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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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适应造林营林 工程项目招投标 及 承包 造林营林 的市场 需要 , 切实 加强行业自律 , 规范 我 省 造林营林 施工单位 资质 认定 和管理 工作 ,确保 造林营林 质量 和水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 造林 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造发 200437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 省林业 造林营林施工的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造林营林 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四川省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质的认定 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 条

2、四川省造林营林 施工 的主要内容 包括:生态植被恢复、沙化 土地 治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石漠化 土地 治理、林业 产业基地建设、 城乡绿化、 种苗基地建设、 营林、森林管护 等 (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除外) 。 第四条 四川省林学会负责全省 造林营林 施工单位资质的认 定 、 管理 及证书的核发 等 工作,并报四川省林业厅备案 。 第二章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第 五 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 3 个等级 。各等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 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 2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2、本单位 专职从事

3、 造林营林 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40人 ,具有 林业及相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 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6 人 ),具有 林业及相关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 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14 人 ), 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不少于 12 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 3人 ; 3、 具有 10年以上从事 造林营林 工程施工和管理 等相关工作 经 历 ,近 5 年内独立承担 10 个以上造林营林 项目 且 施工面积累计达到 5 万亩以上 ; 4、 取得 相关职业技能 培训上岗证 的 施工人员 不少于 30人 ; 5、

4、有 固定的办公场所 ,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和 造林营林 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 及工具 ,并 具有固定的苗圃和 高水平 造林营林 技术服务能力 。 (二)二级 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 ; 2、本单位 专职从事 造林营林 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0人,具有 林业及相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人 (其中 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4人 ), 具有林业及相关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1人 (其中 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6人 ),具有林业及 相关 专业初级专业技3 术职称人员 不少

5、于 13 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不多于 2人 ; 3、 具有 6 年以上从事 造林营林 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 经历,近 5 年内独立承担 8个以上造林营林 项目 且 施工面积累计达到 3 万亩以上 ; 4、 取得 相关职业技能 培训上岗证 的 施工人员 不少于 20人 ; 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和 造林营林 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 及工具 ,并 具有固定的苗圃和 较高水平 造林营林技术服务能力。 (三)三级 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 2. 本单位 专职从事 造林营林 业务的技术人员

6、不少于 20人,具有 林业及相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4人 (其中 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2人 ),中级林业 及相关 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其中 中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 5 人 )。 林业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不少于 8 人。聘用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不多于 1 人。 3、 具有 3 年以上从事 造林营林 工程施工和管理工作的经 历 ,能够独立承担造林营林项目且 施工面积累计达到 1万亩以上 ; 4、 取得 相关职业技能 培训上岗证 的 施工人员 不少于 10人 ; 4 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造林营林 所需的机具、车辆等设备 及工具, 具有相对固定

7、的苗圃,具有 造林营 林技术服务能力。 第 六 条 各资质等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 资质等级和 业务范围内从事 造林营林 业务。 各 等 级 资质 的 业务范围为: (一)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接 任何 造林营林 施工项目 ,工程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 700 万元以下的单个 造林营林 施工项目 工程 ; (三)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下的单个 造林营林 施工项目 工程 。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 第七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有效期为 5年,到期后需根据施工单位的业绩情况重新申报,审核认定,方能承担相应的造林营林施工任务 。 第 八 条 申请 四 川省

8、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质 必须 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四川省 造林营林 施工单位 资质 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 公司章程 、 企业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法定代表人 决议 文件 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5 复印件; (五 )具有职称的林业专业 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 和由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 职称证的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 )企业法人单位提供其与 员工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 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

9、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 员工 缴纳的社会保险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页);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在 岗 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属外聘人员还需提供本款前述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八 )办公场所证明 。 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 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 租赁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 九 )有苗圃基地的单位需提供自有土地证明,租用或者借用的,需提供出租(借)方的土 地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协议及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十 ) 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业务 合

10、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 6 (十 一 )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 第 九 条 材料要求: (一 )申请单位需填写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认定 申请表并发送至四川省林学会邮箱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打印 审定合格的 申请表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正式申报; (二 )所有申请材料应合并装订成册,并包括封面、目录、申请表(装订在前)和附件材料(装订附后),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 (三 )附件材料一律采用 A4

11、 复印纸非活页装订成册,并编目录。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 )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 ) 每个技术人员 按 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 复印件 的顺序 集中,并与 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排列 顺序相对应; (六 )业绩证明材料的装订,应与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单位资质 认定申请表 的顺序相对应。 第 十 条 初次申请 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质 ,只能从三级资质开始申请 。符合从业年限要求且取得现有资质五年后,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延

12、续原 造林营林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升级的单位,除需提交第八条要求的7 材料外,还需提交原 造林营林施工单位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 二 条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向 四川 省林学会申请补发。 第 十 三 条 持 证 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 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交回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认定。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13、。 第 十 四 条 因单位分立或者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除按规定提交第八条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等; (二 )原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 批复文件复印件,或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四 )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8 出具的验收文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

14、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 第 十 五 条 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他事项 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申请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四川省 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 )变更后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 )原四川省 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由四川省林学会查验原件。 第十 六 条 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 造林营林 施工业务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 ,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四川省 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

15、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第四章 受理认定程序 第十 七 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四川省林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 形 式 审查, 对材料 9 不齐全或 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 后 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 (二) 形式审查合格的单位申报材料,由四川省林学会 提交四川省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四川省林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委员会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 负责对新申报、资质升级、资质延续、重新核定等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评

16、审意见; (三)四川省林学会根据 四川省造林营林 施工 单位 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 四川省林学会官方网站 对 四川省造林营林 施工 单 位 资质初步认定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 无异议的 , 核发相应等级的四川省 造林营林 施工单位 资质证书。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由 四川省林学会进行 调查 核实 ,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 (四) 对 取得资质的造林营林施工单位 , 由四川省林学会 建立 专业 技术人员信息 库进行注册监管。同一名 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 造林营林 施工单位。 第五章 资质证书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 八 条 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由

17、省林学会统一规定样式并印制、核发,加盖四川省林学会印章。证书 分为正本( 1 套)和副本( 2套) ,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 10 第十 九 条 持证单位 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 日,向省林学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或者升级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失效后如需开展造林营林施工业务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 二十 条 持证单位取得资质后,在 5年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级别的项目 不符合要求 的, 四川 省林学会直接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 证书 。 第 二十 一 条 持证单位要严格按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级别和范围承担任务,不得为无证

18、单位或个人提供资质证书从事相关的造林营林工作。 第 二十二 条 四川省林学会 负责 对持证单位持证期间的资格条件和 开展 的造林营林 施工业务进行核查 ,持证单位有义务 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 第 二十三 条 四川 省林学 会在 核查 中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并责令整改。 整改不合格或 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则给予降级处理或注销资质证书。 若 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证书并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一 )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真实业务材料的; (二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四川省造林营林施工 单位 资质 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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