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一、申请审核的具体事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依据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府令第 138 号) 三、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 住;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 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 生活保障线 4 倍以下(含 4 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 20 倍以下(含 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2、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 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说明: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 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的 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 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 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 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 申请;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 30 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
3、 家庭。 (二)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 610 元,今后有调整的, 以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 1 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 1 年; (三)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具有本科及 以上学历(非本市户籍的); (四)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 5 年,
4、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 1 年 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 5 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四、所需材料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的收 入情况证明; (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 土地使用证、住房证明等; (五)申请人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 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
5、明; (六)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 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 证和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新就业提供); (二)毕业证明; (三)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五)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 ,房管部门 出具的房产证明(非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 复印件
6、,并提供原件核对。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三)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 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轮候意向登记 摇号配租 说明: (一)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期不超过 5 年。 (二)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镇(街)住建部门 进行意向登记。 (三)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
7、过 5 年。 (四)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租 赁合同的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 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六、租金标准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 金标准每平方米 1 元收取;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 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 3.69 元收取; (三)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 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 的 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 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
8、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 80% 确定。 说明:租金标准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 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受理部门 受理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部门:户籍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部门:工作所在镇(街)的住建部 门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 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 业服务等费用,腾 退时,应当结清这些及其他应当 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二)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
9、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三)承租人有转借、转租、调换、破坏、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无正当 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应当退回公租房。被责令退回的,处 以补缴租金, 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等,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 2 个月以上或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被追缴累计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主动向镇 (街)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 情况。未按规定提出
10、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提出续租申 请,但未按要求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经审 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 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 给予 3 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 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 金。 (七)申请人通过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申请或承租公租房的,给 予相应的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公示等处罚,自退回公租房之 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