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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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目录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许可 申请-2 二、法人机构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 20 日内需 完成的重要事项-11 三、报表报送 工作-14 四、每年需 完成的重 要事项-17 (一)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 (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 五、分支机构 设立 报告-19 六、任命/变更董事 长(执行董 事)和高级 管理 人员-24 七、报告事项-31 八、申请延续许 可证有 效期-36 九、动用保 证金-40 十、法人机构解散-43 十一、报送文件注意 事项( 必读)-48 2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 申请经营保险经纪

2、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经纪机 构监管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的相关内 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 1 份,电子版请 刻成光盘 1 份)。 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 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 相关材料。 (一) 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经 纪业务的请示 3 北京保监局: 为 (出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 、 和 (列明股 东)出资人民币 万元设立 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 监

3、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 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二)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办 事服务” “文件下 载”中下载。 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 2. 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相关事宜:1.报送许可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 4 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

4、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办 事服务” “文件下 载”中下载。 注意事项: 1.要求加盖单位印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经营保险 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 1.名称地址须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中填写 内容一致; 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要求表述 为“ 为 投保人 拟定投保方案、 选择保险 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 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 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 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 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 4.公司若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则章程中不能出 现股东会字样。 (五) 股东相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5 a.身份证明复印件;b. 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 记表(自然人股东);c. 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来 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工 资收入、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与说明一一对应);d.股 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出资 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e.最 近 3 年

6、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 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 况;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f.投资资金来源符合 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 3 年未受反洗 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a.保 险经纪 机构投 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b. 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 营业务开展情况等);c. 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出资 来源说明应明确具体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资金来源于业 务收入、经营利润、股东注册资金或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 料应与说明一一对应);d.法人股东银

7、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 其具有相应出资能力的材料(至少包括出资当月及前三个月 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末(设立时间不 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出资前一个月的财务报告复印 件;e. 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 3 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 6 处罚的声明。若最近 3 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 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f.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 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 3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的声明;g.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 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 资资金来

8、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 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 3 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 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获取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 东)和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 办事服务” “文 件下载”中下 载。 注意事项: 1.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79 号)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银行 网点等进行查询; 2.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 知(保监发 201070 号)的相关要求。 (六) 资 本 金 入 账 原 始 凭 证 复 印 件 及注册 资本金托

9、管相关 材料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7 注册资本均要求以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 机构在提交经营业务许可申请时,除了提交资本金入账 原始凭证外,还应将注册资本金进行托管。托管的银行应在 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 选择 1 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 存入托管账户。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 10,且不得质押;(2)购置不动产,支出总额不高于注册资 本的 40;(3)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 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4)其他资金运用。应提交

10、的材料包括: a.托管协议 复印件; b.资金入账凭证复印件;c. 大额协议存款 或定期存款凭证复印件。 (七)可 行 性 报 告 ,包 括 市 场 分 析 、财 务 分 析 、业 务 发 展 计 划 等 1.市场情况分析应包括市场现有主体数量、业务运行情 况(经纪保费规模、手续费收入等)、利润情况等分析,以及 市场机会和发展预期方面的分析。 2.财务分析要全面考虑产品、佣金、税费以及效益等因 素,审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 等;要有量化的数据表(包括预期的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收 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数据),直观反映机构成立后预期的 3 年发展情况。 3.业务发展计划包

11、括机构成立后的经营发展方向、侧重 8 的险种、业务方式等内容,要聚焦保险中介主业,结合市场 状况、技术实力、人力规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预估未来三 到五年业务规模。 4.风险管理计划要充分评估市场、技术、财务、合规等风 险因素,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日常经营合 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关联交易等风险点及薄弱环节,设 计科学的风险管控制度及流程,形成完备的风险处置预案。 依托专门技术、领域、行业开展业务的,业务发展模式及配 套管理制度流程应明显体现特色与专业性。 (八)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 的“ 办 事服 务” -“专业中介机构查询” 栏

12、目中查询拟采用的名 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仅指保险经纪机构,还包 括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北京市范围内 进行名称比对,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拟设机构字 号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 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业务 服务标准等 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经纪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 股东会、总经理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 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9 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 规范和管理,包括

13、经纪业务的流程、单证的管理、具体业务 环节的管理、代收保险费和手续费结算的管理、业务档案的 登记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 收支情况;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按照保险中介公 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业务、财务制度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 定“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的相关要求制定。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 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 28 号)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并结合自身 情况拟写。 6

