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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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0: 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货物类公开)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 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 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 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 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 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 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 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

2、装 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 测试、调试、培 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 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 件。 1.9“技术

3、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 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 经 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 ”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 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 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 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

4、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 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 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 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 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 货 3.2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 产品合 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 购合同的总金额 。 5.付款 5.1 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

5、1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 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 务 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 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验收。 6.4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时应当邀请 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 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 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 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 对货 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 议, 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

6、10 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 验收通过后, 需方向 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3.3 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 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 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 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 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 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 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 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 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 需方遭受的损失。 7.2 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样件、 图纸及其他与质 量、

7、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 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 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 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 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 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 专利权、著作 权、商标权等争议, 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 经济责任。 7.4 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 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 货物均应 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

8、物安全无损运抵 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 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 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 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 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 产品目 录、 图纸、操作手册、使用 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 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 试运行; 9.2.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 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

9、有特 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 规定有不一致之处, 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 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 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 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 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 标文件中的承诺优 于招标文件规定, 则以投标文 件为准。 10.2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 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 为 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

10、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 经过 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 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 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 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 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 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 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 艺或材料的缺陷而 产生的故障,供方 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 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 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 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 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 11.3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 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 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 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 规定对供方 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 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 标文件中的 规定为准,如果投 标文件中的 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 标文件为准。 12.2 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2.2.1 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 标达到技术规范书 的要求时,可按招 标文件、投 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 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 换或进行修复

12、,试运行期重新 计算。 12.2.2 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 运行期,所有性能指 标达到技 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 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 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 。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 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 设备等发生故障,供 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 换整个或部分 有缺陷的材料。 12.2.4 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 、电子邮件、Web、 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 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 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 应。 12

13、.2.5 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 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 统,提供替代 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 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 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 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 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 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 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 责任。 12.2.8 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 须继续提供 对产品备件、故障 处理、软件 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 务,响 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 文件、

14、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 执行。 12.2.9 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 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 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 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 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 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 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 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 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 要求。 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 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 权退货并向供方索 赔。 12.2.10 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

15、 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 发生损失或 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 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需方或第三 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 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 赔偿金额, 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 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 费用。本条款在 质保期及合同期届 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 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 10 日内或在供方 签署货损证明后 10 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

16、物、或交 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 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 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 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承担赔偿责任: 13.1.1 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 务 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 损失; 13.1.2 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 购合同约定的 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 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 购合同规定 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 货 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 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 损失, 经双

17、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 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 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 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 银行手续费、运费、保 险费、检验 费、 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 费用; 13.1.5 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 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 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 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 10 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 标文件 要求

18、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 这些金额不 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 赔偿要求。 13.3 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 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 应按 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 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 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 总金额的 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 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10 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 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 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 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 合同总金额 10

19、%的违约金。 13.4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 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 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 误或 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 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 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 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 履行政府

20、采购合同义务,并积 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 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 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5.2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 执行本政府采购 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 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 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 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 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 转让和分包或全部 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 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 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 本

22、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 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20.1 招标文件; 20.2 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 更公告; 20.3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 中标通知书; 20.6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23、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 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和数量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 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 四、政

24、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 购合同的总 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 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时间: 2.付款方式: 3.付款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 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 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 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 2 款的约定承担相 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 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 有权单方面解

25、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 换符合 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 终提供合 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 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 约定的,需方有 权单方面解 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 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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