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办事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4213240 上传时间:2019-10-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证监局办事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北京证监局办事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北京证监局办事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北京证监局办事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北京证监局办事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附件 1:北京证监局办事指南: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 构日常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法规依据 1、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6 号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 机构名称变更审核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 2、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 号) (将审批权下放证监会派出机构); 3、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10、18 条; 4、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及申报文件目录之外国证券类机构 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审批。 审核期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程序规定第 34 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 可应当自受理申请

2、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 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由受 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申请材料 1、由其外国证券管理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已经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3、如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提供股权变更的详 细资料; 4、如前述情况导致外国证券类机构的控股权发生变化,则应与新设代表处 提交相同材料。 注意事项 1、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所在城市 名称”和“代表处”。 2、总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

3、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驻中国 总代表处”。 3、上述申请材料由代表处申报,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两份(包 括原件)报送我局(分别交办公室和我处存档),一份报送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其 中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日常备案事项 一、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或总代表机构) 法规依据 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5-12 条; 3 2、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第三部分; 3、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及申报文件目录之外国证券类机构 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境外证券类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证监会办公厅文件受理处报送申请文 件时,应 将申

4、请文件同时抄 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材料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 3 个以上(含 3 个)代表处的外国证券类机构,可以申请设 立总代表处;总代表处的申请设立程序及管理与代表处相同。 (一)申请设立代表处(或总代表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2、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类业务的 金融机构; 3、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 3 年内连续盈利。 (二)提交材料 1、申请文件目录; 2、由申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证监会主席的申请书;申请书至少应 载明:机构简况(包括成立日期、注册机关、经营范围 、经营状况、

5、住所、联系方式 等)、申请前 3 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说明以及设立代表处的目 的、代表处的组织结构、代表人数和代表处在中国境内的主要活动计划; 3、由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 业证明,以及申请者为从事 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证明; 4、申请人公司章程; 4 5、申请人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以及公司历史沿革、股 东背景、主 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6、申请人最近 3 年年报; 7、由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 批准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8、申请人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主要股 东及海外分支机构的说明; 9、由申请人

6、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承诺书 (示范文本)。 上述第 3 项必须经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该国或 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第 4、5、8 项应加盖申 请人公司印章,或由董事 长或 总经理签署;除第 6 项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第 6 项用中文 之外的其他语言书写的,则 需提供中文摘要;上述文件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 而实际由其他被授权人员签署的,申请人应提供有效授权文件。 注意事项 1、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两份(包括原件)报证监 会,一份报拟设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中复印件必 须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代表处

7、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所在城市 名称”和“代表处”。 3、总代表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驻中国 总代表处”。 5 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总代表机构)拟任、变更首席代 表 法规依据 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8、11、12、15、18 条; 2、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第三部分; 3、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材料及申报文件目录之外国证券类机构 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总 代表审批;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之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8、目录(171 项)第 121 条; 5、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证监 会公告2012 28 号); 境外证券类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证监会办公厅文件受理处报送申请文 件时,应 将申请文件同时抄 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材料 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其他负责人称“代表”、“副代表”, 总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总代表”,其他负责人称“代表”、“副代表”。 (一)拟任首席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 1、熟悉中国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 2、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3、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并在最近 5 年内有 2 年以上从事中国业

9、务的经历; 6 4、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 5 年以上金融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5、聘用中国公民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总代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也不得 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 7、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境 时间超过 1 个月以上, 应当 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表(只适用于新设代表处的情况。 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经证监会审查同 意后,由证监会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应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 2 个 月内填报正式申请表); 2、2、由其

10、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 请书至少应载 明:变更首席代表的原因, 拟任首席代表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仅适用于变更 首席代表); 3、由所在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或任命书); 4、拟任首席代表的个人简历、身份 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所在机构对其个人是否符合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条件的说明; 6、拟任首席代表签署的承诺书(包括对申请人熟悉中国金融管理的法律、法 规的情况,品行是否良好,是否有不良记录做出说明; 对申请人是否在总管理机 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担任负责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机构兼职做出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7 注意事项 1、上述

11、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两份(包括原件)报证监 会,一份报拟设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其中复印件必 须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上述第 4 项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身份 证明应包括有效期和颁发机关;上述文件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而实际由其他 被授权人员签署的,申请人 应提供有效授权文件。 3、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本。 三、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 法规依据 1、2010 年 7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7 号

12、。 备案材料 1、地址变更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母公司关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若代表机构无法提供母 公司批准变更地址的相关文件,可由母公司在备案书上加盖公章代替);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已注明各区域用途的新办公场所平面图复印件; 5、新办公场所空置部分用途说明(新办公场所有空置部分时提供)。 8 注意事项 1、上述备案材料一式两份(至少一份为原件),一份报拟设地证监会派出机 构存档,一份报送证监会,其中复印件必须加盖代表 处公章。 2、代表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使用简体中文。如境外证券类机构出具的 文件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3、外资证券

13、机构驻华代表处不允许跨城市迁址。 四、人员变更及代表处撤销 法规依据 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19 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224 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 的决定(国发 20035 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 号);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之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 项)第 121 条; 5、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证监 会公告2012

14、 28 号)。 备案材料 1、更换或增减总代表、代表、副代表、外籍和港澳台工作人员,应提交被任 命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报我局备案。 9 2、代表处新任代表、副代表, 应提交被任命人员的身份 证明和简历,报我局 备案。 3、首席代表离境时间超过 1 个月以上,或者离 职且暂未任命新任首席代表 指定专人代行其职的,需报 我局备案。提交首席代表离职说明, 暂履行首席代表 职责人员的委任书及身份证明、简历。 4、撤销代表处,应提前向所我局提交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 签署的申请,并在完成工商税 务注销登记之后,将注销证明报我局备案。 代表处 升格为总代表处的,原代表 处自行撤销,并向工商行

15、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无需将注销证明报我局备案。 注意事项 上述备案材料一式两份(至少一份为原件),一份报我局存档,一份报送证监 会国际部,其中复印件必须 加盖代表处公章。 五、设立代表处的外国证券类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 根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 17 条,设立代表处的外国 证券类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代表处应当在其外国证券类机构公告后的一个 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同 时抄报我局: 1、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2、机构重组、合并或其主要负责人变动; 3、发生严重经营损失; 4、因 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 10 年度工作报告 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表处应当于每 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按证监会规定 的格式用中文填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