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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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增城市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合同编号: 一 、 协 议 书 发包人增城市农业局与勘察设计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 一、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先后解释顺序如下: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勘察合同及设计合同;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 (6)设计投标文件。 二、工程总投资约 万元,本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其中勘察合同 暂定价款 万元,设计合同暂定价款 万元。 三、本合同自发包人及勘察设计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及勘察设计人履行 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执

2、一份,勘察设计人执一份,副本八份, 发包人执四份,勘察设计人执四份。 发 包 人:(公章) 勘察设计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增城市农业局 二 、 勘 察 合 同 工程名称:增城市农业局 工程地点: 小楼镇约场村和腊圃村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增城市农业局 勘察人: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规定,结合本工程 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增城市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 项目的勘察满足设计要求。 1.6 承接方式: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 。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 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

4、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 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 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 。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 价款中。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壹拾伍份、电子文件一套,发包人 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5、 月 日提 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 按第六条约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 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1.3 所有勘察项目均需报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收费暂定为 万元(大写: 整) 。勘察人实际应 收取的工程勘察收费按实物工作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实物工作量 指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合同的规定及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完成且经甲方确 认的工作

6、量。 4.2.2 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所有实物工作收费、 技术工作收费、规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已有资料、现 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 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 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 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 、勘察过程中 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 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

7、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 勘探作业的费用。 4.2.3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 30 天 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合同暂定价的 20作为预付款,计 万元(本 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费) ;勘察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勘察成果 文件并通过发包人审查,且发包人以增城市财政局审定本合同勘察收费结算后, 勘察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 付勘察费至结算价的 90%;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 利息) 。 4.2.4 乙方领取款项前须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4.2.5 岩土勘察费计算依

8、据表:(根据项目实际填)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 求,并按第二条约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经办理正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发包人 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4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 数据、特殊工艺( 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 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9、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 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 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 其负责。勘察人所提交的地形图测量等成果资料需满足规划报建、办理用地预 审手续及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批要求,否则勘察人应将地形图测量工作分包给具 备相应资质并能办理上述手续的勘察测量单位负责实施,如果因为资料不合格 而导致的返工测量、补充测量、完善资料、修改资料等工作及费用由勘察人承 担。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

10、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 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 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 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但最高 不超过合同勘察费的 3 倍。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 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 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 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

11、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 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1.6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 ,勘察人应负责查 清地下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 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承担民事责任。 5.2.7 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期限返工,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其他发包人责任,发包人 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

12、不退还发包人已付预付款;已进 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办理结算并支付勘察费。 6.3 如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 日,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 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五。 6.5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预付款;勘察人 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预付款。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 勘察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 8.2 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

13、下不明物体及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发 包人。 8.3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由勘察人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 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发 包 人:(公章) 勘察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

14、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三 、 设 计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增城市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 设计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 定及标

15、准; 1.2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3 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4 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及后续政府 部门批复文件; 1.5 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 1.6 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7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 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 件、会议纪要等; 1.8 设计中标通知书; 1.9 招标文件; 1.10 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 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

16、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 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2.1 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 2.2 本合同; 2.3 中标通知书; 2.4 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5 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6 招标文件; 2.7 投标文件; 2.8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 3.1 工程名称: 3.2 规模: 。 3.3 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及造价分析、 现场指导与监督。 3.4 项目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 消防、通

17、风空调、弱电、道路、园林绿化、电梯、装修等等。具体的设计内容 及工作范围详见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及其他合同文件。 3.5 设计估算投资: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 1 设 计 任 务 书 1 合 同 签 订 前 2 设 计 基 础 资 料 1 合 同 签 订 前 3 政 府 有 关 批 文 及 各 阶 段 批 复 文 件 1 合 同 签 订 前 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有 关 事 宜 方 案 设 计 阶 段 1 修

18、 改 方 案 设 计 图 8 设 计 合 同 签 订 后 10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方 案 修 改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2 初 步 设 计 图 8 方 案 确 定 后 20 工 作 日 内 3 设 计 概 算 8 方 案 确 定 后 20 工 作 日 内 施 工 图 设 计 阶 段 4 施 工 设 计 图 15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后 25 工 作 日 内 电 子 文 件 与 上 述 文 件 同 时 提 交 5.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概算及其电子版 本。 5.2 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 书等附件。 5.3 设计人应按

19、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 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5.4 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 8 份, 原图 8 份、初步设计概算 8 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 2 份(刻制成光 盘) ;提交设计施工图纸 15 份(视招标情况定,并且根据招标要求分册) 、设 计计算书 2 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 2 份(刻制成光盘) 。 5.5 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 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及招标技术规范,各一式 8 份。 5.6 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

