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审批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 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审批对象 中央企业 申请条件 中央企业符合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503 号)规定的岗位 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 1.申请函,包括企业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等 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种类、 特点及原因; 2.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一般到二级),申 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包括岗位描述、涉及不 同特殊工时种类的岗位人数及占比、拟实行的期限 及综合计算周期等; 4.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过 程、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公示 反馈意见情况。 基本流程 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基本流程 审批时限 20 日。经批准,可延长 10 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无(以人社部函形式回复) 年检要求 无(审批一次时效为 3 年) 承办单位及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1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550 房间 办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电话 010-84208550 办理网址 无 注意事项 注意沟通充分 确保材料齐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