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给付负担过重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的一个例证 杨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合同/情势变更/给付负担过重 内容提要: 履行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合同面临情势变更的风险。 当履约环境发生无法预见之重大变化,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遭受严重破坏时,立法上须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即应当确立情势 变更原则。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抽象性使得该原则存在难以操作 的弊端,所以必须把它予以具体化。出于对司法变更权加以约束的 考虑,情势变更原则必须在规则的层面上实现具体化,因而,给付 负担过重规则应为该原则具体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2、“世界上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无不是建构在有效成立的合同 须予遵守这一原理之上的,这一原理即是契约严守(pacta sunt servanda)”。 1但是,“契约严守”是否具有绝对的刚性呢?合 同义务通常是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的,当这 种环境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变化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恪守原合 同之内容,不免会导致显失公平之结果。若基于前述原因当事人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以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其条件及法律后果又应如何?这一问题的解 决应依赖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但是情势变更作为一项原则,其 抽象性使得该原则存在司法上难
3、以操作的弊端。实际上,从国外的 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基础丧失理论、 法国法上的非常损失规则,还是意大利和秘鲁法上的给付负担过重 理论,均已说明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具体化而具有可操作性。所以, 情势变更通过具体化,已不再是纯粹抽象的原则了。 一、作为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之结果的给付负担过重规则 在一切履行延续性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市场供应合同)之中, 当事人都面临一种风险,即由于情势的变更,原来在价值上对等的 对待给付有可能失去平衡。其中,订立合同后由于货币贬值而发生 的价格上涨即是最典型的例子,而且合同履行期越长,这一风险就 越大。对此,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当订立合同后发生
4、无法预料 的事件使对待给付失去平衡时,如何维护处于不利境地的一方当事 人的利益。换言之,应当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失衡问题。但是,情势变更原则过于抽象,因此必须将之具 体化才能予以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正是这一具体化过程的例证 之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情势变更原则得以具体化为给付负担过重规则而予以适用 基于司法变更权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盖源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 种情势,在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中合理期待的牺牲与他实际不得 不作出的牺牲之间产生极大的不均衡,于是在这种意义上,使得他 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负担变得过于沉重。
5、” 2因此,不难看出,将 给付负担过重作为判断情势变更是否成立的标准,为前述之具体化 的实现搭建了桥梁,即给付负担过重能够很好地解释何谓“情势发 生变更合同存在及延续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动摇或丧失”。 3以给付负担过重规则作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具体化方案,可以 避免该原则的适用过分宽泛,以致被滥用而损及法律秩序的安定。 一般而言,给付负担过重的后果涉及到司法变更权的运用,可 以是合同关系的解除,也可以是对给付和对待给付之价值进行司法 调整,使之回复到合同成立之时的原始平衡状态。在此问题上,意 大利的立法选择了解除合同这一救济手段;秘鲁的立法则规定首先应 对给付进行重新调整(即增加或减少相应的给
6、付),而只有在这种作 法不可能时,才允许解除合同关系。甚至秘鲁民法典的编纂委 员会认为,“在法官重新调整失去平衡的对待给付时,其手段不应 被限制在增加或减少相应的给付上,此外也应允许他变更相应给付 的履行方式,以消除过重负担的消极效果。” 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立法上明确给付负担过重规则这一制度,其目的就在于:由 于诸多因素所造成的给付不平衡及其等价的变更,从而寻求救济遭 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途径,以使双方的利益关系达到一种新的 平衡。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是法国学者在论及 情势变更原则时所提出的不可预见理论。一直以来
7、,法国最高法院 坚持适用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的规定,并明确指出:“法官无 权确定或认可一项提高了的价格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不按照其 订立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5但是,法国国会对特定情形下的 合同变更采取了肯定态度:自 1916 年起,通过著名的“波尔多煤气 案件”的判决,国会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国会认为,在该案中,价 格上涨的确超出了可预见的最高程度)。 6对于情势变更应否成为 合同变更的法定原因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反对法庭所采取的僵硬态 度,认为应当肯定情势变更的适用,并进一步阐释到:“应当推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尤其是长期履行的合同)时,实际上是设定了一 个暗示性的特殊条款,即当事
