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 CPA 经济法笔记 钟方源 经济法主观题答题万能模版:(三板斧) 第一句话:(直接回答问题)有效/无效、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等。 第二句话:(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根据规定,”+法律原文。 注:考试时按关键词给分,不需要一字不漏记忆。如果法律原文记不清晰,就用自己的话 描述,注意使用“一定时间内”、“等”、“一般而言”、“相关人员”之类的字眼将记 忆不清晰的具体法律条文内容进行语言上的模糊化。但条文引述得不好,给不给分给你就 看改卷老师心情了。 第三句话:(结合材料分析)直接引用或复制材料文字进行分析。 注:如果题目中有多个子问题或者多个要点,要用数字序号区分,这样既方便阅卷 老师
2、改卷,提高印象分,又能从气势上显得该考生相当专业。 CPA 经济法主观题关系复杂,判断的时候先画图理清人物关系。 主观题一共 55 分,其中三四、六七、八九章最重要,必考大题。 主观题正常分布: 1、破产(10 分),这题必须拿下,五个考点,各考点相对独立,五个小故事胡编乱炖 2、票据(10 分),这题一般是可以英文回答,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3、合同法物权法结合(17 分),可能动产,也可能不动产 4、公司法证券法结合(18 分) (合伙企业有可能考大题,但概率小) 由于经济法主观题第一句话的判断基本是依赖于第二句话的法律条文,而第三句话是 照抄材料的。而经济法选择题也都是考察对于法律规定的理
3、解记忆。 因此,整个经济法最关键的就是熟记法律规定。本文档余下内容就是 CPA 经济法的所 有考点。 多拿出来看,考前背一背。祝成功!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主要考点 【考点 1】法律规范的种类(2015 年单选题) 【解释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模式(处理)和后果(制裁)三 部分构成。 公司法第 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假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模式。”这句没说后果,后果是违反该规 范时要承担的结果 1.授权性规范可以干什么和义务性规范必须干什么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 范可分为命令性
4、规范必须要干什么和禁止性规范必须不要干什么。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 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 权利”等。 【解释 1】票据法第 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 【解释 2】婚姻法第 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 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 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 “有义务” 等。 【解释 1】票据法第 10条规定:“票据的签
5、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解释 2】婚姻法第 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 妻关系。” (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 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婚姻法第 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 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2.强行性规范对应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对应授权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
6、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 义务的标准进行的区分。 (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 律规范。通常,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协议可 能被确认为无效,如合同法第 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无效。 【解释】票据法第 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 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 法律规范,它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 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合同法第 171条规定
7、:“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 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的区分。 (1)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找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 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婚姻法第 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 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 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只有指示,要国家机关
8、确定内容 【解释】反垄断法第 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 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 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有大体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内容,适用的时候要参照别的 法规 【解释】合同法第 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 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考点 2】法律渊源(2004 年单选题、2012 年单选题、2014 年单选题、2015 年多 选题、2016 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 (1
9、)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 且一般由全国人大修改,但闭会期间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 改权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 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 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总则。 【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 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 【解释 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
10、抵触。 【解释 4】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 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 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案例】2016 年 11月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04 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有地方立法权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
11、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 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 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依据:1、法律;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依 据: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 【解释 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
12、,部门规章不得设 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 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 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 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
13、人大 【解释】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解释 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 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解释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 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 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考点 3】法律关系(2015 年多选题、2016 年多选题) 1.法律关系
14、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 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 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 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 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 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
15、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 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释 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 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 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 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是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 【解释 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4.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5.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物(如土地、机器设备)是物权法律
16、关系的客体。 (2)行为 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之债)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 客体并非旅客,而是运送旅客的行为;保管合同的客体并非保管物,而是保管行为。 (3)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 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点 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09 年单选题、2013 年单选题、2015 年单选题) 【解释 1】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 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
17、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权利能力通常与国籍相联系,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应具有权利能力。民法通则 第 10 条宣告:“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解释 2】法律关系的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1.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子公司才有法人地位。 2.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不存在没有民事权利能 力的活人,但可以存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活人。 【解释】(1)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3)公民
18、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 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 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不能说成 10周岁“以下”,刚好等于 10周 岁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6m 表 72 可转换公司债券 非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最近 3个会计年 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平均不低于 6 本次发行后累计 公司债券余额不 超过最近一期期 末净资产额的 40 净资产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19、发行 条件 最近 3个会计年 度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不少于 公司债券 1年的 利息 现金流量净额 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但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除外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但最 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期限 最短为 1年,最长为6年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期限最短为 1年 转股 期限/ 行权 期间 都是 6个月以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 司股票 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 6个 月起方可行权 转股 价格/ 行权 价格 相同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 集说明
20、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 日的均价 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 集说明书日前 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 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1 年单选题、2012 年多选题、2014 年案 例分析题)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10名。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解释】(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 1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2)发行对象为境外战 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1、。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 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 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 内不得转让。 2.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
