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注册管理,根据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 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通过“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系统”受理学生注册登记。 第三条 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接 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 在籍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并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在指定地点 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四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兰州大学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 法第八条为准;已办理暂缓注册手
2、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 止时间为准。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请注册,必须首先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 第六条 在籍学生提出注册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持本人有效学生证件到学院、学生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 心)授权的其他部门申请; (2)学校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当学生已经提交注册申请, 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学生注册系统受理学生的注册 申请,准予学生注册。 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之外,学生向注册中心申请注册。 第九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或注册中心 授权的其他部门加盖学生证注册章。 第十条 没有注册的学生,
3、没有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先行跟班旁听,待 注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第三章 暂缓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学生, 应按照学校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 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在学校 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缓注册,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 者其他形式资助。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实际贷款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及有关费用 应缴额度的,或者减免学费额度足以冲抵学费应缴额度并缴清其他费 用的,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注册。 如果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
4、学费未获批准,或者国家助学贷款 或减免学费不能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 期注册。 第十三条 秋季学期,暂缓注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春 季学期,暂缓 注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首先在学生注册系统上提出申 请。学院对本单位学生的申请逐一审核后,由注册中心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的最终审批结果由注册中心录入学 生注册系统。学生本人和学院、相关部门可以在学生注册系统查询审 批结果。 第四章 一些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 议,符合条件的学生需要在其他学校学习的,在离开学校
5、和返回学校 之际,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审批部门将审批 结果报注册中心备案。 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学生不需要在兰州大学按学期办理注册手 续。在学生返回兰州大学继续学业时,学生应当在兰州大学办理注册 手续。当返回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 间申请注册;当返回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返校之日起 1 周内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 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兰州大学学习,学习期间应按兰州大 学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 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
6、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 之日起 1 周内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因生产实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的,原则上按本细 则第十二条进行管理,学生返校以后再办理注册手续;特殊情况的, 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按非在校学生管理 方式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安排需要长期在校外实习(见习、实践、实验) ,不能按期返校注册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实习安排报教务处或研究 生院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及实习到岗名单报注册中心统一注册。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学生在学习的不同阶段,先后属 于不同学院管理的,学生在当学期所属管理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期放假前,由学
7、院按照学校注册工作安排通 知学生下一学期注册事宜。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正常注册时间没有注册的学生,在最终截 止时间之前,注册中心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册的后 果。 第二十三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学生,在允许延期 注册截止时间之前,注册中心将定期提示学生注册,并明确告知不注 册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学校规定注册,自行放弃学籍的学生,由 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意见,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上级主管 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邮 寄送达;若无法邮寄时,则在社会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统计学生注册有关数据,以注册中心提 供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注册中心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