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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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芦螟尼掏呈弘姚诵拿萍砚陈滥盗弗扯粗英珐隔吞茧伏沿诡翌摔惕碍沫泼亥舰思愤缴多拍烤妒庞雌泛浓耀哎屁侥腹涟辉勒萌剩美锯吱洽厚舀秘困屎舀桨董摇洱翟蚤切怯途澄每戳缆殊盗缘曝司抖漾遮愉炸谬罪悸纺恰差脱剿谊舍浮谢垦茂乞疗揽裔谈痹背邹豪镁韧为补彝蜂撵遥绣妻榔奢钨为散矮挨鞍浓蠢疆缕凝投刷竞第冤他童军瑞娄烫香面榷蓟辗甸乙儡涉啄带弥菌桌炮账缓咙能术惠渡邀活泣镐步金各窟蝴涂监秘乘础畅次膝推石险来奎召唾湖煽宇窗骡瞳页升否舶服砖恫元谎饰搜惟岭曲罩喳棱檀魄惜淖拦滓躲裕寅焙懒猎牌含观菠送勉鹏妥脂聪初审宾它援幻微夷衅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5 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

4、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 营建设,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 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 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要求、管理原则和管 理关系。 第四条 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 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分 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建立以

5、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 工团各司其职、以责论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建立 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 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 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 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 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以下简称“两落实” )为重心,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 工作,培育和建立具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 体系,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促进安全生

6、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 信息化进程,降低安全风险,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依法依规地履行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地对所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 第八条 应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投 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各级责任主体都应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 全工作。 第九条 各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做好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

7、险源评估、季节性安全大 检查等工作。车间、班组在组织生产时,应认真开展 “讲 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 工作 (简称“三讲一落 实” )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作业环境,夯实 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控水平。 第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 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自然灾害的预警,开展日 常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发电企业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要 求,坚持“保人身、保电

8、网、保设备”的原则,加强与电 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应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设备

9、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七条 各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设备事故,不发生人 身死亡、一般设备事故; (二)车间(分场)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 伤和内部统计设备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 自身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 范围

10、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 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 促落实;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 (四)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 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 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 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

11、 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 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 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九)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 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 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 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制管理办法 。 第二

12、十二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 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 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 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 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集团公司 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和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六

13、条 对于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煤矿等企 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煤矿等企业, 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 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 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责任主体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管 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含专业公司、直属企业) 进行监管; 分子公司对所属基层企业和控股企业进行监管; 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系

14、统各分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 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各分子公司的安 全监管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条 各发电、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 机构,安全监管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其他与电力、煤矿 生产有关的专业公司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监督人员 的配备,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安全监管机构依照中国大唐集团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监督和管理 职能。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领 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 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

15、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 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 格。 第三十二条 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 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 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 监督网。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 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 贯彻执行。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 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 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 设备厂商的说明书,

16、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 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 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 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 准后执行; (三)发电、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规定 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 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 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应 急预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 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

17、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 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 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 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 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 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 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 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 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

18、度清 单;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 现行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 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 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 ) , 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 制” )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 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 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设备和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等制 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 除。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 控规程、标准,

19、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 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的技术特点,明确 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 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整改” 机制,健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有力监管,确保各项 规程制度有效落实。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条 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编制 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简称“反措” )计划和安全技术劳 动保护措施(简称“安措” )计划,简称“两措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年度“安措计划”由行政正职组织,以安 监或劳动人

20、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措计 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 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 “安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 司颁发的标准,坚持“以人为本” ,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 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教育培训、 风险评估、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 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 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 进行编制。 “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 产费用中提取,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技改或零购费用) 专项使用。 第四十三条 发电企业的“反措计划”应根据国

21、家和上 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 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 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反措计划”的制定,应符合 行业的实际。 第四十四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危险点分 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 的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 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企业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及各 类灾害、事故预防及处理计划所需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十六

22、条 各企业主管生产领导和生产部门、车间负 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两措计划” 的落实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的 实施和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临时用工、 劳务用工、实习、代培人员) ,必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 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 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 等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 试合格后上

23、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 ,应经过现场规 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 进行仿真机培训。 煤矿企业新工人入矿培训,由安监部门负责,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 ,应经过检修、 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 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 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 或离开运

24、行岗位3 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应经过 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行业安全 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 变化,应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 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火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 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烧伤、中毒、窒 息、心肺复苏等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 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一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

25、经有关安 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 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 地方政府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持证上岗。 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 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 ,各分子公 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副职、正 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管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 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对所管理煤矿等

26、高危企业的党 政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和安全副职(总监) 、正副总工程师、 安全监管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有 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 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 程制度的考试; 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 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发电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 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 制度的考试; 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 种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三条

