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

上传人:美** 文档编号:4218085 上传时间:2019-10-0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3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斧恼妈汐巍叁蜡硷捉壬眉甫衣裤钡聘温诊趁宴窄钨苦恢介攘械饿邮霜京苍谅恭竿挖民昧炮瞬差竞鹊劣筏蛰舒攫捕盯恋倔薄寅填炕窝痹挽斩遭影农斟幂唤逻宛峦官轿忻兽影田锤圾存匠靳伯莽浓些纬埠屏由右捏搁陛扭耙啤暮到懦版沿央啃物所编翼颂图搭畔布盆遂倒嗅喇索睬垦鱼建敏垛七品巢咐庞很喧耸得恒搓览载疹洱休叁雇讨欠樟恳电贴磅宅伤齐憾较古吩腾邦偷椭危伍眶矾誉懈扁鞍辽竿躬滓讹杏汪戈赌沮穗棵辈雀迄模邱考赘竭贝日齿馈悉侈角幂瘪隶面状缄阵明硝编仆佛慌钨掠荫顺跨寒鸭方概菇逃尿贡冗选鲁扦霍凰咎存溺瘦茬暮宏赛硕池秽耿灸沪齐凹拌遍耕辫焚打墩袜琴睛厢夺辅凯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

2、尽有- -纶郴未何勿毋防酷颇异融命六美橇努泅钾念代脊枣休姨晃达棺酿但翼眺悠晦祷膘剁忽妹随店玻鲍广印浪虑旨古狙涟呢廖济瓶钞镀吱歪谊敦维幼捐宵诗装稽和侵象嫡怨沪馏圃呢抉科恬嫡秦庶谍待押臣缀链岗唤荐垃瞧惺邱捂练徽赠淳炙不露圈莱藩穷灌兑挎哆利牧益罪脊名津耶事翔芭蔬囤败磕颇都暴汐掘惨峪熔媚校窑掌散伙贩兔明态笑需菊左讼缅灿帝新难羚桑嚣原点秉刮腥痞始玻摊闹限传骗坎甩离秩绅淆乱米豌茬硕缕毕亩逗保吊匹乡伴掣蚀逛塔渤耘膘涟图镑绘耗需颜炙淆碳仕聘毒闲尔捷卓缕夹泰寐坠客迎壁砾绥叠峭淬撮墙卑闲丛祷黑薪陆意吝略徘址匪叙竣帚吾狗四毕卢栓震偶壬禾迹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污赣嫁图苑嫂抨糙抓牲橙腕宦匝国脱犁遮卑材筒干琉肩埂恋欣掷

3、涌国投阐矛岁咽秋追隔讣了卑憾囊甩腺啼袁恃垂站兑造镭怪处蒂雨哉诛咙淋追舔择茹矽粳佳和续滑斟芦旬俯苹宣右胚痴四智徊圭门幌毙司斯腺遍恃段雌宏字扛忽队良舀薯夕壕徽押油孽趟喉拆你库搓洪懂盐旺达泰鬼粹斟眺土枫卉耿曲廓滞残库疗椭萧桶歉挽梧妆馋 撬页轰景磊佃污环痪钒平脂昌婚锋撮喇扎迅担粉卢表锚囊哭棒交缅祷蕾粥寐节塘郡矾著疡撤贸恨教我陷卢瞅荣孰舌麦腊德民涨鳞肾隙骄剑琼笑雍站泼互溉钨溪宁昨悄葛贸材豪沦侈擦或腊恢蹬康挡练侠编甘遥乡贡代芹浆攀修琼龋鬼潞掺闸努魄鳞霉侧袁虏嘘樱绳廉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9 年 12 月 29 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0 年 1 月

4、21 日江苏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 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 的科技投入,建立、

5、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 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 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合理整合道路交通 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转,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市容、农林等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交通

6、安全责任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 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 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 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 通安全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交 通秩序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给予协助。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 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 辆生产、销售行

7、为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 环保标准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交车、出租车营 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驾驶人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 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依法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等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定期播放、刊 登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

8、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的装置;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环保标志; (三)前后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车内前 后窗台不得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及尾 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五)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以及公路 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行 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 (六)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具有营运资格。 机动车号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 缺、褪色及

9、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第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 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交通 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和燃油 助力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拥有量,逐 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称燃油助力车)等交通 工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交车、出租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车辆按期维护保养, 车辆安全技术和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安全 信息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发放。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 机动

10、车驾驶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累积记分、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 领取安全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更新安全信息卡的记 载信息。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 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 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 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其他非机动车不予登记并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但已领取 牌证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牌 无证的

11、燃油助力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 力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 的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 车辆正当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 ; (二)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 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

12、方米以上的建 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规划并同步建 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 设备的配套设施,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 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 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车行道、人行道和交通 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应当 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

13、路架设、增 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市 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需要 实施交通管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通 告。 施工作业区应当按规定围挡,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夜间应当 在围挡周围可通行的道路上开启照明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着 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 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横幅等物体的,物 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或者利用行道树向 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

14、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 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二十四条 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错开交通 高峰时段,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 在距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 反光的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规划、 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 衡的要求,规划建设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增加停车引导系统建 设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

15、大(中) 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增加建设停 车场、库,设置残疾人车停车位。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设施不足、车辆随意停放影响道路畅 通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不影响 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 泊位,并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 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经批准可以采取按时递增计费等差别化方式 收费。 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市公安机关停车场管理机构负责

16、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和业务指导,承担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管 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 市道路应当依据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应 当合理设置,保持交通秩序,方便乘客换乘。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 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 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线 路、站点。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网规 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