20、办理签收手续。 5.7 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5.8 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 点。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5.9 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 5.10 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 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1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2 年为止为服务期限。在工 程缺陷通知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 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5.12 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

21、定的份数,设计人可提 出相关的费用申请,收费标准如下: 尺 寸 晒蓝图 复 印 备 注 A0 加长 3.5 元/米 A0 3.6 元/张 8 元/张 A1 1.8 元/张 4.5 元/张 A2 1.2 元/张 3 元/张 A3 0.6 元/张 1.5 元/张 A4 0.3 元/张 5.13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如发包人需要时, 设计人应提供方便。 第六条 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6.1 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工程费 万元为计费基数,设计收费总额 暂定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人实际应收取的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 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0 号)计算。

22、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指对应设计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中标价; 当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按计价格200210 号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附表的规定; 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工程复杂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附加调整系数暂定为 1.0; 浮动幅度值为-20%。 6.2 工程设计收费总额包含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设计任务及工作内容所需 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 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费用、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

23、的所有 费用及税金。设计费用计算表:(根据工程实际附表) 6.3 设计费最终以本合同结算价和增城市财政局审定结算价低者为准。 6.4 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6.5 设计费的支付: 6.5.1 本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 30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 15%作为预付款,计 万元(合同履行后, 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 6.5.2 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后,设计人根据发 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 30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 暂定价的 30

24、%。 6.5.3 设计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取得消防报建 审核合格意见书后,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 30 天内, 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 75%。 6.5.4 工程完工,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 30 天内, 累计支付到调整后设计费的 80%。 6.5.5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设计费结算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 后,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 30 天内,累计支付至调 整后设计费的 95%。 6.5.6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结清设计费。 6.5.7 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

25、有支出,设计 人收款之前开据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5.8 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 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 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6.5.9 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设计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 务,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支付。 6.5.10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发包人义务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26、,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 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 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 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 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 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 费。 7.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 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27、如发生以上情况,发 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 设计人义务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 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 7.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7.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 付资料及文件。 7.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 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 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

28、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 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 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 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2.7 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 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 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 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2.8 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 等。 7.2.9 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

29、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 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 7.2.10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规划调整或发包人原因需重新进行方案初 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经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按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 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则设计 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 7.2.11 若设计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 计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 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

30、思,不降低使 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如果施 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 施工图进行修改。 7.2.12 设计人必须进行初步设计等工作,发包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所产 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负责支付。 7.3 发包人权利 7.3.1 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 7.3.2 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 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 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 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

31、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3.3 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 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 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 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 7.3.4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7.3.5 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7.4 设计人的权利 7.4.1 按时收取设计费。 7.4.2 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7.4.3 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 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第

32、八条 违约责任: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 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2 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 千分之三。 8.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 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 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 人支付赔偿金。 8.4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33、 第九条 设计投资控制 9.1 限额设计 9.1.1 本程设计招标投资额度约为 万元人民币。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 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在工程概算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设计人应以批准的工 程概算为投资限额进行限额设计。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 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9.1.2 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 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 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9.1.3 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 2 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

34、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 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 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 程投资。 9.1.4 设计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 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如引起投资限额的突破均须经过发包人审批同意。 9.1.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工程投资限额设计、视为违约,应承担相 应责任,并从总设计费中扣除超出限额部分的设计费的两倍作为处罚。 9.2 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9.2.1 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对设计方案、工艺、设备等进 行全面的评价,在

35、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优化,可以有效控制工 程投资的方案。 9.2.2 在保证方案的可实施和可操作性前提下,设计中凡能进行定量分析的 设计内容,应通过计算,用数据说明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同时向发包人提供 技术经济分析资料,以力求设计成果能充分体现设计优化的原则。 9.2.3 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比较方案应具有可比 性。方案比较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的估算编制,确保 设计深度能够满足编制工程概算的需要。对于超投资限额的,应在保证设计质 量的前提下自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增加的,必须报发包人审查,取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后方可修正。 9.2.4 为确保设计

36、优化和投资控制,设计人必须对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 形式、主体结构选型、截面方案、大宗建材(单项总投资额 200 万以上)使用、 主要设备(单价投资额 50 元以上或总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选型等对建成使 用和建设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并提 交正式的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确认。 9.2.5 设计人进行经济指标分析时,应提出所采用经济分析的单项指标、综 合指标及相应的依据、理由,对主要设备、材料的选用,应经过充分的询价、 分析、积累技术经济资料,推荐选用的设备、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 技术指标等,并提出质量、功能方面的要求,确保投资概算的合理与稳定。对 特