14、.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 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 (十)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的 申 请 材 料 ,拟 聘 用 人 员 花 名 册 1高管申请材料:参考“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2拟聘用人员花名册:请将公司人员(包括法人、董事长 10 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 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等信息。 (十一)业 务 、财 务 等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配 备 情 况 说 明 等 软件除 windows、offic

15、e 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 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 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 28 号,可 在保监会网站查询)。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 设备。请简要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 (十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 任保险的承诺函。 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需完成 11 的重要事项 法人机构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投保 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 存保证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送报

16、告,将 相关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保证金 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纸质版 1 份, 电子版请刻成光盘 1 份)。 报告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报送投保职业责 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情况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我司于 年 月 日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于 年 月 日缴存保证金 万元,缴存银行为 ,并按 有关规定签订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承 保公司为 ,保险期限为 ,赔偿限额为 )。 公司的办公电话、传真: 。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附件: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存款协议复印件(或职业责任 1

17、2 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公司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公司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后,使用申请设立时的 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会分配正式 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后公司可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各子 系统进行操作;公司应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 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 构管理”模块录入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联系人等信息。 注意事项: 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参见保险 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 金缴存标准为注册资本的 5,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 13 100 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18、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需满足: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 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 民币 1000 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 的 2 倍。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 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14 三、报表报送工作 (一)月度非现场监管报表 1.系统报表报送时间 系统报表一般要求在每月结束后 10 个自然日内报送 (如 2010 年 1 月报表应在 2 月 10 日前报送,具体时间以保 监会系统发起时间为准)。各公司应使用本公司的用户名和 密码登录“ 保险中介 监管信息系统”( )-“专 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

19、 子系统进行网上 报送。 2.纸质报表报送时间及要求 纸质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频次为按年度报送,即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上年度 12 月当月的纸质报表。各机构纸质 报表数据应与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填报数据一致。同时,各机 构的纸质报表应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审 核后逐页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我局,由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人员审核签字的,需同时提交授权书或相应的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15 (二)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报表和司法案件报表 根据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保 监发201021 号)和北京保监局(京保监 发 2010126 号)的要求上 报案件责任追究 报表。根据保监会 关

20、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 81 号)和北京保监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 度的通知(京保监便函2009 156 号)要求上 报司法案件报表。 1季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 7 个自然日内):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2临时报表: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作出案件责任 追究决定后的 5 个自然日内); (2)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保险司法案件发生后 5 个自然日内) 3联系人发生变化: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案件责 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

21、以及 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发生变化后 10 个自然日 内)。 16 (2)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联系人情况表(联系 人发生变更后 5 个自然日内)。 4.报送要求 我局每季度通过北京保险中介行业信息发布系统 ( 表与案件责任追究季报的报送工作,各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 后 5 个自然日内登录舆情系统进行系统反馈。 存在司法案件与责任追究案件的机构需报送纸质版报 表到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纸质版报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没有信息发布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机构,应向北京保监 局中介处申领北京保险中介行业信息发布系统用户名和密 码。 17 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本

22、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 告,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和高 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外部 审计”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每一年度结束后,保险经纪机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本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审计工作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 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 20051 号)进行,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 该指引文件第十条列明的内容事项。 下载指引文件: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中介类 ”栏目中查找关于印 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

23、5 1 号) 即可。 注意事项:近几年,我局通过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进 行保险经纪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督促管理和报告收集工作, 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事务所近 3 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 行为等)请各机构在每年初(12 月底或 1 月初)关注我局网站 关于开展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通知,并及时与北京保险中介 行业协会联系(电话:66008027、66008028,地址:北京市西城 18 区西直门成铭大厦 B2 座 18H)。 (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公 司应在职业责任保险有效期到期前办理续保手续(或保证金 缴存期满前办理续存手续

24、),并在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 保证金之日起 10 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 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北京 保监局。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专业中介机构 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 保证金/责任保险”模 块进行信息登记。 19 五、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仔细阅读保险经纪 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 节“ 机构设立”的相关 内容,具备法定条件。同时,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纸质版 1 份,电子版请刻成光 盘 1 份) 需增资的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公司

25、以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0 万设立 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受家数限制; 2.原注册资本不足 5000 万的经纪机构,允许在注册地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足 5000 万的经纪机构 如要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分支机 构,注册资本金应增至 5000 万元。 材料要求: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 申请纸质材料一份、刻成光盘的电子版一份、职场录像光盘 一张。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 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 的“中介机构管理- 资格管理新