8、人所表示的同意是基于订立合同时存 在的事实状态的持久性,如果这一事实状态以一种不寻常的、 不可预见的方式被改变,则当事人的义务也应随之而改变。” 7 这一理论即被称为不可预见理论。 按照意大利和拉美学者的理解,不可预见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 8(1)导致情势变更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已经现实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发生;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其发生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其 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2)前述事实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给付负 担过重。这是对事实与后果之间关联性的要求,即所发生的事实导 致合同关系的原有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9、以至于合同关系的维持将意 味着实际的不正义。(3)不可预见理论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持续履行、 定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实定合同”。 9 (4)债务人(在对待给付 的合同中,显然包括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或迟延。 不可预见理论表明,合同乃应予诚实履行的事物,肯认情势变 更之主张,合乎正义衡平的要求。当然,为避免危及交易的安全, 法国的立法者也已通过一连串的措施而加以介入,如变更租金或租 赁期间的法律、变更转让营业财产价格的法律,等等。 10这些立 法措施确立了法官通过考虑债务人的情势、经济状况、合同条款性 质等因素从而变更合同的权限。 综上,给付负担过重规则可被视为是对不可预见理论的具体化, 其目的在
10、于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按照这一规则,虽然合同在 其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基础性条件的变化,但并非所有这些 条件的变化都会导致不可预见理论的适用,只有那些导致给付负担 过重的情势变更才得以适用之。 二、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几个基本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立法上,只有秘鲁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给付负担过重规则, 该法典合同总则部分的草拟人马克斯阿里亚斯斯奇雷贝佩瑟 特在“立法理由的阐述及注释”中谈到了确立这一规则的理由: “如果说作为一般规则,合同确实是为了得到履行而成立,那么就 存在着一些情势;在这些情势中,作为例外情况,为了避免最严厉的
11、 公正转化为最大的不公正,合同可以并且应该得到修正。凭借于此, 当事人一方在经济上的崩溃或过分获利就被避免,称为合同均势的 那种东西最终得以维持。” 11从制度化的角度而言,情势变更原 则具体化为给付负担过重规则,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过重” 过重显然不是指(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因为在履行 不能的情况下,由合同法上的相应制度予以解决。这里遇到的问题 是“给付平衡”的显著变化,即作为合同成立和延续之基础的对待 给付义务的等价性丧失。在谈到等价时,必须关注两个重要因素: (1)作为合同之后果的适当给付之间的对比经济价值。这里应将非财 产方面的无关重负排除在外,例如,某
12、项给予利益在某一特定时间 对债务人而言有着特别的感情价值,即属应予排除的情况。(2)相对 于合同中已经建立的等价而言发生不平衡。 12只有合同存续期间 发生的事实使当事人一方之给付负担更重,而原有的等价也因这些 事实发生变化时,才出现所谓“过重”这一问题。在此,应予强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问题是:这一要素并不是说各给付在合同中完全地或极为相近地 等值,而随后这种等值又遭到破坏;相反,由于当事人一方甚至在牺 牲较大财产价值时,也对合同具有利益,所以当事人之间可能是在 某种不平衡的情况下缔约。笔者认为,在对给付负担的变化进行评 估时,其基
13、础是合同本身确立的平衡,而不管原始的平衡是否适当。 为使负担过重得以成立,不仅应调查债务人所承受的牺牲额, 同时也应考虑债权人可能遭受的利益减损。所以,正确的态度是将 当事人的约定作为等价的基础。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会在“过重” 的判断过程中将重写合同的极端权力委诸法官。笔者认为,对负担 过重进行补救的法律理由不应到“附加意思”、“法律行为基础” 或“单一的法律行为之原因”等要素中去寻找,而是应该到“维持 给付的初始成本”这一要求中去寻找,这种要求与债务人和债权人 之间在合作中就超出通常范围的合同风险进行分配时的衡平要求是 相对应的。 再有,“过重”的衡量应以缔约时的全部对待给付义务为基础。
14、秘鲁法学家普恩德依拉瓦耶认为,“为了确定负担过重的存在, 应考虑给付的整体而非其中一个给付。重要的是利益的性质,而不 是给付的质量和数量,给付的履行对于满足该利益而言是必要的, 以至于满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所必须的各种给付在质量和数量上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能是不同的;真正所要求的,是构成当事人一方利益之内容的给付整 体能使其利益和当事人他方的利益维持平衡,即使构成他方利益之 内容的给付整体是迥然相异的。自然,这两种给付整体为了存在而 在彼此之间维持着某种均衡。” 13显然,负担的过重是“应该履 行其债务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上极为失衡的不
15、均衡性”,而在合 理范围内发生的价值变化不应导致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适用。 综上所述,“什么是过重”与合同关系的主观因素以及此等因 素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发生的变化是无关的,它始终应该与债务人的 负担中客观表现出来的变化相关。 (二)给付负担过重规则适用的合同类型 秘鲁民法典第 14401442 条规定了四种适用给付负担过重 规则的合同类型,其共同的特征在于,它们产生的不是即时履行的 效果,而是延期履行或长期履行的效果。在这一期间,出现了使给 付负担变得过于沉重的变化。另外,有学者还提出,预约合同也应 当可以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 1. 持续履行、定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实定合同。这类实定合同 是指,“
