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商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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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泗水县县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商城) 框架协议 甲方:泗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泗水县政务服务中心 5 楼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 律和泗水县定点采购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代表泗水县县 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 )与乙方经平等协商 一致签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止。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获得2018 年度泗水县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内的、60 万元数额以下的 等采购品目的供货资格, 乙方应严格按上述范围规定

2、的品目,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并委托其指定售后服 务机构履行售后服务的义务。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投标人应保证有充足的货 源。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采购都应享受优先供货权。 第三条 甲方不保证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定能够获得具体的承接项目。 如果乙方没有获得任何具体承接项目,甲方并不构成恶意磋商,也不因此向乙 方承担任何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定点商城)事项进行 监督考核,如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甲方根据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需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适当调整 县级协议供货(定点商城)范围及相关金额标准而无需征得乙方同

3、意,但有关 调整情况需通知乙方。 第六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做好协议供货(定点商城)系统上商 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发布、更新维护等工作,采购中心对价格信息的更新进行 监督。乙方应保证相关联系方式(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等)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方式导致不能联系到乙方所造 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证具备相关履约能力。若乙方场地、 人员、设备、设施、经营状况等发生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 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第八条 协议有效协议有效期内乙

4、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 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 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协议有效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终止; (5)协议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并取消乙方协议供货(定点商城)供应商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 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被采购人投诉违约

5、,经查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2)在实地抽查中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 购形象的; (3)乙方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甲方申报的; (4)乙方未执行成交结果的; (5)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6)向第三方转让本项目协议供货(定点商城)供应商资格; (7)收到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 后拒不整改的; (8)整改后经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 (9)一年内收到两次(含两次)以上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的; (10)通过代理权、授权函等手段垄断货源的; (11)凡提交资料弄虚作假、提交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十条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表签字并加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泗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签章): 或委托代表(签章):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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