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扎实实的学习是通过司考的唯一法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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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考交流群号:420443469 扎扎实实的学习是通过司考的唯一法宝! 时光飞逝!快到最后的复习备考阶段了。各 个培训机构也都相应的推出了 2011 年最后的培训班 次: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这个两个班次的开班时间 均在 8 月末或 9 月初,是考前的最后培训班次。许多 考友们对此蠢蠢欲动,究其原因还是考生对自己信心 不够,希望能借助这些班次“神奇”的助自己一臂之 力。为了使大家不盲从报班,我就所了解的信息谈谈 看法。 一、高 分 卷 四 班 这个高分卷四班,能否在短短的几天内,对考生 有大的帮助,或者更直接的说能帮助考生提分呢!培 训机构宣传该班次,基本都是两个方向,一是押题, 二是答题思路与

2、技巧。 至于押题,一般集考前信息与讲授者经验感受于一体, 即使如此,押中试题的概率也是寥寥无几,这其实就 是一个宣传的噱头。至今,我看到的宣传资料中,没 有发现哪一家培训机构或哪一个老师说自己自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每年都能命中卷四七道试题中的 一道或几道,大多都是说某年押中其中的个别而已, 无非瞎猫碰到死耗子的概率罢了。 至于答题思路与技巧,这是考生参加该培训班 次要重点学习和思考的内容,主要的授课内容无非是 说结合阅卷规则和每个科目的特点,谈解题思路与答 题技巧或注意事项。比如每道试题的答题时间的大概 分配,尽管卷四的考试时间比前三卷客观题延长了半 个小时,但是每年还是都有答不完试

3、题的考生或者最 后回答的几道试题因时间紧张答的龙飞凤舞、字迹潦 草或思虑不周的;答题时,要紧扣得分点,简明扼要, 切忌长篇大论;刑法试题一般问的比较概括,都是如 何追究刑事责任,解题时,要从定罪(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等方面) 量刑(主要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总则和分则的, 如累犯、自首、立功等)两个方面进行思考;答题时, 为避免遗漏,可以以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标注阿拉伯数 字逐一分析。等等,这些说与不说没多大意义。 上面的两个方面都是从老师讲授的内容来谈的, 其实,授课效果如何,还跟考生的领悟和接受消化能 力密切相关。毕定,授课时间较短,讲授的内容量较 大,考生必

4、须在课下亲自实践一下,才能有好的效果。 考生可以按照司法考试的时间要求,做某年的卷四真 题,然后对比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看看差距所在。 二、特 训 班 培训内容均是针对前三卷的客观题,一般不涉 及卷四主观题,内容涵盖司法考试主要科目。授课方 式均是通过讲题,以题带点,讲授老师认为 2011 年 必考的重点知识,是押题或预测性质的授课,以前叫 “信息班”,容易引起误解,现在改叫“特训班”了。 特训班,真能押中试题吗?短短的七天时间里,对考 生的帮助到底有多大? 特训班虽然是“以题带点”进行讲解授课,但 是在此之前授课老师要做的工作却是“以点出题”。 至于,培训的效果好不好,主要取决于两个层次:

5、其 一,点的把握是否准确;其二,在把握点的基础上, 命题角度是否准确。对于点的把握,途径来源有二, 一是个人或机构凭借其人脉资源获得个别科目考前信 息的点;一是授课老师主要参考历年真题和自己的经 验感觉,揣摩出的点。当然,市面上大多数的“点” 都是来自于第二种途径。对于命题角度的把握,途径 只有一个了,就是授课老师凭借自己的司考知识阅历、 感觉经验,揣摩出来的了。个人或者机构即使凭借人 脉资源优势,也仅仅能得到个别科目的“点”而已, 对于“命题角度(又称考察角度、题眼、题弯或命题 陷阱)”是得不到暗示的。当然,也不能排除个别 “点”的暗示,因“点”自身的特殊因素,即可推知 考察角度。 对于授课

