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办事指南(个人所 变为合伙所)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办理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 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 合伙形式设立;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 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 议作出相应修改后,申请变更程序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 理。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125 号) 所需材料 (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盖章和负责人签字)及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表; (二)对
2、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情况分别作 出说明(内容应详实); (三)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全体合伙人签字,内容应符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字,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住所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租赁房屋应提供租 赁合同及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办公场所没有变化 的可不提交,但应注明); (九)新增设立人的名单、简历(本人签名)、身份证明和律师 执业证复印件(全
3、册复印); (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新增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 经历证明,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十一)新增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十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新增设立人不是本所律师,应提供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 以及与原所办结财务、业务、档案并同意离所证明(原律师事务 所主任签名);原律师事务所属国资所的,还应出具设立人辞职、 退休证明或系原所聘用律师的证明材料;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证副本全册复印件。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序,并附目 录。需提交复印件的,均统一采用 A4 纸复印,由市、州司法局 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
4、符”印章并签名。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 地址 变更原因 拟变更为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个人 国资 组织形式 变更前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个人 国资 变更后 资产总额 面积 电话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专 业技术 职务 执业起始时间 照 片 律师执业证号码 办公 身份证号码 手机 连续执业年限 负 责 人 家庭住址 联 系 方 式 E-mail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专 业技术 职务 执业起始时间 照 片 律师执业证 号码 办公 身份证号码 手机 连续执业年限 合 伙 人 家庭住址 联 系 方 式 E- mail 姓名 性别 年龄
5、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专 业技术 职务 执业起始时间 照 片 律师执业证 号码 办公 身份证号码 手机 连续执业 年限 合 伙 人 家庭住址 联 系 方 式 E-mail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政治 面貌 律师专 业技术 职务 执业起始时间 照 片 律师执业证号码 办公 身份证号码 手机 连续执业年限 合 伙 人 家庭住址 联 系 方 式 E-mail 县、区司法局意见: 市、州司法局意见: 省司法厅意见: 变更登记时间律师事务所印章: 备注: 注:1.变更为个人所的,“合伙人”一栏不填;变更为合伙所,合伙人超过四人的,可复 制第二页使用。 2. 本表填写一式四份,一份报省司法厅,一份留存市、州司法局,一份留存主管司法 局,一份交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