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 4.证券公司解
18、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监机构。 5.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 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6.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年度报 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日报送月度报告。(与证券法的 13,14 点区分)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国 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
19、决权。 9.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 (P58)的,处违法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10 万的,处 1030 万;对直接 处 3 万10 万。 (三个 “违反规定” ,一个“确定性判断” ,一个“一个客户单笔低于最低限 额”) (2)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3 万的,处 3 万10 7 万;对直接处 3 万10 万。(除第 2 和 5 项,其余都有“未按照规定”) 10.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责改;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50 万,并对直接 处 1 万5 万。 (注:情节严重才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P59)的,处违法
20、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10 万的,处 10 万60 万;对直接 处 3 万30 万。(未经批准持有股权;强令提供担保;违规 动用客户资金;同意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发现违规动用而未报国监机构) 六、从业资格 1.申请执业证书的数字条件: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2.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 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30 日内审核完毕。 3.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数字规定: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 3 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2)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向协
21、会 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在发生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3)从业人员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 10 日内向协会报告。 4.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在 2 年内不得参加 考试。 (2)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由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 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 (3)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
22、 万元以下罚。 (4)从业人员拒不接受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暂停执业 3 个月12 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对 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 (5)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 3 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5.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提交 的书面材料中:具有 2 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6.首次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证券业协会都是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30 日 内审核完毕。 7.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3、,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 最近 3 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20 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 4 人。 (4)最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8.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提交的材料中: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1 年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 8 指标监管报表。 9.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数字条件:(全为 3) (1)具备 3 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 3 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24、。 (3)最近 3 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 10.申请期间(保荐机构资格或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11.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 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2.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13.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14.申请投资
25、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数字条件: (1)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2)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5.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 20 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数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 2 年。 (2)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 2 年。 16.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 2 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数字情形 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2 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 2 年。(同上) 17.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
26、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向协 会进行离职备案。 七、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 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 文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 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 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27、被行政处 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 5 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 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 5 年。 7.协会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诚信信息)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 3 年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9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 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 5 年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9.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
28、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 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 10.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加联合保荐的保荐 机构不得超过 2 家。 12.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 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1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严重,自确认之日 起 3 个月12 个月内不受理相关
29、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略 P104) 14.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 3 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 3 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 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2)最近 24 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3)最近 24 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4)最近 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八、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以后至少每 2 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
30、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 1 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 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 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 3 年。 4.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 于 3 年;每年 4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 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5.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 3 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 7.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前接受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该违规人员至少 2
31、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8.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 3 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 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9.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 5 个工作日内更改 10 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 5 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九、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5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 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10 名 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
32、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 少有 1 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 自提供之日起保存 2 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 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 5 年。 4.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 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1)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
33、规记录。 (2)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 5 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1)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2)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 门人员名单和最近 3 年从业经历。 (3)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 2 年的财务会计 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1)最近 24 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 24 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
34、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 2 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 1 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5.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 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6.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 15 日内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应当督 11 促收购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发出要约的原因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 7.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 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总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35、。 8.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 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 15 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告。 9.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委托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聘 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10.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11.上市公司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 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 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 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 未达到 50%的,中国证监会
36、可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财务监管谈话、出具 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12.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帮公告。 13.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证券承销与保荐 1.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 3 年备查。 2.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 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 3 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 可以设副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3.证券公司及其直接在承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 管措施;情节严重
37、的,还可以采取 312 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 的监管措施。 十二、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 至少妥善保存 20 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1)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 5 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2)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过后的 3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 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 划
38、,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其中利 12 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 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30% (4)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但因报销导 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净资产的 80% 7.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
39、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 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 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 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 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 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 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 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
40、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 5% 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 5%为止。 8.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9.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属于五、证券监督 管理条例中的第 9 点中的处罚 )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 资比例违反规定的,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10 万的,处 10 万30 万;对直接处 3 万10 万。 (2)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将证券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41、3 万的,处 3 万30 万罚;对直接处 3 万10 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自营业务的有关规定:(前两项与二、证券法中 第 26 条的前两条一样) (1)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或泄露 信息的或建议他人买,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3 万的,处 360 万; 单位从事的,对直接处 330 万。 (2)操纵证券市场的,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30 万的,处 30300 万;单位操纵的,对直接处 1060 万。 (3)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违法所得 1 倍5 倍;没得或不足 30 万的,处 30
42、 万60 万;对直接处 3 万10 万。 (4)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处 30 万60 万; 对直接处 3 万10 万。 13 十三、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2.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数字条件: (1)净资本不低于 2 亿元。 (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 3 年 以上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3)最近 1 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
43、事处罚。 3.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 于人民币 5 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 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5.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 3 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 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
44、划份额净值。 7.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5 日内,将签订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 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 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5、 11.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 20 年。 十四、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 3 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和刑事处罚。 (3)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14 2.客户只能与 1 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 1 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 券。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 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
46、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 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 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 告。 6.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 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7.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8.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9.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 于 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1/3 10.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 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或实缴出资总额的 30% 第四章基本上全为数字,就没有写上来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