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邻居观赏烟花被炸伤右眼 法院判决销售商全额赔偿 本报讯 农历正月十五是中国 传统的元宵佳节,大街小 巷张灯结彩,而放焰火、猜灯谜、扭秧歌等一系列娱乐活动, 更让其成为春节期间娱乐活动的高潮。然而,江苏省启东市 王鲍镇村民毛某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却因观赏邻居燃放的 一个有产品缺陷的烟花被炸伤右眼,从而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爆竹引 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销售商王某夫妇赔偿 受害者各项经济损失 23.9 万余元,批发商瑞晟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2010 年 2 月 28 日是正月十五,当日晚饭后,启东市王 鲍镇张先生举家到室外燃放烟花爆竹。在燃
2、放第二只“开门 红” 烟花 时 ,爆炸的烟花 夹带的异物击 中了在张先生后宅观 赏烟花的邻居毛某的右眼。因伤势严重,毛某被紧急送往上 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 七级伤残。 经查,张某燃放的“开门红” 烟花为王某夫 妇经营的商店 所销售,系启东市瑞晟公司所批发。该产品标识为湖南省浏 阳市牛石出口花炮厂,产品级别为 B 级,单位含药量及生产 2 日期空白,燃放说明:“点燃引线,人即迅速离开到 100 米以 外安全地带观看”。 毛某在多次向销售商王某夫妇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 销售商王某、批发商启东市瑞晟公司及生产商湖南省浏阳市 牛石出口花炮厂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
3、费、残疾赔 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合计 23 万余元。 庭审中,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辩称,该公司从未生产 过“ 开 门红 ”烟花产品,且 浏阳市内亦无湖南省 浏阳市牛石出 口花炮厂,该烟花属假冒伪劣产品。同时,鉴于该产品在启 东市场上销售和本起事故的发生,该厂已向南通市公安局报 案,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辩称属实。毛某 遂即撤回了对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的起诉。批发商启东市 瑞晟公司要求追加实际生产商为被告,但遭到毛某的拒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毛 某因邻居燃放烟花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作为受害人, 毛某有
4、向实施危险行为的张先生请求赔偿的权利,也有依产 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 利。在两种请求权竞合中,毛某有选择其中之一行使的权利。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 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侵权人既 3 可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毛 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右眼球破裂伤系张先生燃放的烟 花造成。且该烟花内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 无含药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亦无正确的制造商或出品人 名称及地址等标志,属缺陷产品。 产品的销售者经营产品,对进货产品负有检查验收的义 务,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对所
5、购进产品的标识、 产品感官和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查。王某夫妇虽持有烟花爆 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因其疏于检查验收,导致缺陷产品 出售给消费者,消费时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 任。瑞晟公司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证书,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 收制度,禁止批发粗制滥造、假冒伪劣产品,故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销售商王某夫妇赔偿受害者各项 经济损失 239398.52 元,批发商瑞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夫妇和瑞晟公司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南通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谷昔伟) 法官说法 不合格产品致
6、人损害 4 销售者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 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 偿。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产品销售者出售了质量不合格或者 有缺陷的产品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就应当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即 为该法所称的缺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规 定:B 级
7、产 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 25 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标志规定,产品外包装 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 期(或批号)等,内包装标志为: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 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 生产日期(或批号)等。本案中,张先生燃放的“开门红” 烟花, 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无含药量、生产日期 (或批号),亦无正确的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等标志, 故涉案烟花明显属于缺陷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5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 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本案中,虽然原告仅起 诉了烟花的销售商和批发商,但是仍然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商 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 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 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 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产品的缺 陷由生产商造成。因此,王某夫妇、瑞晟公司在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商进行追偿。 (顾建兵 谷昔伟)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顾建兵 邮编:226007 电话:13962955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