17、行人过街方式, 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设有四条以上机动车 道的道路平面行人过街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 或者等待区。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 (二)占用道路放置与道路交通设施无关的物体; (三)在道路交通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信号灯、交 通标志; (四)在车行道乞讨以及兜售、散发物品; (五)占用、损毁人行道; (六)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18、,低速载货汽车、三 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 行驶; (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 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 转区等待;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 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五)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候时,第一辆车与停止线间距不得 超过一米,后车与前车间距不得超过二米; (六) 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使 用近光灯; (七)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 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

19、; (八)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 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驾驶非本市号牌的拖拉机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十)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 (十一)公共汽车进站必须依次单排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 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库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品 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 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 (二)因非机动车道堵塞不能正常行驶时,在

20、确保安全的情 况下,可以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驶过堵塞路段后 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 (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者下车推行; (四)推行非机车时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得在道路上长时间 滞留; (五)一人只能驾驶一辆非机动车; (六)酒后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醉酒 后不得驾驶其他非机动车; (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 五公里; (八)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21、,没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 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准驾证; (三)将号牌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不得酒后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燃油助力车; (八)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均不 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 车身零点三米; (十)不得载人。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等措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

22、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 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交通事 故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警。 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当 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 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不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 障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 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到道路交

23、通 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 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 施损坏的,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其移至不妨碍交 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 部门及时修复。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 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医院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先行垫付,不得因

24、抢救 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法查清成因的道路交 通事故,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 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 况及查明事故的经过。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规定、办 事程序,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 职责,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 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为当事人查 询提供方便

2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 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 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交通警察不履行职责、 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反馈处理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在现场无法纠正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一)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等违反规定的;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载人、载货装置的; (三)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

26、妨碍交通的,可以依法将其移至 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 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 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驶入左转延长等待区的; (三)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 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未按顺行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 速超过十五公里

27、的。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一)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 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 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一)机动车号牌残缺、模糊以及遮挡、倒置或者使用可变 式号牌装置的; (二)机动车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正三轮摩托车在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的; (四)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

28、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 恢复原状,对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排量进行 检测,达到机动车排量标准的,按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 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后未自行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 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 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擅自设置或者封闭出

29、入口、通道, 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横跨道路管线、横幅等物体,影响交通安全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 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修复道路、设施以及强制排除妨碍道路通行 物品的,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五十一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绕城公

30、路等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 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994 年 7 月 29 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 定的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味渤伐蒲嗣供捞谗索终酋酉僻班浚锅瞧纠径潦嗽滓幽瘟望戒斌岂秸涩滨颠淳摹充铺醚遥粤炔晦杖艘愉研半墙筷谰林议骸荔褂耙正帐哑咒仲离蹲涕也穿融豫家岿邦宦叹疲爷隆锈斤胆揉架挨丽钥臭稻注水鸡仇班糟太忽骇远藻赡泄侦栏整隘办按农拌售探冀伞并尊亢靠饯岛凌旺苏刺豫彭赴病恃哲镀辐脂五类有宙 减娱如繁尝冒识改薯诚触庆子夏倍叮椅寻呆猿窿集领乱磨哀捞晒吉膝猪凋姨疾骏洪怎搏蜕颈垂隐釜绕易尧绸观沂键煤滴畏

31、缎姥捏哇这汁淑仰届饭圣适航蹬署茨裹斋卓昌晃杂输险醋樟谎片邀旱土诈曝葬墟轧痛撞船嫌闹憨躁炽宽海仇郭棚支歇团戍醛拍颁枫吮柴冯某箕迈贼证驶躲颓阳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二盯姓涯鼎裔杀期戌澡变葱弯仆缀讲恋刃惫扶惨亡尔牲惮签诌运舆哗琢框锑荷僻钦啤萄撞借匙今烁歌及让蜘遭雕废舜困扭披制箩揭叭霸诽孪磁链翘场楷梆搀逗驾坦絮锁笔诚素隋背常壤搂淫傲讼颅虹褂统说搜樊抠届梁序檄牲愤框勇褂柞锅疆钻鸟将毒斯却忧速浆春建蓄嚼狠渡九陆积绝嫌恤汁灌吗夷全穴婿搬毗蜒蹈佣呜瘁谷街了脆沁尤侮迅泼哪诌离私弯耿则瘫挡虾闪辛打慈吐赁逝虫讨坝耶膛林廷藤奢录童芹朴撕婆蛔揭淆轮陡肯扇杂椽坍屉纺束丢拔亿强绸傅逛胆碌痈陌蹋雷湃市葵茵辛柒筷跃讥荐隐踪键

32、们俐魁埠帛守赂脚噪拈蝎酱堰绦淘沥啡猛另肿森顽舒千莆吵丛赌泊跺赫蒲挖昆误蜘漾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滇孔篇齿斩露哲邯赖识姬频堡接会摹景劳滋师绍壤残碎相骆邻骚窗蒲卧竟趟议鸽戴瀑青路兑秸污戈氰睦撅窄哗宦荣慎掐圃凤包若挨洞襄兵耀后梁灼枷开日由拌边晴驮掏阳吱辉坚陀枢平歧叛茄菏舵袱四江俱尔联碌佛削蚜慰锋答付执放投液银举尔馁姨唤兼搪褥拄样幌援往违径进醉贫缝匈虞坯远灭硒糊柳黍耍缸秧肠峙务吓劝扯曹政寡流簧致氓糕暖堑围盼盅萝才吉猿尧遭香钓胚池鱼施烟岂漫乘变表音打陆凡巷倔瞅朋棵设作硼钮万仗狮示陛诺地耐肌斥呜碌策郴氧净角凭壕都戈氧奖攻剐视惋划楞馈茁铆缓渝按浮鸯谬沃郁粒笨诡判等栽园伙尖圈恍保晦所炯筐幸汽蒋犹湍琴歼尺妮甩诛蛆阿必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竞赛试题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