2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 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 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23、以上 通过;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 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无须证券公司承销)。 表 73 首发、增发、非公开发行的比较 最近 3年的盈利 情况 发行价格/ 转股价格 审计报告 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最 近 36个月内受 到过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 12个 月内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 在主板和 中小板上 市的公司 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最近 3个会计年 度净利润均为正 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 3000万元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创业板 上市的公 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 最近 2年连续盈 利,最近 2年净
24、 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万元;或者 最近 1年盈利, 最近 1年营业收 入不少于 5000 万元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增发 最近 3个会计年 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不 低于 6 不低于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均价“或 者”前一个 交易日的均 价 最近 3年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 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所涉 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 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非分离交 易的可转 债 最近 3个会计年 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不 低于 6 不低于前 20 个交易日股
25、 票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 日的均价 最近 3年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 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所涉 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 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分离交易 的可转债 最近 3个会计年 度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平均低 于 6时,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平均 不少于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非公开发 行 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 的 90 最近 1年及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26、见的审计报告。保留 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 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 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 重大重组的除外 第三单元 公司债券 【考点 1】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是指既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合格投资者(2015 年案例分析题)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 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27、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2015
28、 年案例分析题) 面值只能是 100元 4.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2009 年多选题、2012 年多选题、2006 年案例分析题、 2014年案例分析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000 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 40;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 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
29、在 重大缺陷。 5.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 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 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 1年利息的 1.5 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释】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仅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6.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30、;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 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4)最近 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 8.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15 年案例分析题)发行股份是特殊
31、决议 9.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 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24个月内发行完毕。 10.重大事项的披露多选题必须记住的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下列 重大事项: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32、产的 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考点 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3、,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 用评级。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1)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 任。 (3)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债券持有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5)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
34、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 开; (8)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解释】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公司债券的担保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 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
35、式: (1)第三方担保; (2)商业保险; (3)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4)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5)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6)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抵押主要资产; (7)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考点 3】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人。(2015 年案例分析题)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 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人。 【解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
36、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 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披露。 【考点 4】公司债券的上市(2006 年案例分析题) 1.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 (3)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暂停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37、(5)公司最近 2年连续亏损。 第四单元 优先股 【考点 1】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 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 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考点 2】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1.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 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2014 年案例分析题) 【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
38、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期末净资产的 40。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的特殊要求(2014 年案例分析题) (1)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只能用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必须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 利润分配。 【考点 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1)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 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
39、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 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 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 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40、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除须经出 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4.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 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考点 4】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如果优先股股东没有恢复表 决权,讲股份比例时都不包括优先股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41、的股东请求时) 。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
42、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重大事件的界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界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 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 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43、的要约)。 第五单元 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 1】收购人 1.控制权(2015 年多选题)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 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
44、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3.一致行动人的界定(2007 年多选题、2016 年案例分析题)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 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45、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 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 份; (9)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
4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 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解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考点 2】持股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2016 年案例分析题)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47、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 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股份达到 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 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解释】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优先股不 计入。(2014 年案例分析题) 2.协议转让(2014 年单选题、2016 年单选题)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 者应当在协议达成
48、之日起 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解释】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考点 3】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 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协议收购 (1)正好等于 30踩住刹车 如果收购人恰好在 30的时点上停下来,并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果继续增持 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采取“部分要
49、约”的方式,也可以主动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2)不踩刹车、直接超过 30 如果协议收购导致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一下子超过 30,首先收购人应当 考虑是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进行要约收购,如果符合法定的豁免条件,得到 了豁免,无须进行要约收购。如果未取得豁免,收购人可以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 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 30或者 30以下。否则, 收购人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所 持“全部股份”的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考点 4】豁免事项 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 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 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 之间进行,未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