37、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应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 无确切、合理理由的,并未经发包人审批,不得随意突破限额。 9.3 概预算 9.3.1 设计人必须在方案设计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提交 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概算,对投资限额目标作进一步的细化,并按设计深度 提供相应的主要材料工程数量表、设备清单、数量及询价资料,概算计算书、 编制说明书。 9.3.2 设计概算的计算指标分析应提供依据,计算数据应经有关部门或人员 确认,确认后不得随意修改。没有定额的指标必须进行指标分析,针对本工程 的特点合理确定,杜绝机械性地套用广州其它类似工程指标的做法。 9.3.3 设计人应对概

38、算的准确性负责,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 (如自然条件、生产工艺和施工条件等) ,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 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 工程造价。 9.3.4 设计概算应结合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编制,单位、单项工程,分部、分 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必须统一,编码必须一致,便于投资分析和验工计价时的检 索。编制单元及章节划分应符合投资控制的需要,方便发包人根据工程招标的 标段灵活组合。 9.3.6 发包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审查设计人造价文件的客观性、准确性。 如果工程概算超出限定的工程造价,设计人必须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并承诺 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

39、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 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发包人对此修改不支付附加设计费用。 9.4 设计变更 9.4.1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广州市、增城市及 发包人相关规定执行。设计人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时,应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 种类、责任认定等。 9.4.2 设计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 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第十条 设计质量的组织保证与人员管理制度 10.1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 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

40、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 口衔接的连贯性。 10.2 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 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 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 10.3 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 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 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 年以上, 且担任过 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 10.4 设计人承诺的 (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其他专 业负责人须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 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10.5 设

41、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 人之一, 职称,其设计经历在 年以上,担任过 专业(含相近专业)工 程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 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10.6 设计人承诺项目主要专业 专业的设计负责人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 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 10.7 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负 责人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 10.8 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除 10.3、10.4、10.5 条所指定人员外另委 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每专业至少 1 人。 10.9 项目

42、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 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 划、协调工作。 10.10 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 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 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 10.11 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 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 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 10.12 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设计人如需更换项 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43、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 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 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 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 5 天内更换,更换人 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 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 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 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10.13 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 遵守设计人员

44、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0.13.1 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10.13.2 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 计变相推销。 10.13.3 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 10.13.4 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 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 10.13.5 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 及验收。 10.13.6 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 10.13.7 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

45、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 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 10.14 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 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设计质量控制 1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工程实施时的可操作性,对方案 的实施工序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关键工序,应明确提出工艺要求、质 量控制要求。超越目前国内施工单位平均技术水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设 计人应提出合理理由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要求设

46、计人修改设计。 11.2 设备国产化应当做到选型设计而不是科研开发设计,原则上要求所采 用的设备和系统技术是成熟的,对于新技术、新成果的运用设计人必须有把握, 并有相应的工程实践和实际应用经验供参考。 11.3 设计人应加强设计标准化工作,组织采用统一的模数、参数和标准构 配件,推广标准设计的运用,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提出标准化设计建议,如标准 平面、标准断面、标准设备选用等,将设计人积累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设计 水平和工作效率。 11.4 如果设计人交付的文件或图纸不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和要求,发 包人有权拒收,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5 天内免费将所有符合规定的设 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

47、文件交付时间仍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否则承担相关违 约责任。 11.5 发包人重视处理好投资、设计费和设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充分重视发 挥设计人员积极性在保证项目质量、投资控制方面的作用,使设计费与设计工 作量匹配,尽量避免各系统、工点项目在设计取费上的不均衡。 第十二条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12.1 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选用的材料、设备) ,在 进行性能价格比的分析后,原则上优先选用国内的产品。但对一些关系到建筑 物的形象、功能档次的建筑材料、设备,国内没有的或国内材料、设备性能 (功能)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价格高时,应选用进口材料、设备。设计中选用 的材料、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 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 12.2 对于由发包人推荐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设计人须帮助发包人鉴别 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发包人不需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2.3 从国外进口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设计人原则上须向发包人推荐三家 以上可供货的国外厂商名称、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等,并提出评估意见 (必要时还须提供推荐的供应厂商以往业绩) 。推荐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倾向性和 排他性,设计人不得推荐或选用具有唯一知识产权特征的独家产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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