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实施机关: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电话:0760-88833130、投诉电话:0760-88880392) 大项 房地产产权登记 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 二手房地产交易(二手房地产买卖) 编码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非许可的行政审批 日常管理 审批(办 理)依据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
2、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地点 城区范围: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镇区范围:房地产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 申请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 审批(办 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 登记部门审核 申请人缴费领证 审批(办 理)条件 1、土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见备注 1) 。转让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 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转让不审核土地开发投资进度: (1)经法院公开拍卖处置后,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 (2)2014 年 12 月 12 日前已经登记到金融机构名下的抵债房地产; (3)
3、2014 年 12 月 12 日前已办理土地登记,因开发需要成立全资企业(股权份额与土地使用权份额一致),将土地作价 入股到全资企业名下,并承诺开发投资进度达到 25%前股权不变更的;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将全部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的; (5)地上房屋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面积大于出让合同约定最大可建面积的 25%(出让合同没约定的,按容 积率 1.5 计算) ;(计算方法举例见备注 2) (6)地上房屋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面积大于整体报建面积的 25%;(整体报建面积: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 总平面图中无明确标示有预留发展用地,且图中
4、总建筑面积的容积率不低于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区间下限的,该总建筑 面积可视为整体报建面积) (7)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8)商品房及非单家独户的住宅(含配套商业、车房等)转让的; 2、申请人(代理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4、申请登记事项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5、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得冲突; 6、申请登记的土地无查封、无限制转移; 7、无法律、法规不予登记的情形。 分类 材料名称 审批(核发)机关 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
5、转让) 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1、合同(1 份) 中山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国土局 2、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 国土局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份,收件窗口免费提供) 。 国土局 申请 表格 或文 书 4、法院强制转让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法院 申请材料 前置 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属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来往大陆(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 件; (3)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工商
6、企业查询资料、公司章程; (4)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 证明;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属港澳台居民的, 应对提交的转让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属房改房转让的,转让方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
7、请; (9)属涉外人士、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对提交的转让合同、委托书、身份证明 等资料办理公证手续,并提供中文译本。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土地开发投资进度达到 25%的核算和认定结果(相关要求见备 注 3),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工作报告 等。 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 7、 政策性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卡 (1 份,适用于房改房买卖) 。 住保办 8、房产平面图(购房产权人数+1 份) 、用地图(产权人数+1 份) 。 有资质的测绘公司 9、有关完税或免税凭证。 地方税务局 10、转让方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受让方需分别提交声明书。 国土
8、局 11、转让方为非法人企业、组织的,须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12、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村委会 13、房、地产新旧地址不同的,须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户政部门出具地址变更证明 。 公安部门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后置 材料 审批(办 理)期限 从受理次日起计城区业务 10 个工作日;镇区业务从交易所镇区分局服务窗口受理次日起计 15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一)土地收费: 受让方:1. 不动产登记证书工本费:属个人、广东省范围内企业:5 元/本;其他:10 元/本(依据粤价2001264
9、 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广东省物 价局粤价2008169 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东 省内企业 5 元/本(依据中发改 2014196 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 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 】 (如收取房屋登记费的,免收一本证书工本费) 2.土地登记费:(依据粤国土(地籍)字9138 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办发199310 号关于涉
10、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小型 微型企业按粤财综2011262 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电20151 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A.党政机关:2000 平方米以下 200 元/宗,每超 500 平方米加 25 元/宗,最高不超 700 元。 B.企业:1000 平方米以下 100 元/宗,每超 500 平方米加 40 元/宗,最高不超 40000 元。 C.事业单位:5000 平方米以下 300 元/宗,每超 500 平方米加 25 元/宗,最高不超 10000
11、 元。 D.城镇居民:100 平方米以下 13 元/宗,每超 50 平方米加 5 元/宗,最高不超 30 元。 (二)房产收费: 转让方:1交易手续费: 2 元/平方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粤价2002108 号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 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 号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 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电 20151 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2.出售以标准价(92、86 年)购买的房改房,将其增值部分(即课税价原购
12、买价卖方交易税费)的 20%划 入卖方单位住房基金帐户。 3.出售解困房,将其增值部分(即课税价原购买价卖方交易税费)按出资比例分成。 4.出售撤改房,将所得款(即课税价卖方交易税费)划入卖方单位住房基金帐户。 受让方:1.交易手续费:2 元/平方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粤价2002108 号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 号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 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电20151 号 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13、) 2.房屋登记费:住房 80 元/宗;非住房 550 元/宗(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8169 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 电20151 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提示:2016 年 5 月 3 日起办理二手房产交易的申请人请先到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分局缴税,再凭有关完税或免税凭证 及其他交易申请材料到国土局申请二手房产交易手续。 镇区国土 资源分局 咨询电话 小榄 22112992 三乡 86337755 南朗 85523348 东凤 22613302 黄圃 232
14、28954 神湾 86609499 大涌 87727555 坦洲 86211323 三角 85408006 南头 23133709 民众 85576832 沙溪 87794222 阜沙 23405233 港口 88488006 横栏 87617189 东升 22828211 板芙 86506323 古镇 22356195 五桂山 23378686 开发区 85330066 转 212 2016-05 版本 备注: 1、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是指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 25%以上。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出让价款、划拨 价款和涉及土地交易的税费。 2、最大可建面积 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 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 例一、某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 1000m2,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为 1.2 2.0,最大可建面积1000 2.0 2000m2。 例二、某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 1000m2,出让合同无约定容积率,最大可建面积1000 1.5 1500m 2。 3、核算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宗地为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实地已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报建和开发建设 情况出具核算结果。 核算结果的总投资额应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总平面图核定,并且不低于出让合同约定总投资额减轻出让价款及 立项批复中的总投资额减去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