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发201071 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 会常委会第 108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2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 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 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
2、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5 人,委员人 数一般不超过 35 人。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名额分配到各学部,产 生办法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推 荐人选中按给定席位进行选举。各学部选举产生的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中,担任学院(所、中心)院长(所长、主任)的人数应少于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主席、副主席由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每个学 部可推荐 1 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 论通过,并报国务院
3、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3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13-17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2 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推荐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 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9-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1-2 人。委员的 产生办法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负责单 位院务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各学科按
4、给定席位由 学科内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当 然委员,但不担任主席。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2 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 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 与研究生教育状况;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一般限定在任满一届(四年)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学科分布要广
5、泛、年龄结 构要合理。校级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进入各级学位评定委 4 员会。年龄超过 75 岁的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不再担任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任期年限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学位评定委员 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 任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任期为一届,一般不连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五
6、)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六)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审核、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批准撤销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做出撤 销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五)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5 (六)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 单; (七)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科学位
7、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批准; (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五)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六)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备案;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做 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 做出处理建议; (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学位授予质量
8、的检查与评 估; (九)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合作指导教师、遴选博士研究 生指导教师并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十)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 工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 6 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各级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 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 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 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学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 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 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 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