16、在合同成立之时,给付的含义在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合同适 用条件上已得到确定的合同”。 14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 由当事人一方承担的给付义务因不可归责于他的事由而迟延 履行的即时履行之实定合同。一般认为,在给付因当事人一方的责 任而迟延时,最终因其履行而产生的增加费用应由该当事人承受。 但是,如果履行义务的迟延应归因于某种使适时履行成为不可能之 情势,并使原定之给付变得负担过重,就应产生该规则所规定的法 律后果。须注意的是,这里涉及的不是经过特定期间自行产生效果 的合同,而是在合同应产生即时履行的效果时,因当事人意志之外 的情况迫使迟延履
17、行义务。 3. 因合同固有风险之外的事由而发生负担过重的射幸合同。所 谓射幸合同,是指给付的准确价值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如终身年金合同。在此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给付变化不是排他 性地源自合同本身的风险,即产生负担过重之效果。 4. 仅由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于此情形,在司法上请求 缩减给付是该当事人特有的权利;如果不可能缩减,他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具体地说,如果作为唯一债务人的一方所须履行的给付义务 开始变得过于沉重,那么,“使合同本身与初始条件相适应”这一 要件也就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应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来解决。 5. 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缔约允诺而有义 务
18、在将来订立本合同的合同。“应该将预约合同的修正作为解除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类合同的可替代性措施,这样,为了在订立本合同时,在相互的给 付之间不产生过度的不均衡,本合同的给付就可以得到削减,或者 其对待给付得到增加。如果本合同仅由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那么 倘若预见到在订立本合同时给付对于义务人来说将会变得过于沉重, 预约合同的修正就可以是削减该给付。” 15 (三)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适用条件 1. 产生给付负担过重之效果的事件类型应该是非常的和不可预 见的。非常的情况,是指偏离事物通常发展规律,不属于生活普通 一面的情况。而不可预见的情
19、况,是指对于具有正常理解能力的人 来说,不能合情合理地予以预见的情况;它不是指情况的发生是否具 有真实性,而是指是否可以合情合理地预见该情况将在合同履行期 发生。可预见性是根据通常的理解力应该被预见到的可能性:在认 定某人对事实的不知时,既不应承认其漫不经心的不知,也不应要 求他对事实进行精心的调查;人对事物的认识程度,既不应被理解为 极其好奇之人的认识程度,也不应被理解为极其粗心之人的认识程 度。 2.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过重,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 平或有悖于诚实信用。这一点,是给付负担过重与商业往来中正常 商业风险存在显著区别的地方。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适用,是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20、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契约严守”原则的否定,故惟应于例外场合予以承认,自然也就 要求相应后果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即维持原有合同效力在效果上 显失公平或者有悖于诚实信用。例如,仅仅因为价格超常涨落,使 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即会遭受“经济废墟”或“生存毁灭” 16的 结果,显然不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 3. 给付负担过重的产生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这主 要是指情势变更不为当事人尤其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所能控制。 17 18比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 或者金融动荡,等等。如果情势变更可以由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 人控制,则其发生直接表
21、明该当事人具有过错,自应遭受其损失, 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 (四)给付负担过重规则适用的法律后果 世界各国对于“在给付负担过重的情况下如何救济遭受不利益 之当事人”的问题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措施,典型的有:(1)德国。根 据法律行为基础理论,2002 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 313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赋予了因法律行为基础障碍而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以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为:“照顾到所有具体情况、特 别是合同的或法定的风险划分的情况,不可期待合同一方当事人信 守该不发生变化的合同的,可以要求调整该合同。”“合同调整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
22、律问题 为不能或另外一方合同当事人无法期待此种合同调整的,受损一方 可以解除合同。对于持续性长期债之关系,适用不溯及既往的合同 解除权以代替上述的合同解除权。” 19 (2)日本。该规则适用的 效果为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具体地说,即赋予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 人以请求变更或消灭合同的可能性,属于实体权利,但以诉讼或仲 裁的方式行使。对于这两种效果的关系,该国学者一般认为,如果 因情势变更使得合同履行完全丧失了意义,则必须予以解除;如果履 行尚有意义,当事人应当努力地通过再交涉来改订合同的内容,从 而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势,即当事人负有“再交涉义务”。 20 (3) 意大利。在该规则的适用上,意大利民法采
23、用了解除的做法,该国 民法典第 1467 条规定:“在持续履行、定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 中,如果当事人一方的给付因发生非常的和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变成 过重的负担,应当履行给付的当事人一方得根据第 1458 条规定的效 力请求解除合同”。 21如果突然发生的负担属于合同约定的正常 风险,则合同不得被请求解除;接到解除合同之请求的当事人一方, 得为避免解除而对合同的条件进行公平性变更。(4)秘鲁。该国立法 首先选择了由法官对给付和对待给付进行重新调整,其次才选择合 同的解除,正如秘鲁民法典第 1440 条的规定:“在持续履行、 定期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实定合同中,如果给付因发生非常的和不可 预见的事件