26、设分支机构报告”模块上报 相关信息。 20 (一)设立报告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分公司(或营业部)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为 (设 立分支机构的原因、背景、动机等),经 保 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 保险 经纪有限公司 分公司(或营业部),并任命 为该分支机 构主要负责人,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二)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21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办 事服务” “文件下 载”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

27、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 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年 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 、 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 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设立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分公司(或营业部), 并聘任 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待办理工商登记等相 关手续后向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22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

28、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五)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拟设分支机构组织框架图。 (六)保 险 经 纪 机 构 前 1 年 内 接 受 工 商 、税 务 等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的 说 明 及 有 关 附 件 (如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需 提 供 有 关 行 政 处 罚 书 复 印 件 ) 开 业 不 满 1 年 的 提 供 开 业 以 来 的 报 告 。 前 1 年公司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 通报批评等措施情况,如有,列明时间和内容;公司是否受到 工商部门的处罚,如有,请提供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 的复印件;如果没有,请列明“我公司前一年未曾

29、受过工商、 税务部门的处罚”。 (七)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计 算 机 软 硬 件 配 备 情 况 说 明 软件除 windows、office 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 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 设备。请简要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 (九)分支机构职场录像光盘 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光盘上签字。录像应能清晰展现 以下内容并搭配必要的讲解:经营场所位置、场所内部结构、 23 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软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等。录像中对职场的 讲解内容应整理成文字稿件附在纸质材料中。 备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

30、监会核准的任 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参考“ 六、任命 /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 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新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许可) 申请新任命/变更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仔细阅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 “ 市 场 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的相关内容。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 的管理人员; 2.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

31、人。 材料要求: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向北京 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 1 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 1 份)。同时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 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高管人员管理-资格核准 管理- 资格申请”模 块上报相关信息。 25 1.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因 (变更管理人 员的原因、背景等),经 保险经 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决定免除 董事长或 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分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 人职务),并任命 为新任董

32、事长(或 执行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 分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 人),待保险监管部门 批准后生效。 特此请示 联系人: 26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2.拟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年 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 、 应到 人,实到 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 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免去 保险经纪公司( 分公司或营业部) 董事 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聘 任 为新任董事长

33、(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分 公司或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27 3.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办 事服务” “文件下 载”中下载。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时 间均需填写到“月”。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 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若学历不满足大专以上要求的,需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 以上。学历证明即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毕业证书。 以往工作经历均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 种形式: (1)

34、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2)与工作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3)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工作履历档案复印件。 5.同意兼职的证明材料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 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 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6.反洗钱声明 申请人最近 2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 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 2 年未受金融 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8 7.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行政处罚声明。 最近 3 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 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

35、附材料说明 具体情况。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兼任同级 或下级职务,任命临时负责人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若原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管人员等管理人员离职、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以及保险经 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需在决定作 出之日起 5 日内,就原管理人员变动一事书面报告北京保监 局。 同时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 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高管人员管理-资格报告管 理-资 格报告”模块 上报相关信息。 报告可按照如下格式拟写: 29 报告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1.离职报告格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 (或执行董事、高管

36、人员)离职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因 (变更管理人员的原因、背景等),经 保险经 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免除 董事长(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同意 辞去公司 职务)。 (若离职人员为公司法人、总经理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 人,需同时任命临时负责人)同时任命 为公司(或分支机 构)临时负责人,并在任命临时负责人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保 监局提交新的高管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2.兼任同级或下级职务报告格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 30 (或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兼任_职务的 报

37、告 北京保监局: 因 (变更管理人员的原因、背景等),经 保险经 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 董事长(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职务。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31 七、报告事项 (一)日常报告事项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 监局提交书面报告(纸质版 1 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 1 份):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3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4变更主要股东; 5变更注册资本; 6股权

38、结构重大变更; 7变更组织形式; 8分立、合并; 9修改公司章程; 10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11.法人机构解散。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 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上述第 1 至 9 项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 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 理” 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 资格管理 -事项变更”模块上 32 报相关信息。 第 10 项中设立分支机构流程参照“五、分支机构设立 报告”。 第 10 项中撤销分支机构须在“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 机构退出”模块上报信息。 33 第 11 项请参照“十、法人

39、机构解散”进行操作。 1变更事项报告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以变更住所为例):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住所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因 (迁址的原因等),经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公司住所由 变更为 (与工商登记 注册地址一致,应完整表述为“北京市 *区” ),邮编 ,电 话 ,传真 。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34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办 事服务” “文件下 载”中下载。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

