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60 章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二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以 及就相关的目的而制定计划。 “医院”(hospital) 指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 165 章)注册的医院或由 官方经办的医院或医院管理局条例(第 113 章)所指的公营医院; (由 1991 年第 83 号第 2 条修 订) “医疗费”(medical expenses) 指就任何人的医治而招致的所有或任何下列开支 (a) 医生的收费; (b) 任何外科收费或疗法收费; (c) 护理费用; (d) 以住院病人身分入住医院的费用; (e) 药物、治疗物
2、品及药用敷料的费用。 (由 2004 年第 3 号第 19 条修订)(2) (由 1993 年第 54 号第 2 条废除) (3) 为施行本条例 (a) 如某人根据雇佣合约为任何其他人进行任何建造工程 (i) 则除属第(ii)节所规定的情况者外,该建造工程须视为由该其他人进行;或 (ii) 如首述的人凭借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 317 章)第 2(1)条中“承建商”定义中 的(a)(i)段而属承建商,则该建造工程须视为由首述的人进行;(b) 如某人为自己进行任何建造工 程而没有安排任何其他人进行该工程(根据雇佣合约安排其他人进行工程除外),则首述的人除属 进行该建造工程的人外,还须视为由他
3、人代为进行该工程的人,而“承建商”及“建造工程雇主” 的定义以及本条例的其他条文须据此解释。 (由 2004 年第 3 号第 19 条增补) (4) 为施行本条例,某人如作出以下事项,须视为承办或进行建造工程 (a) 他管理或安排任何其他人为有关建造工程雇主进行建造工程,不论是以分判或其他方式 进行;或 (b) 他为进行建造工程而提供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的劳力。 (由 2004 年第 3 号第 19 条增补) (由 1993 年第 54 号第 2 条修订) _ 注: 与 2004 年第 3 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保留条文见载于2004 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 (2004 年第 3 号)第 40
4、条,现载录如下 “40. 关于第 2 部的过渡性条文 (1) 尽管本条例第 2 部另有规定,在增补而非减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1 章)第 23 条的原 则下,根据本条例作出的修订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建造工程 (a) 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已于生效日期前向有关雇主提交; (b)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但于生效日期前已就该建造工 程订立建造合约;或 (c)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亦无就该建造工程订立建造合约, 但该建造工程于生效日期前已展开。 (2) 就本条而言*“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根据本条例第 1(3)条指
5、定的本条 例第 2 部开始实施的日期; “未经修订条例”(pre-amended Ordinance) 指在生效日期前任何时间有效的肺尘埃沉病 (补偿)条例(第 360 章);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 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雇主”(employer)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 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 生效日期:2004 年 6 月 1 日。 第 360 章 第 2A 条建造工程的价值 (1) 为施行本条例 (a) 如建造工程是根据建造合约而进行的,则“价值”(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该合 约内述明的或可参照该
6、合约而确定的可归于该工程的代价;或 (b) 如建造工程并不是根据建造合约而进行的,则“价值”(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 在公开市场就进行该工程而可预期的合理代价。(2) 尽管有第(1)(a)款的规定,如在某特定个案, 按照该款厘定的可归于有关建造工程的代价低于在公开市场就进行该工程而可预期的合理代价, 则该款须当作载有对本款所描述的合理代价的提述而非对该款所描述的代价的提述。 (3) 就第(1)(b)及(2)款而言,委员会在确定该两款所提述的关于进行任何建造工程的合理代 价时,可考虑以下全部或任何事项 (a) 该建造工程所用物料的成本或价值; (b) 该建造工程所涉及的时间、工作及劳
7、工的成本或价值; (c) 该建造工程中所用的设备; (d) 就该建造工程招致而委员会认为属合理的各项经营成本; (e) 就进行该建造工程而在公开市场可预期得到的合理利润; (f) 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由 2004 年第 3 号第 20 条增补) _ 注: 本条由2004 年建造业征款(杂项修订)条例(2004 年第 3 号)加入。第 40 条所载的过渡性 条文内容如下 “40. 关于第 2 部的过渡性条文 (1) 尽管本条例第 2 部另有规定,在增补而非减损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1 章)第 23 条的原 则下,根据本条例作出的修订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建造工程 (a) 该建造工
8、程的投标书已于生效日期前向有关雇主提交; (b)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但于生效日期前已就该建造工 程订立建造合约;或 (c) 于生效日期前并无该建造工程的投标书向有关雇主提交亦无就该建造工程订立建造合约, 但该建造工程于生效日期前已展开。 (2) 就本条而言*“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根据本条例第 1(3)条指定的本条 例第 2 部开始实施的日期; “未经修订条例”(pre-amended Ordinance) 指在生效日期前任何时间有效的肺尘埃沉病 (补偿)条例(第 360 章);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s)
9、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 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雇主”(employer) 的涵义与未经修订条例第 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 生效日期:2004 年 6 月 1 日。 第 360 章 第 2B 条建造工程的总价值 为施行本条例 (a) 凡该建造工程是根据建造合约而进行的,如 (i) 该建造合约属固定期合约,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根据该 合约发出的施工通知中的要求而进行的所有建造工程各自的价值的总和; (ii) 该建造工程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或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的部分,则“总价值” (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如此进行的该工程的所有阶段各自的价值的总和;或 (iii) 属任何其他情况,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该建造工程的 价值;或(b) 凡该等建造工程并不是根据建造合约而进行的,如 (i) 该建造工程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或属分阶段进行的建造工程的部分,则“总价值” (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如此进行的该工程的所有阶段各自的价值的总和;或 (ii) 属任何其他情况,则“总价值”(total value) 就该建造工程而言,指该建造工程的价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