6、老师自己揣摩的“点”和“命题角度” ,与 2011 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到底有多远的距离呢? 其实,这是一个逐步缩小“点”和“命题角度”的过 程。首先,司法考试和各个学科的自身特点与规律, 决定了当年司考必然涉及的考察点,这些点有的比较 概括,有的已经比较具体了。如:根据司法考试的特 点和规律“新法必考”,那么从刑法大纲要求掌握的 50 多件法律文件中,刑法修正案(八)便成为重点; 根据“逢修必考”,那么刑诉大纲关于“期间的重新 计算”的修改必然成为关注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八) 的突出,只是缩小了考察范围,还谈不上点;再具体 到缓刑、累犯等修改之处,则是点了;再进一步具体 到缓刑的条件、累犯的条件

7、,则是具体的点了;至于 缓刑、累犯的消极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得缓刑(一定有“犯罪集团”这一定语修饰“首要 分子”,否则错误),不满十八周岁人和过失犯罪不 构成一般累犯(必须强调是一般累犯,否则错误), 这则是考察角度的问题了。刑诉大纲关于“期间的重 新计算”的修改,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具体的点,需要 将刑诉中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作一个总结,并且与不 计入期间的情形相区别,这则是考察角度的问题了。 即使如此,很具体的点,也会有很多的考察角 度,一道试题仅仅只能囊括四个角度而已,所以题还 只是一块“砖”,起到引“玉”的作用,授课老师还 要通过讲授阐述“点”的其他考察角度。如:上例中 刑诉关

8、于“期间的重新计算”的考点,在刑诉法中, 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形大致有 8 种,不计入期间的情形 大概有 6 种,这样混合起来,就是至少 14 种考察角 度,一道试题仅仅只能涵盖其中的四个角度,其余的 角度则需要靠讲授,这样在 2011 年真题中真的出现 时,才能保证最大把握的得分。 另外,基于每个学科的特点和规律,有些点也 是每年司法考试必然考察的内容,只是具体角度的把 握有难度。如:抢劫罪在刑法中很重要,而且这个罪 名作为“点”也很具体了,其概括的命题角度也容易 把握,无非是该罪的认定和加重情形判断,但是具体 的考察角度则不下于 50 个,那么对于当年的司法考 试来说,会考察哪些,则有些难以把

9、握。即使讲授, 在有限的时间内也很难一一周全,那么授课老师就要 有选择的讲授一些考生可能比较模糊或陌生的角度了, 如甲乙共谋抢劫丙,遭到丙的强力反抗,甲持刀刺丙, 丙躲闪,甲刺中同伙乙,致其身亡,是否属于抢劫罪 的加重情形,或甲是否另行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 人死亡罪?又如甲持刀挟持银行保安,要求出纳乙交 出现金,乙迟迟不交出现金,甲将保安的颈部划烂, 鲜血直流,储户丙见此,于心不忍,将刚取出的一万 元现金交于甲,甲方离去,那么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 财产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等 等不一而足,有些历年真题已经考察,表明了司 法考试所持立场,有些角度则尚未考察到,需要结合 司法解释和

10、理论通说予以确定观点。 说了这么多特训班的事情,其实还是想说明两 点事情,其一,以为特训班就是透题班或者考前信息 通报班,以此为动机报班的朋友,恐怕要失望,很多 的机构或者老师个人都难以做到给你透 2011 年的真 题;其二,这个班次作用还是有的,如果用心去缩小 考察范围和角度的话,覆盖的分数也不下于百分,作 为参加班次培训的朋友,如果感觉培训过程中,个别 的“点”很重要,而之前未重视;或者“点”很重要, 但其“具体的考察角度”却未注意或模糊,通过培训 搞明白了,那么目的就达到了。通过以上的解说,相 信大家对市面上的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有了更进一步 的认识,是否决定报班有了更明确的思路了。 预祝大家都能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理想的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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