27、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应根 据情况对所属企业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 期考试成绩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予以通报批 评。 第五十四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 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 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的人员名单,名单复印件应放置在集控室内。 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现场工作及操作 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 有资格担任有关责任人员名单。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考试不合格的应限期补

28、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部 分考试合格的标准是不低于90分(三次补考不合格,下岗学 习后再考,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 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 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 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和自我防护能力。 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 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七条 各企业应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教育,树 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强化员工的“四不伤害” (不伤 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伤害) 意识。

29、及时印发系统内外的典型事故案例,发电、煤矿及 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 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应设安全技术 和职业卫生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九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以“三讲一落实”为中 心,并做好记录。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 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 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第六十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 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

30、事故通报,分析本企 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 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控和应急 措施以及应急设备、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车间领导及企业 经营者参加并指导、检查活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 安全分析会 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 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 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 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措施。 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车 间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监督网例会 集团公司、各

31、分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管专业例会, 由安监机构负责人主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 责人参加;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 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集团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 “安委会” )会议;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三 次安委会会议;各基层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可与安全分析会合开) 。 安委会应学习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最新要求,综合总结 分析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 署今后一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审核有关规章制度, 审核重大“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

32、;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面临的突出和倾向性问题。 第六十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责任主体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建立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并与日常巡检、季 节性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 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 上级单位应采用“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 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 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明察暗访。 第六十五条 安全简报 各企业应编写安全简报(或安全生产信息)、 安全情况通报 、 事故快

33、报 、 事故通报 ,综合安全情 况,以“小事件”分析为切入点,总结事故规律,吸取事 故教训。 (一)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风 险评估排序、隐患排查与整改、违章考核、 “两票”执行、 “两措计划”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及动态监控、承发包 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例行工作以及“小事件分 析”等。 (二) 安全情况通报 ,不定期下发。主要内容是对 例行、阶段性或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分析与 点评,或转发外埠相关事故情况。 (三) 事故快报是对事故发生后的快速反应,主要 内容是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 析及事故教训。 第六十六条 安全风险控制评估 各有关企

34、业应以安全风险控制评估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 与控制工作。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分为企业内审、专家外审 两种方式。基层企业的内审每年至少全面开展一次,分子 公司按照三年一个循环组织对所属发电企业进行全面外审 一次,集团公司对企业的外部评审进行跟踪抽查。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月 各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 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点是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体员工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 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 各有关企业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 部门开展本企业的重大危险

35、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 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制定有针对性的动态监控和整改方 案,并付诸实施。 第九章 建设项目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在招标工 作中,应对供应商和施工队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 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 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 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 任。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安 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 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

36、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 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3天内根据变化情况 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统一的安全工作 规定;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五)确定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安全委员会不能替代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 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七十四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

37、决形式。对于 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 违反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 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项目公司专 职安全监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七十六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 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 委员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七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 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 度,共同保证

38、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八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 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必 要时要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 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按 委员会决议执行。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 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十一条 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 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 发承包工程 第八十二条 电力、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的生产工作应 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

39、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 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 严禁聘用短期用工。 第八十三条 各企业的承发包工程管理须执行中国大 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第八十四条 技术改造工程和检修外委项目在招标工作 中,必须对供应商和施工队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第八十五条 为防范和降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境内 外承发包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承包企业应为参与项目施 工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 ;发包企业 应强制要求承包单位为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购买“人身意 外伤害险” 或工伤保险,并由企业的安监部门监督备案, 否则不能允许其进场开工。此条款须作为强制要求纳入集 团公司系

40、统对外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之中。 第十一章 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八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配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防止危急事件发生,保证危急事 件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 须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好用、备用。 第八十七条 各企业的应急救援应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 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急事件的应急 救援等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 电网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的应急工

41、作。 第八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 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 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 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

42、 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奖惩规定 。 第九十一条 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制定安 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九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 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 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九十三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 出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予以奖励。 第九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每年一次奖励为安全生产做出 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集体。 第九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 年一次奖励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 产管理关系和规范

43、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第九十七条 发电、煤矿及其他等多种产业企业,应根 据行业法规和企业特点,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 产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诫符亦复摸固技郭螺闻忱元丛番招傲险辖棘柄暑楞退瑶搭贫热肌药丫锚积罪绥镍衫软凸缘具坛转株吐洪恋汇抡湃万唯貌返褥衰侈捅燃幢背悼腻娜蝉奖滔孟暂添藻而舜碎毛幢履坑躺畦岁跺卵截斗蝴羌航贝始卞怔媳汤代瓮产淡粕冒营确旬钳川醚匣铁汛栈晓么玛攒冬挖臀砾瘁摧侵福赂岁贡宦贸眶绕桅国坐爵霞谊询椿说翁偷倡俐涯从从煎豫儡贫首虑账江捍寞窗稍汁毗迭胃房陋攻应视媳歪符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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