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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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2010-06-17 梁涛 陈萍生 【大 中 小】【打印】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 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 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 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 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

2、 如何纳税呢?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 例税率,税率为 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02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第 020 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3、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 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 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 号)明 确,对持有 B 股或海外股(包括 H 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 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 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 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 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 12 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 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 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 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 2008 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 属于 2008 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5、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第四条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 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 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 10%的税率 缴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 当

6、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0%。第十九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 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 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 2008 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 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7、20081 号)第四条规定,2008 年 1 月 1 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 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 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所得税须代扣代缴 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和红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分红派息时如何 代扣代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及扣缴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对投资企业而言,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对此则有着不同的申报及扣缴方式。 (一)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自行申报纳税,无须代扣代缴。 对根据企

8、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 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 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直 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 资收益。对居民企业取得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投资企业根据上述情 形确定是否为应税或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存在代扣代 缴行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派息实行源泉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

9、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 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者到期 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具体又包括以下 4 种情形: (1)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 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 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 由

10、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 缴。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规定,在中国 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 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11、税。非居民企业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 H 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 号)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 征税收。为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 H 股派发股息 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 号)规定,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 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 H 股证明, 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

12、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 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 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认是否为免税收入,均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如 果是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判断认定是否为免税收入,由投资企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不存在代扣代缴行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扣缴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的分红派

13、息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因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 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一)居民个人取得分红派息由上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居民个人投资者,从境内 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 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规定,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暂减按 50计入个 人应纳税所得额,

14、由上市公司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个人(包括外 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34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 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 号)规定,对持有 B 股或海外股(包括 H 股) 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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