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额与股权比例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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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额与股权比例的关系 (2011-08-2119:58:23) 标签:分类: 案例解析 2003 年 6 月,陈某与赵某、白某三人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约定三人设立 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担任董事长, 持股比例是 40%;陈某担任总 经理,持股比例是 30%;白某担任董 事,持股比例是 30%。 ,资金按照股份比例 调拨,调拨额与股份比 例不相符时,超调资金作为负债考虑,股权比例不变, 增加调资计 算资金利息。 2003 年 7 月 2 日,三人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章 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是 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销售、室内装潢服 务;公司股东为赵某、陈某、白某,赵 某出资现金

2、400 万元人民币, 陈某出资现金 300 万元,白某出资现金 300 万元; 公司股东实缴出 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股东全部 缴纳的出资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货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 设立董事会, 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章程 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同日,陈某 存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 700 万 元,赵某、白某共同存人 人民币 370 万元。 2003 年 7 月 4 日,三人向会计师事务所写出 书面投资声明,表明共同投资 兴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赵某 投资入股货币资金 400 万元,陈某投资

3、入 股货币资金 300 万元, 白某投资人股资金 300 万元,并提供了书面的出资协议。 2003 年 7 月 11 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证明三人均按约定将 出 资款存人了银行账户。2003 年 7 月 14 日,区建设委员会向区 工商分分局发函 称,请给予赵某、陈某、白某办理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注册登记。同月 l5 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核准登记,颁 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 赵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陈某向法院起诉称:2003 年 7 月 2 日其与赵某、白 某签订了公司章程,约 定:由赵某出资 400 万元,其与白某各出资 300 万元,共计 1

4、000 万元作为设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 本金。签订章程当天,赵某、白某口头称,让其 担任大股东,因此 其将 700 万元股本金注入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 赵 某、白某则注入 370 万元作为股本金。此后,其多次要求赵某、白 某接实际 出资额变更股本金持有比例,二人拒绝变更。陈某请求法 院确认其在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的实入股本金为 700 万元;判令赵 某、白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 赵某、白某共同答辩称 :2003 年 6 月,陈某与我们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 约定: 赵某的出资比例为 40%,陈某是 30%,白某是 30%,资金调拨按比例调资, 超调 资金作负债考虑,股权比例

5、不变。此后,三人于 2003 年 7 月 2 日 签订了公 司章程,公司股本金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已作为注册 资本金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注册登记,颁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人的合作协 议、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是 合法的,不经依法变更是不能变的。陈某称其出资 700 万元,仅是 证明资金来源,不能证明其性质以及持有人。请求法院驳回陈 某的 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两被告 赵某和白某将其全部出 资转让给陈某,由陈某支付出资款共计 370 万元人民币。从工商登记手续变更 之日起,二被告在房地产公司当 中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陈某。 【涉及问题】 陈某

6、认缴出资 400 万元,实际缴纳出资 700 万元, 能够据此认定陈某的持 股比例为 70%吗? 如果请求确认其持股比例 为 70%,陈某能够同时请求返还不当 得利吗? 【律师评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增 加股东的持股比例, 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 (1)召开股东会 由 股东会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或者增加股东持股比例的决议。决议 应当 载明增资的金额、增资的股东、增资的比例、出资的时间和方 式。 (2)修改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如注册资本、出资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 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必须进行修改。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必须将货币以股东投资的

7、名义存入开户行; 以实物、 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办理 产权交接、过户手续;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注 册资本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实收资本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向工商局提交增加注册 资本的申请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6)工商局受理增资申 请,颁发变更注册资本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因此,非经法定程 序,公司不能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变更公司的注 册资本数额。 本案中,虽然两被告口头承诺陈某持有公司 70%的股份,但是该 口头承诺不能改变章程和登记机关所确认的公司资本以及股东的持 股比例 本案中,

8、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股东实际缴纳的 出资已经达到 1000 万元,公司也在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验资。三人向验资机构 申请验资的时候,提交的书面投资声 明称,陈某出资 300 万元,赵某出资 400 万元,白某出资 300 万 元;同时,三人已经将 l000 万元资金打入了设立中的公 司的账户。 验资机构据此出具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陈某多存人的 300 万元,作为股东之问的债权债务,股权比例不变。 本案中,陈某提 出的是两个诉讼请求,第一确认股份,第二返还不当得利。 事实上, 如果请求确认股份,就不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如果要求返还不 当 得利,就不存在确认股份的问题,困此两个诉讼请求之间是相互 冲突的,原告 陈某不能同时提出两个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 44 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 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 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 180 条第 2 款: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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