24、变得负担过重,受损害的一方为了终结过重的负担,可 以请求法官削减或增加对待给付。如果因给付的性质或具体情况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不可能削减或增加,或者被告提出不能削减或增加的请求,法官应 裁决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不扩及已履行的给付。” 笔者认为,结合上述立法例,给付负担过重规则适用的法律后 果可作如下归纳: 1. 实体法上的效果。具体又包括三种:第一,合同双方的再磋 商义务。“再磋商义务”已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 法原则所确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623 条第 1 款规定: “若出现艰难情况,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
25、但 是,提出此要求应毫不迟延,而且应说明提出要求的理由。” 22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 6:111 条第 2 款前段亦规定:“如果由于情 势的变更使合同履行变得格外困难,当事人应当进行磋商以改订合 同或者解除合同。” 23 笔者认为,应当肯认“再磋商义务”的 地位,它不是在赋予权利,而是在设定义务;不是体现了私法自治, 而是限制了私法自治。另外,该义务应理解为“行为义务”,而非 “结果义务”,只要当事人符合诚信的再交涉了,即符合要求。第 二,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事由而解除合同。在合同目的因为给付负 担过重而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此事由成为不可期待或 丧失意义的场合,一般就可以解除合同。对于继
26、续性合同或者长期 合同,其解除通常并不能溯及合同成立之时,仅应自情势变更时起 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对于即时履行的合同则可溯及合同成立之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三,对合同本身作出司法变更。在盎格鲁-撒克逊法中,这一效果 又被形象地称为“合同的重写”。在合同的目的并非不能实现的场 合,处理的办法通常就是合同的变更或改定。应当说,这一效果是 再磋商义务所要求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 成时,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变更合同。须注意的是,任何 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权利依其单方面的意思而变更合同内容,因为这 一效果是司法变更权运
27、用的结果,它与合同解除制度中的解除权不 同,后者显然具有形成权的本质,而前者是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权 利,其性质类似于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 2. 程序法上的效果。对于给付负担过重,是由当事人主张还是 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认定?这涉及到在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时, 程序法上应如何操作的问题。前文曾经论及,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 适用实质上就是司法变更权的体现,基于此,笔者认为,司法变更 权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该权力。所以, 采当事人主义为宜。 三、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严格适用对司法变更权的制约 在需要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以解决合同纠纷的诉讼中,法官 于此个案而被赋予“司法变更权(自由
28、裁量权)”。对此,我们应当 看到,在实践中确实存在滥用司法变更权的危险。 24正因为如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有些法国学者明确反对司法变更权理论的适用:“当事人订立合同 时希望的是其权利义务的确定而非其权利义务在将来的变 更。任何合同都有支配将来的功能,故合同不能被随意变更。 前述传统观点(即指司法变更权理论笔者注)的致命缺陷就在于, 如果依照该理论,在无法对未来发生的事件加以预测的情况下,当 事人实际上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意愿他们订立合同时既然不打算 信守合同,那么也就谈不上希望在将来变更合同。” 25 前文已经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本应
29、当“恪守诺言”,但在 合同存续所依赖的“情势”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其结果是合同的对 待给付因此而失去平衡给付负担过重,原合同的继续存在便失 去了合理性。此时,通过合同的变更能够使这种经济上最不安全的 结果得以避免。所以,从应然性的角度而言,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司 法变更权符合债权之“公正性”的要求,有其必要性。其实,从根 本上来讲,引起经济上不安全的基本原因并非合同变更,而是经济 条件本身的变化(价格的暴涨是其典型之表现)。一旦发生经济动荡, 根本不可能用“合同权利具有稳定性,应受严格保障”之类的“合 同的不可变更性原则”加以补救。在此情形下,调整合同的内容, 也许更能导致新的经济稳定和安全的产生。
30、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我们却又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在审判实践 中运用司法变更权时,其正确性值得怀疑。首先,法官对某一合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纠纷作出判决,并不知道该判决在实质上于社会整体利益究竟是否 有利(将法学家们在此情形下所作的利益衡量强加在法官身上,可能 只是我们的臆想);其次,法官总是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作为不准变更合同的理由。但是,任何协调一致、严密的经济政策 的实行,都不能仅仅依赖于某种一般规定,愈来愈经常发生的意外 事件应当被纳入该种政策考虑的范畴。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合同的司法变更是必需的;但从经济的 角度考虑
