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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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江苏省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全 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本 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管理 工作,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 4 号) 和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 2011 346 号)精神,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 2013 189 号)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 2013168 号) 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电 20

2、13 379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各类生产要素 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 三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本办法适用于 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三 级,以及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 2 - 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级的 建设 管理工作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 建设管理工作 , 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

3、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 建设管理工作 ,由所在 市(指省辖市,下同)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 四 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 初步设计 批复工期 2 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质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江苏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包括河湖管理单位,下同) 及水电站 企事业 单位 ( 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 ,应当按照 本办法 申请 安全生产标准化 等级 。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

4、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 评估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 管理与 评价 标准 第 六 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管理 工作, 由 申请 单位 提交 申请 材料和 评价 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 初审 和 审查 。 申请单位 提交 申请 材料、 出具 评价 报告 的相关工作, 可以 自主完成,也 可以 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聘请 专 - 3 - 家 完成 。 第 七 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评价 执行 江苏省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准 (试行) (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 评价 执行 江

5、苏省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准 (试行) (见附件 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评价 执行 江苏省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准 (试行) (见附件 3) ;水电站 企事业单位 评价 执行 江苏省 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准(试行) (见附件 4) 。 上述标准 以下统称 评价 标准。 第 八 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 评价 得分确定,评价 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 (一)二级:得分 80分(水电站得分 75 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三级:得分 70分(水电站得分 65 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

6、低于应得分的 60%。 得分 90 分 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 70%的 ,省水利厅可以 推荐 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级 。 第 九 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工作的 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 ,具体 工作 由厅安全监督处承担 , 其中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工作由 厅农村水利处 承担 。 省水利科教中心( 省水利企业管理协会 )承办 评价 日常工作。 第三 章 申请 和 审查 - 4 - 第十条 申请单位 应当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 ,且在 评价 期( 申请等级 评价 之日前 一 年 ,下同) 内未发生 较大及

7、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无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 检查 : 其中申报二级的, 应当 不少于 2 个 1000 万元(合同金额,下同)或 1 个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申报三级的, 应当 不少于 2个 500 万元或 1 个 1000 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 ; (二) 水利 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 建设项目已按 规定 办理安全监督申请 ,且在 评价 期内 未发生较大 及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无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 开工备案之日

8、起 3 个月 内 提出申请; (三) 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在 评价 期 内 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 (四)水电站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且在 评价 期内 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 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 规 定 处理 , 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 第 十一 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程序: (一)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及 评价 标准, 初评 后提交申请材料:厅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非厅- 5

9、- 属申请单位,经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 (二)省水利厅对申请材料进行 初审 ; (三)通过 初审 的, 申请 单位开展 评价 ,提交 评价 报告 ; (四)省水利厅对 评价 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 (五) 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 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 5、 6) 。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 7)和 初评 报告(见附件 8), 初评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初评 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10、 初评 赋分及结论等。 第十 三 条 省水利厅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 。 初审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申请 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 申请 单位,通知其开展 评价 ;对不符合申请 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 四 条 申请单位的 评价 工作 应当 按照以下 要求 进行: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 评价 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 采 用资料 审核 、 现场 抽样 检- 6 - 查 、人员

11、询问 、复核 初评 工作开展情况 等方法开展 评价 并赋分 ; 申请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在 2个及以下的,应当全部开展现场抽样检查;超过 2个的,应当现场抽样检查不少于 2 个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工程;对项目法人须现场抽样检查开工 3个月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施工企 业须现场抽样检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工程项目 ; (二) 评价 工作 应当 在 30 个工作 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 (三) 评价 报告(格式见附件 9) 应当 在 评价 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评价 报告内容 应当 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 评价 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

12、改建议,推荐性 评价 意见, 评价 人员组成及分工 ; (四) 评价 人员 一般要求 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评价工作 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一般要求 具备 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 。 第十 五 条 省水利厅 对 评价 报告的 审查 内容 主 要包括: (一 ) 评价 程序 和 评价 工作 是否 规范 ; ( 二 ) 评价 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 ( 三 ) 评价 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 ( 四 )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 ( 五 ) 评价 得分 是否 准确 ; (六)推荐性评价意见是否 合理 。 省水利厅 根据审查情况, 认为有必要时 可组

13、织现场核查 ,最终 做出审定结论。 - 7 - 第十 六 条 审查 未达到申请等级的, 经 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 ;对厅属 申请 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 审查 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 第 四 章 监督管理 第 十 七 条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的 单位 , 每年 应当至少进行一次 自查 , 形成 自查 报告,于次年 1月底前 报 省水利厅 备案 。 第 十 八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需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期满前 3个月,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经省水利厅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 3 年。 第

14、十 九 条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的单位, 在 证书 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发证单位 撤销其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并予以 公示 : (一)在 评价 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 (二)不接受检查的 ;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 水利 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电站企事业单位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复评 未通过审查 的 ; - 8 -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 通过审查

15、 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水电站企事业单位 复评 通过审查 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3 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 二 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的二级 单位, 如重新申报, 只 能申报三级 ; 自撤销之日 起满 1年后 ,方可 申报 二 级。 第 二 十 一 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 限期 整改。整改 期满 , 经 审查 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 1年后,方可申报三级。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 二 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工作 应当 客观、公正地开展。

16、省水利厅将按照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 申请单位、咨询机构、专家和相关人员 在 评价 过程中的 从业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进行 管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 多种 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应的 评价 标准或其它行业 评价 标准执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 细则或补充 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 9 - 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工作。 第 二 十 五 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附件: 1 江苏省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准 ( 试行 ) 2 江苏省 水利水电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准 ( 试行 ) 3 江苏省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准 ( 试行 ) 4 江苏省 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标 准 ( 试行 ) 5 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6 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标牌式样 7 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申请表 8 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初评 报告(格式) 9 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价 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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