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1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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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厦门市 2016 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项目征集指南 一、征集条件 申报厦门市 2016 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按要求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按时报送经营业务信息; (二)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 2010第 3号)、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厦府 2012 468 号) ,经营担保业务满 1 年,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

2、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三)所担保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 (四)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 10%,对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 15%,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担保- 2 - 机构净资产的 20%; (五)担保业务收入占 总收入 5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的 50%; (六) 2016年新增融资性担保额达净资产的 1

3、倍以上,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且融资性担保代偿率(融资性担保代偿率 2016年内累计担保代偿额 /2016 年内累计解除担保额 *100%)低于 5%; (七) 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满一年,公司及从业人员 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

4、 50%以上; (三)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 2 倍以上; (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 3 - 料(统一用 A4 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另附电子版扫描件一份): (一)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二)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三)担保机构 2016 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并备案的无保留意见的补偿年度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

5、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审计机构应选择 2017 年 1月 21日厦门市财政局公告的 2016 年厦门市 综合评价前三十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列明 :2016 年担保总额、 2016 年融资性担保总额( 2016年融资性担保总额 2016年年初余额 +2016年增加额)、 2016年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 2016 年末净资产、 2016 年新增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额、 2016 年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额、 2016 年平均净资产、对外投资总额占 2016 年末净资产比例、 2016 年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 2016 年总收入、2016 年平均年担保

6、费率、 2016 年融资性担保代偿率、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等; 2.对本指南第一点征集条件中的(一)至(六)点要求逐条做出审计结论; - 4 - 3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 2011300号),对附表三内的被担保企业在 2016年内是否为“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中、小、微型贸易企业;除工业、贸易类以外的小型、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4.2016 年新增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表三); 5.2015 年新增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表四); 6.2016 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附表五)。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备案的 2016年度

7、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的选择范围与第(四)条相同 。 (六)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原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无恶意证明原件)。 (七)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 2016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表六)原件。 (八)贷款担保 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5 - (十)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写明“我司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

8、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违反 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记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落款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一)历年获得省、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在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三、补偿标准 (一)业务补助 1.存量部分: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为中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折算到2016年度内担保额 7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折算 到 2016 年度内担保额 9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

9、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折算到 2016 年度内担保额 1.6%的比例给予补助;为中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折算到 2016 年度内担保额 5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折算到 2016 年度内担保额 7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折算到 2016- 6 - 年度内担保额 9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 2给予补助。 2.增量部分: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本年度折算中小 企业融资担保额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按增长幅度分档予以补助: 比上年同期增长 5%(含)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

10、1%予以补助;比上年同期增长 5%-10%(含)的,按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比上年同期增长 10%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2%予以补助。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折算到 2016 年度内银行贷款担保责任额由两部分构成:1.存量的融资性贷款担保责任额,指 2016 年度发生的跨年度存量融资性贷款担保业务额,即: 2016 年年初融资性贷款担 保在保余额按 2016 年度内实际天数折算的担保额; 2.新增的融资性贷款担保责任额,即 2016 年度发生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额按 2016 年度内实际天数折算担保额。 (二)保费补

11、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贷款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 7 - 准利率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保费补助也按照参照业务补助按落在 2016 年度内的实际天数折算。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申报期年度中小企业融资 性担保额 8亿元 (含 )以下的,获得的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8-12(含)亿元的,获得的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 12-16(含)亿元的获得的

12、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600万元;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 16 亿元以上的,获得的业务及保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700 万元。 四、资金拨付与使用 市金融办具体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对征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拟补偿的担保机构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 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担保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应通过“一般风险准备”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助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 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附表一: 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

13、险补偿资金- 8 - 申请表 附表二: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表三: 2016年度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 附表四: 2016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 附表五: 2016 年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 务明细表 - 9 - 附表一: 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公章)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联系人及电话 主要协作银行 补偿年度累计 为中小企业 贷款担保户数 补偿年度累计 为中小企业 贷款担保笔数 补偿年度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 上年度同期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额 补偿年度累计 为中小工业企业 贷款担保总额 折算到补偿年度 累计为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补偿年度累计 为中小贸易企业 折算到补偿年度 累计为中小贸易 - 10 - 贷款担保总额 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折算到上年度累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折算到补偿年度累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说明: 1.补偿年度指 2016 度 1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 2.补偿年度累计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担保总额指统计年度内仅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贷款而提供的各类担保责任总额; 3.折算到补偿年度累计为中小工业(贸易)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 统计年度内为中小工业(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折算到年内担保期限(月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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