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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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条例 (2018 年 9 月 21 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工程, 是指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 和安全 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

2、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 生产 2 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路 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终 身责任制 。 建设单位 应当在 公路水运工程明显处设立永久性公示标志,载明公路 水运工程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

3、、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使用符合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 公路水运 工程实际, 依法 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 安全生产 管理 机构,或者依法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 和安全 生产 管理制度,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3 进行 招标,

4、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依法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 推动先进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式的应用,提升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 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 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 当兼顾畅通与安全,科学确定和保障工程建设工期,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 和 安全 风险 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检查,以及 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组织整改,并定期向 负责项目监管的 交通运输行

5、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状况。 第 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实行标准化施工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应当将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目标、施工标准化要求及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 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并在项目 开工前和施 4 工期,每月对施工单位实际投入项目的质量保障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第 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 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的管理、技术人

6、员进行从业岗位登记,组织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岗位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责任制度 、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如实记录施工单位和人员 的 信用信息,并报告 负责项目监管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 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国家有 关规定 及时组织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第 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经建设单位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 将验收报告报 负责项目监管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有

7、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 5 验收。 第 十八条 备案的验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 评估报告(实行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 ( 四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五 ) 应急管理 、档案、住房 和 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水利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 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

8、工程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第 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公路水运工程附属 的为车船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其安全设施设计 需经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第 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 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 第 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

9、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 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设施 ,其质量要求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并 注明规格、型号和性能等技术指标;除工程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 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设计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提供下列设计服务: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 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二 )在公路水运工程完工

10、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7 第四章 监 理单位的质量 和 安全 生产 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监理单位;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聘用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选派符合监理合同约定、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织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 二 十七条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监

11、理单位不得变更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 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核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监理 工程师 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 工程师 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书面要 8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负责项目监 管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 第 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

12、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真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序,监理 工程师 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 和 安全生产责任 第 三十 条 施工单位对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质量和 施工 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公路水运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 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应当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 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13、建设强制 9 性标准的规定。 第 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第 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公路水运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费用,并投入使用。 第 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 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建立消防

14、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 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急救援体系, 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 、 器材、设 备, 10 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 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施工风险评估,并 依据风险评估结论 ,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 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

15、手段,对隧道开挖作业、桥梁预制和吊装作业以及高边坡、深基坑、大型临时围堰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作业现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 制定 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 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 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 准确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和记录的过程应当录像、照相并保存 ;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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