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 设立 ,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2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 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2、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 式 认缴额 (万元) 出资期限 合 计 - 3 - 事、经理组成。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3、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4 -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
4、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 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 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
5、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 - 5 -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 ) 当 执 行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 , 要 求 执 行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 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算。 - 6 -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