40、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3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有关决议或者决定、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还应报送变更后 的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的,还应报送转让协议书,增加股东的还应报送新增股东的 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附件(具体材 料要求详见“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五)股东相关 材料” );增加注册 资 本的,还应报送注册 资本为实缴货币资 本的证明材料;减少注册资本、撤销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 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分立、合并的,还应报送分立、合 并实施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报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1、; 35 解散退出的,还应报送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 情况。 5公告报纸原件 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包括机构地址、名称及业务 范围)的,需完成报纸公告。公告报纸要求可参考关于指定 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 200322 号)要求。机 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换领新的许可证。 (二)其他重要报告事项 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和起 诉案件结案的需报告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长 (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 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 5 个自然日内和结案之日 起 5 个自然日内,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

42、。 36 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的 有效期为 3 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 前,向北京保监局递交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材料一式两 份(纸质版 1 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 1 份)。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 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 的“中介机构管理- 资格管理- 资格延续 ”模块上报相关信息。 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 可参考以下格式书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延续经营保险 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 37 北京保监局: 行文内容包括:公司设立时间、许可证到期时间、公司近

43、 两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保费规模、手续费收入、费用成本及 利润情况等,内容应能反映公司经营正常,可以继续经营)、 下一步经营管理思路(包括业务发展规划、侧重的险种、业务 发展方式等,合理预估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模)。特向保监 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二 年 月 日 (二)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 )“办 事服务” “文件下 载”中下载。 (三)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前 3 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说明 及有关附件 内容:1.行政处罚情

44、况:前 3 年内,本机构及分支机构受 到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并附行政 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变更情况:前 3 年内,本机构发生股权、地址变更的情 38 况,包括工商变更时间、是否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及报告时 间。 3.注册资本金托管情况:包括:托管时间、托管银行、托 管金额、大额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金额以及截至提交换证材 料时的账户余额。需附托管协议复印件、大额定期存款或协 议存款凭证复印件、托管账户从开户至换证材料提交日的银 行对账单(对账单需显示定期及活期存款余额)。 4.公司高管人员情况:提供高管人员清单(包括身份证号、 职务、批复时间)及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5.保

45、证金缴存或职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二选一):缴存 保证金的,提供保证金缴存协议、存款凭证复印件和最近 3 个月的账户对账单;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前 3 年内保 单正本复印件。 6.监管费缴纳情况:公司前 3 年(包括当年)监管费缴纳 情况,列出前 3 年监管费缴纳计算公式和缴费金额。附具体 缴纳凭证(发票或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7.财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配备情况:应提供财务、业务 系统简介、截图(含数据),以及自行开发或购买软件的证明 材料(采购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8.风险自评情况:应提供说明材料,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公司股东、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隐患 及风险交叉传

46、递隐患;(2)公司业务模式是否存在非法集资、 传销、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风险隐患;(3)公司与其他 企业在财务、业务及办公场所上是否实行了隔离;(4)公司是 39 否建立了防控其他领域风险的机制。 (五)前三年内本机构接受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 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前 3 年公司(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接受工商、税务部 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情况,如有,列明时 间和内容;公司是否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有, 提供处罚文件的复印件;如没有,列明“ 我公司前三年未曾接受 过工商、税务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也 没受过的行政处罚”。 (6(前 3 年

47、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 明 前 3 年是否加入保险行业组织,是否主动接受行业自律 监督。 40 九、动用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 5 日内书面报 告中国保监会,动用保证金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因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动用保证金; 2.因在新的银行缴存保证金,动用原保证金; 3.因注册资本减少或监管规定要求的缴存比例降低,动 用部分保证金。 4.机构解散申请动用保证金。 (可与机构解散申请合并提 出,具体流程参见“ 十、法人机构解散 ”。) 机构须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 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 统的“中介机构管理- 资格管理- 事项变 更”模块上报相关信 息,并提交材料(纸质版 1 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 1 份)。 (一)动用报告 41 可参考如下格式书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 动用保证金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我公司于 20 年 月 日在 保险公司投保了职业责 任保险,保险期限为 ,保额为 (500 万/1000 万或以上), 因此动用了缴存于 银行(具体网点的 规范全称)的保证金 万元。 (或:我公司于 20 年 月 日在 银行(具体网点的 规范全称)缴存了保证金 万元,并签订了保证金存款协议。 因此动用了原缴存于 银行(具体网点的规范全称)的保证 金 万元。 )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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