31、,这种变更却又是危险的。在宁肯不公正抑或宁肯影响经 济的稳定性这两者之间,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仅作单一的选择。我们 应当明确:司法变更权必须予以严格限制法官不能随便“重写” 合同,这是适用给付负担过重规则的前提,否则情势变更原则就很 可能被滥用。同时这也说明,既然允许变更合同的一般性原则(情势 变更原则)将导致经济的不稳定,那么,就不能将其规定为一般性原 则,而是应将之在规则的层面上予以具体化(表现为给付负担过重规 则),从而使其在个案中得以适用,即法院只能在具体、个别的情形 中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立 法上从未禁止法官变更合同。 注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
32、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 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J.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2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 M/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 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79 3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436 4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 M/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 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87-388 5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264.
33、 6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273. 7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 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J.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8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重 M/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 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82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9所谓实定合同,根据西班牙语法律词典,是以相互债务的等 价性为特征,据此,可将其译为等价合同。此外,还有学者指出,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当事人各方从同意之时起已知晓其给付的范围, 在此意义上
34、,它和射幸合同相区别,因为在射幸合同中,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根据不确定的事件而在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方面存在偶然 性。本文此处所称之实定合同,是采后一解说。 10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 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J.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11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 重M/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 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77 12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 重M/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 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80 13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
35、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 重M/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 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82 14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p8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15马西亚尔鲁比奥科雷阿. 秘鲁法典编纂中的给付负担过 重M/徐涤宇. 私法研究:第 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84 16 “经济废墟”和“生存毁灭”这两个概念为德国判例创造, 具体内容请参见参考文献 1,第 452 页。 17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622 条(C)项。 18商务部条法司.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36、 年版中英文对照)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9朱岩. 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M. 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3.p138 20韩世远.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 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J. 中外法学,2000(4):435-455. 21意大利民法典M. 费安玲,丁玫,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7. 22商务部条法司.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年版中英文对照)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3欧洲合同法原则(续)J. 外国法译评,1999(2):103-11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4刘兰. 论法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条款M/罗马法与现代 民法:第 1 卷.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p442 25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p265 出处:烟台大学学报2007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