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届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社地址:容桂街道大福路 18 号。 第三条 本社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
2、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 (七) 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行政服务中心依法推进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征地拆迁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八) 法律、法规、规章、
3、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2 的原则。 第七条 股份合作社股东设 村居股东 和 社会股东 两种类型 。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和股份社的集体福利,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不 享有股份社的集体福利和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按照 2000 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政策,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当时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得股东资格,但在第七届章程实施前,又不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途径,重新获
4、得股份社配股取得股东资格的原村民,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为本社村居股东。 (二)第七届章程实施前,经股份合作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在办理继承、转让、赠与等手续时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 举权的,登记为社会股东。 (三)本章程通过后,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转为社会股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
5、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三)审 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四)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3 (五)审议、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表决
6、本社重大事项:包括 200 万元或以上的生产性投资建设项目开支; 50 万元或以上的非生产性开 支; 100 万元或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出让方案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村居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的表决,应经股东大会 2/3 以上的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
7、关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 15 日。 (公益性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纳入 “三旧 ”改造的土地出让方案可按本章程第十三条 第 十 二款执行) 。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5 名股东代表和理事会成员组成。新一届股东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现届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四)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五)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 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
8、案; (七)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案; (八)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借入借出款、坏账核销等; (九)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4 (十)审议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一)按上级财务制度审议本社重要建设项目的立项,大笔资金贷款,以及其他日常重大事项的表决。包括 3 万元至 200 万元的生产性投资建设项目开支、 3 万元至 50 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 1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 (十二)审议、决 定公益性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纳入 “三旧 ”改造的土地出让方案。理事会须在表决前将拟定方案印发至
9、各户并公告 15 天,方案须经股东代表 会议 2/3 以上 的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 其中公益性项目用地,是指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的有关项目 ,包括: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气、环境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一般由理 事会召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召开两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 2/3 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 15 天;公示期
10、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由 5 人组成,设理事长 1名,副理事长 1 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的
11、本社村居股东,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5 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可按印发容桂街道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会成员报酬指导方案的通知 (容桂街办发 2015 32 号)执 行,时限为五年。 业务费按本股份社当年集体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合计的 2 计提。 第十 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
12、招投标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 议; (六)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讨论决定 2000 元至 3 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和 5000 元至 3 万元的生产性开支项目; (九)根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的期满合同租金调整方案或其他方案,负责签订、执行、督促合同的履行。 (十)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合理安排
13、本社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二)负责本社出租或自营的土地、物业及其上的企业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 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社区对所负责该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检查, 确保该类场所符合 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 。 (十三)履行本社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6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 代表本社签订经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
14、 表决通过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 (五)审批不多于 2000 元的非生产性开支以及不多于 5000 元的生产性开支项目; (六)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 1/3 理事提议的,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 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
15、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5 人组成,设组长 1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股份社工作人员兼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超过监督小组人数的 50%,对非脱产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给予误工补贴。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 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终后 5 日内
16、对上月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但对股份社年度收支预算内的,并且符7 合财务制度的收支项目,财务监督小组 应予确认,不得故意阻挠,影响股份社财务结算。若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注明理由而拒签理财报告书的,理事会可将有关的开支情况在本社公开栏公示 15 天,公示期内,无 1/10 以上 村居股东或 1/3 上股东代表提出异议的,可向第三方会计中介机构提交财务 资料,作入账处理。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
17、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 (六)受理本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由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讨
18、论决定问题时,享有同等的权力,在财监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组员共同推举一名组员召集和主持财务监督小组会议。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扰决策 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循下列准则: 8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
19、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 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身份必须是本社村居股东。 第二十五条 组织架构成员任职条件 (一)股东代表任职条件: 1、未有拖欠集体租金或承包款项 (以本社登记挂账资料为依据核准确定) ;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 5 年内没有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已满 5 年; 3. 没有违反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已满 5 年。 (二)理事会成
20、员任职条件: 1、未有拖欠集体租金或承包款项 (以本社登记挂账资料为依据核准确定) ; 2、自觉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近 5 年内没有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已满 5 年; 3、近 1 年内未受过党纪处分; 4、 没有违反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已满 5 年。 5、热心为群众服务,身体健康; 6、全职理事不能同时是私人企业法人代表; 7、直属亲属不能同时任股份合作社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直属亲属包括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职条件: 1、未有拖欠集体租金或承包款项 (以本社登记挂账资料为依据核准确定) ; 2、自觉遵守国
21、家法律、法规、近 5 年内没有受过行政拘 留、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已满 5 年; 9 3、近 1 年内未受过党纪处分; 4、 没有违反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已满 5 年。 5、热心为群众,年富力强,有一定财务会计知识,办事公正; 6、直属亲属不能同时任股份合作社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直属亲属包括夫妻、父子(女)、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取消其当选资格,当选职务缺额按照选举结果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换届选举工作,在社区“两委会”的 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财务
22、监督小组成员选举办法应由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选举产生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 (一) 本社 1/5 以上 村居股东 或者 1/3 以上股东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但需经社区 “两委 ”审核确认,街道农业和社会工 作局核准,方可进行。 (二)罢免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罢免正理事长或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居委会“两委”主持;罢免其他理事会成员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会议由正理事 长主持。 (三)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通过罢免,原则上须进行补选。且被罢免的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能参
23、加本届的重新选举,重新选举办法与换届选举办法相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须经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同意,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补选。 现届理事会如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而影响本社正常运作的,社区“两委”可确定一名人员公 示 15 天,公示期内,无 1/10 以上 村居股东 或 1/3 以上股东代表提出异议的,由该名 人员暂时代为履行理事会职责直至新一任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四章 股份 配置及流转 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社的资产和收益按集体占 20%、股东个人占 80%的比例10 配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资产计算时间截止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并按 20
24、00 年8 月 31 日 24 时止固化股权的股东人口计算,现有财产按现值进行清产核资,扣除各项负债的净资产后全部作为股份合作社本金,量化到各股。 第三十二条 股东股份配置:一人一股。 第三十三条 2000 年 8 月 31 日 24 时后取得大福基农业户口的村民不再配置股份,但有权通过继承和转让取得股权,股权固化后,股东股数不再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即生不增,死不减) 第 三十四条 2000年 8月 31日前的被收养人有合法的收养手续且有顺德区容桂大福基农业户口的村民具有本社股东资格。但在 2000 年 8 月 31 日前外嫁女(农业户口)嫁居民而不能迁出并生育两个孩子的,其中只有一个孩子享
25、有股东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固化前属农村户口嫁入农村户口的有股红分配,可分地款;固化前非农村户口嫁入农业户口而买股份的只可分股红,不可分地款;固化前农业户口嫁非农业户口而买股份的只可分股红,不可分地款。 第三十六条 股东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一)有关计划生育的事项按顺德市计划生育局文件顺计生 200123 号文件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违例生育的夫妻及超生子女,待处罚期满后,经当事人申请,理事会确认后,才能恢复下一年度的股红分配; (三)股东违例计划生育,处罚期间,不能转让所持股份。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个人股可继承、转让、赠与,但不得抵押。继承人、受让人或受赠人必须为具有顺德户籍的中国公民。股东个人持有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总股份额的 1%。持股人日后转为五保户,其股份归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股权和股份的流转原则 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其村居股东、社会 股东身份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关于继承: 1、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